中国共产党百年财政史:思想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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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共产党财政思想的新发展

这一时期,党的财政思想发展与苏维埃政权的财政实践紧密相连,苏维埃政权的财政实践极大地推动了党的财政思想的发展。总体来看,这一时期,党把多策并举积极筹资摆在特别重要的位置,通过划分财政收入、拓宽财政收入来源和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全面服务于土地革命战争的需要。

1931年12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和第二号训令。在训令中对苏区财政机构作了指示:各级财政机关,应由上而下指挥和监督下一级的财政机关,各下级财政机关应迅速执行上级的命令。同时各下级机关要经常检查自己工作的执行程度,并每月向上级报告,有财政上的新财源更要随时报告上级财政机关。[31]同时,各级财政机关不只受其上级的领导,也受同级政府和军事负责人的领导,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人民委员会领导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和财政部,财政部下属总经理部,省、市、县、区财政部,总经理部也受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为了健全各级组织机构,1932年8月通过了《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最高财政机关是中央财政部,下设会计处、审计处、总务处、税务局、公债管理局、货币管理局等部门,管理国库、税收、公债、货币等事宜,执行国家政策。

关于财政收入体系的建设,分为税收、国营工商业的利润收入、筹款、发行公债和捐献等。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构建新型的税制将使苏维埃财政建立在可靠和稳固的基础上。所以,“一苏大”以后,苏维埃政府集中精力整理税收,建立新型税制,这一举措在中国根据地财政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临时中央政府于1931年11月28日颁布了《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简称《决议》)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简称《暂行税则》)。《决议》和《暂行税则》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税种包括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此后,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根据《决议》和《暂行税则》的精神,制定颁布了《农业税征收办法》。此办法经临时中央政府批准,转发各地参考。接着,其他各根据地亦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暂行税则》的具体办法或条例。[32]

“一苏大”以后,特别是从1933年开始,根据地地区的国有工商业发展迅速。1934年3月,中央苏区拥有32家国有工厂,一家拥有数千名工人的钨矿开采公司。苏维埃政府成立了对外贸易局和粮食调剂局,并成立了中华商业公司,该公司直接在苏区经营进出口贸易和一些商品流通。这些工商业企业创造的利润也构成了苏联政府的财政收入。

筹款,是指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党的“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对地主、土豪和富农实行的强制性措施,适用于新解放区或游击区。由于尚未在这些地区划分土地,因此地主、土豪和富农拥有大量资源。对他们处以罚款和捐款可以迅速解决财政困难。但是,这种罚款和捐款只能是一次性的,这是战争期间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财政措施,在已划分农田的地区,此方法不适用。毕竟打土豪筹款只是解决战争期间粮食供应问题的紧急措施。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的《论政策》一文中,曾严厉地批评了筹款过程中过“左”的错误做法,指示予以制止。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战争费用巨大,而根据地位于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税,但依然无法满足战时财政的需要。因此,不得不采取向群众发行公债的办法,以减轻当时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困难。发行公债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响应。有些人缺乏购买资金,政府还规定群众可以用粮食购买公债,解决了群众认购公债的资金困难。公债的发行促进了中央苏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支援战争和发展根据地的各项经济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土地革命是广大工农群众和仁人志士的共同事业,他们不仅积极参加革命斗争,而且在财力和物力方面为革命做出了贡献。1933年和1934年,中央苏区、湘赣苏区和闽浙赣苏区等地的群众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捐赠运动,以支援革命战争和维护地方革命的胜利成果。群众归还公债和借谷票反映了群众拥护革命和热爱红军的革命热情,对政府的财政有很大帮助。但是一般而言,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在其他根据地,群众主动向红军捐赠了各种物资和慰问品。成千上万的人支援战争,运送军事物资,营救伤员,并慰问红军。

在“一苏大”以前,苏区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是“打土豪筹款”和战争缴获,取之于敌为主;“一苏大”以后,红军发展迅速,根据地随之扩大,红军和政府支出也大量增加。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苏区的土豪几乎都打败了,敌人改变了后勤供应的形式,取之于敌的财政来源大大减少。因此,为了应对财政支出不断增长的压力,我们必须拓宽财政来源,调整财政收入结构。“一苏大”后根据地地区的相对稳定和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也为建立新的财政收入体系创造了条件。[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