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实务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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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务项目的主要交易条件:争议的处理

商务项目的争议处理包括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四大部分。

一、商检

商务项目的货物检验(I/E 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实施检验和公证鉴定,同时出具商检证书。

在商务项目中,项目双方因种种原因难以当面点交和验收交易货物,同时,货物经过长途运输,也可能发生残损短缺等问题,可能涉及运输、保险、装卸等其他部门的责任。供应和采购双方往往因货物的品质和数量问题引起争议。为了避免纠纷,以及在发生纠纷后便于确定事故的起因和分清责任的归属,产生了货物检验这一商务项目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做法,即由一个有资格的、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对货物等进行检验并发给检验证书。

商务项目的商检条件包括商检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检验标准。

(一)商检时间和地点

商检时间和地点是项目双方由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等进行检验的权力,通过时间、地点的规定加以明确。通常有以下五种做法。

(1)在产地(工厂)检验。货物在产地出运前由工厂(产地)的检验部门或采购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由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供应方交货的品质、数量等的最后依据。

(2)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Weight as Final)。货物应在装运港装船前进行品质、重量(数量)的检验和衡量。装船口岸的商检机构所出具的品质证明和重量(数量)证明是决定货物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的最后依据。

(3)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Loading Quality,Weight as Final)。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是在目的港(地)卸货后进行检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是以目的港(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证明为最后依据。

(4)采购方营业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在使用前不宜拆包,或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地)等地检验的货物,通常都是在采购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5)以装运港的检验证明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采购方享有复验权。货物应在装运港装船前进行检验,但检验证书只作为供应方向银行办理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是决定交货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采购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采购方可凭复验证书向供应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种规定方法兼顾了交易双方的利益,比较合理,在商务项目中使用最为广泛。

(二)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货物检验和公证鉴定的专门机构。国际上有著名的检验机构,如美国粮谷检验署、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我国也有货物检验部门。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指经商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检验证书是议付款的一种单据,是证明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进出口货物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以及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四)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是指对商务项目的货物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检验标准有国际上的检验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除项目当事国或地区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标准必须执行外,商务项目的其他检验标准需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索赔

索赔(Claim)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在商务项目中因种种原因会引起索赔事件。本部分仅介绍商务项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约情况引起的索赔需考虑的问题,即双方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索赔条款。这样一来,合同一旦有违约行为发生给某一方造成损失话,索赔条款的确定将给受损方相应的权益保护;同时一旦双方有争议,则可以按照索赔条款行事来解决争议。

索赔条款规定方式有两种:

①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异议和索赔条款内容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和索赔的办法。

②罚金条款(Penalty)。罚金条款一般包括适用范围、罚金数额及限额、罚金起算日期。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事件是指在项目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事件。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结果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力量”及“社会力量”两种。“自然力量”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暴风雪等;“社会力量”常常是指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不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确切解释。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其后果将导致商务项目免除受害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事件影响了履约的根本基础,使履约成为不可能或是免除其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事件只是暂时影响合同的履行,事故影响消除后仍应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条款内容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防止项目执行中不合理的要求,商务项目合同中均会签订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出具事件证明的机构、发生事件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就是商务项目双方达成交易合同后,若有争议,且通过协商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Award),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照执行。

(一)仲裁的特点

在商务业务中,通过仲裁解决项目争议是一种惯常的方式。仲裁的特点包括: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简单,时间较短;仲裁对双方当事人关系影响较小;仲裁费用较低;仲裁是终局性裁决。

(二)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凡采用仲裁方式处理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的表示。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思考题

1.在商务项目合同中,争议的处理通常有哪些条款?

2.商务项目为什么要对交易的货物实施商检?

3.在商务项目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有哪些作用?仲裁条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4.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