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理论(上、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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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动力学问题

相对于古典社会理论,当代社会理论更加重视和深入研究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动力学(dynamic)问题。

在古典理论阶段,从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开始,由于受到当时他们所处的社会结构的性质以及整个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影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一直属于社会变迁或社会演化的范畴。尽管有不同的观察角度和方法,他们都力图从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的关系中寻找社会变迁的动力及其运作逻辑。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为我们提供了三种不同的研究模式,而且,这三种模式对于当代社会理论研究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动力学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启发和影响。

第一项 马克思对于社会结构再生产问题的探讨

马克思作为一位历史唯物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首先重视社会的经济结构的层面,并因而着力于对经济结构及其中的动力关系的运作方式和社会功能进行研究。马克思非常重视社会的发展动力问题,并把社会发展动力同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联系在一起加以考察。社会发展的动力,不是来自社会外部的任何因素,而是来自社会内部的内在矛盾本身。社会内部的内在矛盾,就是来自社会结构中的基本方面和基本面向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他从经济分析出发,把整个社会看做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个基本面向的相互作用的整体结构,并把社会中这两大基本因素之间的互动,放置在人的相互关系的脉络中去考察,从而得出了著名的阶级斗争理论。这样一来,马克思就很自然地把社会发展的动力,归结为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中形成的阶级斗争。马克思关于社会结构及其发展的阶级斗争的动力的论述,是社会学和整个社会理论研究社会结构及其动力的重要成果。在这个成果中,值得肯定并给后人以启发的,是下述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从社会整体结构与社会各组成因素的相互关联及其互动,来考察社会结构的变迁的动力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提出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矛盾及互动,作为社会整体结构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但他并不满足于对社会整体结构的宏观分析。他进一步加以层次化,试图一方面将经济基础划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将上层建筑划分为政治、意识形态及各种文化和思想因素。接着马克思还试图将层次化后的各个社会构成因素,从整体互动的观点加以综合考察。

第二,在考察社会结构中几个基本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时候,马克思并不满足于一般性地指出它们的关系的性质,而是进一步深入地结合结构本身的实际运作过程,结合社会结构实际过程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和复杂情况,对社会结构中几个基本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不同类型的界定;并在任何情况下,都设法避免将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界定加以固定化和公式化。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The Eighteenth Brumaire of Louis Bonaparte,1852)一书中,在分析社会结构中各个基本方面之间矛盾的时候,表现了高度灵活的辩证态度。他一方面肯定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忽视上层建筑,特别是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结构的重要影响。马克思非常仔细而具体地分析了当时的法国政局以及整个社会的阶级状况。对于经济和政治同各个阶级的实际利益和政治斗争的相互关系,也做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所谈的这个时期,包含着各种惊人的矛盾的最复杂的混合……共和国不过是两个王朝——复辟王朝和七月王朝——最卑鄙的方面在帝国的招牌下的结合;联盟以各自分离作为基础;斗争是以不把斗争贯彻到底作为根本的规律;无谓的煽动,是为了安宁;最隆重地宣扬安宁,是为了革命;有热情而无真理;有真理而无热情;有英雄而无功绩;有历史而无事变;发展的唯一动力仿佛是日历,它仿佛只是同一的紧张和松弛状态的不断反复;对立形势周期地达到高度尖锐化,好像只是为了钝化和缓和,但始终不能得到解决;一方面是装腔作势的努力和害怕世界灭亡的市侩恐怖心理,另一方面却是救世主们醉心于极小气的倾轧手段和宫廷斗争的小丑姿态,他们这种无忧无虑的作法使人想起的不是末日的审判,而是弗伦特运动时期的情景;全法国的全部官方天才,在一个人的狡猾的愚钝前面甘拜下风;国民共同意志每次经过普选来表现时,都在群众利益的顽固的敌人身上得到适当表现,一直到最后它在一个骗子的固执的意志上得到了表现。如果历史上曾经有一页是被涂抹得灰色而又灰色的话,那就正是这一页。”(Marx,K.[1852],in Marx,K.&Engels F.1986:115-116)由此可知,结合社会结构的内在基本矛盾去分析社会结构的发展动力的时候,必须深入而具体地结合社会结构实际运作的复杂状况,从动态的角度对于发展动力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三,马克思在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动力的时候,不只是满足于对于社会物质结构的层面,而且进一步分析在物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中的人的因素,并进一步深入揭示人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正如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Theses on Feuerbach,1845)第六条中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Marx,K.1845)。只有将社会关系透过其物质关系的形态而还原为人的关系,才能进一步了解社会关系的本质以及由社会关系而构成的整个社会脉络。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1859)和《资本论》中,进一步通过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以商品作为标本,透过商品的实用价值揭露商品的交换价值,又透过商品的交换价值揭露商品中所隐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Marx,K.1859)。因此,在这里,马克思透过物质的经济关系分析人的关系,并从人的关系中分析整个社会的性质及其运作。在这方面,马克思为后一代的社会学家提供了研究社会结构与人的关系体系之间互动的思考模式。任何结构,尽管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客观的、制度化的和物质的关系,但都不同程度地隐含着或掩盖着人的相互关系(Marx,K.1867)。社会理论家要善于透过社会结构的物质关系看到复杂的和隐蔽的人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结构的各种可以感知到的客观关系,都是实际的和复杂的人的关系的象征。

第四,马克思在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发展的动力时,也很重视人的精神因素,以及在这些精神因素影响下的人的行为的积极意义。马克思虽然是唯物主义者,但他不是庸俗的和机械的,而是辩证的唯物主义者。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一方面同忽视人的积极因素,特别是人的思想能动性的意义的机械唯物主义者划清界限,从而强调人的思想和精神因素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明确宣称人的主观能动性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同观念论者划清界限,批判他们脱离社会物质结构和经济基础而夸大人的精神因素的作用。在这方面,马克思提供了处理人的精神因素和心态结构同社会结构的相互关系的模式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人的精神因素同人的行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模式。

第五,马克思在处理社会结构及其动力时,基本上采取了主体与客体、物质与精神、内在结构与外在结构的二元化模式,并在这种二元化模式中寻求一元决定论的解决方案。因此马克思的思想模式,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阶段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动力的一种传统模式之一。

第六,马克思在考察社会结构及其生产和再生产的动力时,把人的实践活动放在第一位。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结构的物质因素和人的因素以及精神因素,都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发挥他们的作用和功能。马克思还注意到,人的实践活动同上述社会结构的各种组成因素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物质的因素有时作为客观的条件,为人的实践提供基础和资源,有时又作为人的实践的对象和目标,并在实践过程中同人的精神因素相结合而成为实践的动力或产物。在考察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动力时,马克思还进一步深入分析了人的实践活动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实践过程和实践目的中的不同性质和不同运作逻辑。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实践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物质性的经济生产劳动、社会性的革命政治活动和精神性的文化创造活动。上述不同的基本实践活动之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又表现为不同的复杂的相互关系,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发生相互转化。

第七,马克思认为,社会变迁和演化都是遵行着一定的客观规律进行的。尽管人类社会比自然界更复杂,而且掺杂着许多人类实践的因素,但仍然有其发展和演化的规律可循。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试图以自然科学作为榜样,寻求和探讨人类社会的演化和发展规律。前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及互动,在马克思看来,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到复杂而不断演化的。根据马克思的看法,总体来说,人类社会的演化和发展过程,总是要经历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过渡到有阶级的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最后通过社会主义整个的过渡阶段,进入无阶级的最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关于社会变迁和演化的历史唯物论理论体系,带有浓厚的目的论和意识形态的色彩。

第八,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变化总是采取从逐渐的量变过程到突然的质变过程的基本形式。这就是说,每一种社会的变化,在其最初阶段,往往采取本系统内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演化的形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当这种矛盾还能够包容在原有制度的协调范围内,社会的演化是采取逐渐的量变过程。这种逐渐的量变过程,实际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因此,矛盾的量变过程必然导致激烈的质变。这时,就需要采取社会革命的形式,用暴力的阶级斗争手段实现从一种社会制度到另一种社会制度的质变。

马克思有关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问题的上述论述和观点,在当代社会理论研究中仍然有相当广泛的影响。但是,不论哪一个学派,在吸收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时,总是结合马克思理论的基本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及其在当代社会的有效性,结合当代社会理论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具体的分析。因此,总体来说,除了教条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以外,包括新马克思主义和后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当代各派社会理论,都没有全盘地吸收马克思的上述社会演化观点。

第二项 涂尔干对近代社会结构及其动力的探讨

涂尔干在考察近代社会结构及其动力时,首先关注威胁着近代社会结构正常运作的两个基本问题:由劳动分工(la division du travail)而产生的社会结构区隔化和个人主义(le individualisme)的膨胀。因此涂尔干在整个社会研究中,集中研究与解决上述两大问题相关的两个基本范畴:集体意识(la conscience collective)和脱序(l’anomie)。

正是在探讨集体意识这个范畴的时候,涂尔干试图解决同社会结构及其发展动力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社会整体结构及其各个构成因素同人的精神因素的相互关系以及个人同社会的相互关系。

由于涂尔干是一个尊重科学的实证论者,他明确地指出,“社会事实”就是“一切可以对个人起着一种外在的限制作用,不管固定与否的那种事物(toute manière de faire,fixée ou non,susceptible d’exercer sur l’individu une contarinte extérieure)。而且,它是在一种特定社会的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并独立于其个体的各种表现而具有其自身的某种存在方式(est générale dans l’étendue d’une societe donnée tout en ayant une existence propre,indépendante de ses manifestations individuelles)”(Durkheim,E.1986[1895]:14)。

当涂尔干把社会事实当做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来处理的时候,他一方面强调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强调要把社会事实当做事物(des choses)来考量(Ibid.:15),另一方面他也考虑到要以社会事实这个范畴,正确地处理社会有形结构与精神因素的关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

在涂尔干那里,为了强调社会学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通过“社会事实”这个范畴,将有助于在上述两类关系中找到一系列可以直接地观察到的中介性因素(une série d’intermédiares immédiatement observables)。他曾经明确指出:在精神生活和社会结构之间、有机组织和功能之间的紧密关联,都可以毫不困难地在社会学中得到解决,因为在两项对立的极端之间,总是可以找到上述“一系列能直接观察到,并能指出上述两端相互关系的中介因素”(Durkheim,E.1986[1895]:15)。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是有机的组织(organisme),其有机性正是在于其中构成因素的二元性及其渗透性和复杂性(Ibid.:14)。只要在研究中,通过适当的研究程序和研究方法而产生出同样适当的范畴,注意到上述二元性及其渗透性和复杂性,就可以使问题得到正确的解决。

在确立社会事实成为社会学的基本研究对象的性质之后,涂尔干深入地在社会事实的研究中探索社会结构和精神活动的关系,探索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集体意识”的范畴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集体意识的范畴,首先提出了关于“集体意识”自身的客观性的问题,其次,则提出了关于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的关系的问题。

关于集体意识的客观性问题,也就是集体意识本身是否客观存在以及它同其他客观的社会事实的关系。涂尔干明确指出,集体意识是一种“自在”的实际事物(une réalitéen soi)。也就是说,它有其自身的独立生命和运作逻辑。而且,更重要的是,相对于个人,它具有一种外在于个人而存在,并对个人产生强制性作用的性质。涂尔干说:“毫无疑问,集体意识并没有构成有机体的某种基质(un substrat),但是,它确实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尽管它并不具备能使其构成为一种特别的事实的专门性质。事实上,它是独立于各个个体所处的特殊环境的,它发生它的功能并留存在它自身所处的地方中。它在北部或在南部,在大城市或在小城市以及在不同的职业中都是一样的。同时,各代之间它也不发生变化,相反,它却把连续的各代之间联结起来。因此,它是不同于各个特殊意识的不同事物,虽然它只能在那些个体中真正存在。它是社会的精神心理类型(elle est le type psychique de la société),具有其自身性质、其存在条件以及其发展模式的那种类型,就好像那些个体性的类型一样,尽管采取了另一种方式。”(Durkheim,E.1967[1893])

如果说,在社会结构分工不复杂的古代社会中,集体意识具有稳定的协调社会结构整体的作用的话,那么在分工日益复杂、个人自由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中,集体意识又如何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呢?

为了深入解决这个问题,涂尔干提出了“无机连带”或“机械连带”(une solidaritémécanique)和“有机连带”(une solidaritéorganique)的新范畴,以便说明在复杂的近代社会中,局部与整体、个人与社会达到特殊结构与动力的和谐的调整。

涂尔干试图寻求近代社会取得协调的“共识”(le consensus)的机制与动力。值得注意的是,涂尔干虽然是一个重视经验的实证论者,在这一点上使他极端重视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但是,涂尔干又是一个极端重视社会道德意识的意义道德论者。因此,他在处理社会协调方案时,一方面仍然不忽视被自然科学确认为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但另一方面他又进一步指出了社会事实中道德意识等精神因素的客观性和客观作用。正是在重视这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涂尔干才提出了“集体意识”、无机连带、有机连带和“协调”的概念。他在这些概念中所注重考虑的复杂问题,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涂尔干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当他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他一方面继续坚持参照自然科学处理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的可靠原则,另一方面他又没有忽视社会中个人与整体的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如上所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由于近代社会的分工和个人自由的发展而更加复杂化。因此,原来已经比自然现象中的个体与一般的关系更为复杂的问题,又增加了新的复杂性。这个新的复杂性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是社会结构的分化越来越细及其各个层次具有越来越高的自律性;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基本成员的个人,在思想和行为上的高度自由及其向社会结构渗透的高度主动性。所有这一切,涂尔干都考虑得很周密。也就是说,涂尔干试图在他的上述概念体系中加以宏观和微观的综合考察。所以,在考察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及其动力时,涂尔干既是宏观论的结构主义者,又是微观论的个体主义分析家。

涂尔干在考虑上述社会基本问题时所作出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他在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相互渗透和复杂的互动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忽略个人与社会两方面各自由其自身的独立性质所产生的自律性。这也就是为什么涂尔干在集中探讨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方案的时候,他又同时考虑到脱序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涂尔干看来,个人和社会固然永远都是不可分割地相互渗透着,但另一方面,他又看到了个人与社会这两个层面在社会的实际运作中所表现的结构方面和功能方面的特殊性,同时也看到了两者各自相对独立进行自律运作的可能性。

涂尔干经过深入研究,特别是深入研究了社会与个人的各种异常的和病态的状态以后,强调作为社会协调的精神基础的“集体意识”发生病态变化(la pathologie)的可能性、条件及其社会意义,同时也指出了社会整体结构分化或非整合过程(une désagrégation du corps social)出现的可能性和条件。

涂尔干在《论自杀》一书中,集中地探讨了集体意识的病态和社会的脱序问题。当然,涂尔干这本著作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为社会学研究树立了如何进行经验实证的调查,从而保障社会学科学研究的范例。这本书的成功就在于,它巧妙地和有效地严格使用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去深入探讨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根本不同的社会事实,特别是一个具有自身复杂的运作规律,因而也易于陷入脱序的社会问题。通过对于脱序问题的研究,涂尔干把个人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的复杂关系更具体地在社会领域中加以解决。涂尔干始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人应该怎样透过其自身而同其所处的社会相互协调地生存。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涂尔干认为社会的功能是为组织和协调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个人的社会化过程提供条件、基础和能力,并借此来限定人的各种欲望。涂尔干曾经指出,人的各种欲望,既然依赖于各个人自身,当然是无限的。在这一点上,人的欲望往往要超越限定它的外在力量。因此,欲望成为永远无法填满的深渊,一方面是推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不断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又为个人同社会的矛盾和对立,为个人的非社会化创造可能的条件(Durkheim,E.1960[1897])。

脱序的产生虽然有个人欲望的根源,但是社会化削弱和丧失了调整和控制的作用也是一个原因。为此,涂尔干主张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积极地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脱序的根源包括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僵化和变质,也包括社会制度层面相互间矛盾的扩大和对立,还包括社会制度层面发挥其基本功能的条件的丧失。所有这一切,关系到社会结构中各个组成因素的自律发展是否平衡地在整体范围内展开。

关于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的关系问题,涂尔干指出,集体意识一方面不可能在个人意识之外的任何地方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它又是具有其自身的生命而客观地存在着,并由此而对个人意识发生限定作用。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的相互关系,随着社会近代化和劳动分工的复杂化而进一步复杂化。劳动分工使所有的个人在社会中依据其劳动的性质和地位而起着不同的角色和功能,并由此而使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区分化的同时,又保持着相互补充的关系。在近代社会中,个人靠其不同的职业活动和社会行动而同他人相区分,并由此而实现个人化(s’individualisé)。所以,是劳动分工破坏了古代社会中各个成员之间的类似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正是社会建构了个体和个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建构了具有人格的个人。正如涂尔干所指出的,是社会奉献出个人,是社会使个人成为最受尊敬的事物。个人的不断地解放过程,并不意味着社会体的削弱,而是意味着,而且也仅仅意味着社会体的变化。个人并不能脱离社会,只是以不同于古代的另一种方式隶属于社会。这样一来,近代社会使个人客观地更加独立于他人,但同时,随着所有其他的信念和其他的实践活动越来越少地带有宗教的性质,个人却变成为某种类型的宗教对象。

所以,在分析个人意识和集体意识的相互关系时,涂尔干仍然把两者放在社会的范围内加以分析和考察。在这方面,涂尔干通过对于宗教生活基本形式的考察做了极其深刻的说明。涂尔干认为,一种宗教是关于神圣事物,也就是相关于被区分和被禁止的那些事物的信仰和实际活动的连带性系统(une systéme solidaire de croyances et de pratiques relativesàdes choses sacrées,c’est-à-dire séparèes,interdites)。涂尔干以宗教这种采取象征性形式而出现的社会组织系统,作为分析和诠释个人和社会相互关系、个人意识和集体意识相互关系的典型场所。在涂尔干看来,在最早的原始宗教中,图腾就是某种匿名的和个人间的力量的象征,这种力量又同时可以在每个人身上和精神内部重新找到,而且并不至于使他们个人之间发生混淆。涂尔干认为,使这种类似图腾的集体意识在全社会各个人之间发生普遍的连带作用的力量,就是来自社会本身。社会具有某种“神”的功能的神秘性质,社会对于其成员来说,就相当于其成员所忠实崇拜的那个“神”一样。所以,一切社会都对个人产生集体性的道德意识的权威力量。当然,这种力量并不单纯靠社会所发挥的限定作用,而是靠它所隐含和启示的尊敬力量。任何个人,当他接受社会所赋予的限定力量的时候,同时也就意味着这种个人默认,并感受到在社会中所存在的那种他所承认,并给予尊重的正当性感觉(Durkheim,E.1967[1912])。当然,涂尔干有关个人与社会、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的相互关系的上述观点,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但在涂尔干的上述论述中,至少可以看到,他很重视社会结构中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同时也很重视采取各种复杂的象征形式的精神和意识层面在社会结构运作中的复杂功能。

第三项 韦伯探讨社会结构再生产问题的方法论基础

韦伯一方面总结了马克思和涂尔干处理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问题的上述成果;另一方面,他比上述两人更广泛地总结了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围绕着社会科学性质和方法的各种争论。因此韦伯有可能比马克思和涂尔干更全面地和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重要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韦伯的研究成为后一代探讨这一重要问题的关键人物:他成为20世纪上半叶和当代社会理论同古典社会理论相联结的中介性人物。

正如本书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所指出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各种理论模式和典范,对于社会科学理论的建构,特别是对于社会理论处理社会结构与人的行动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19世纪末以来,环绕着这些问题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争论,几乎没有一个论题不涉及人的问题。更确切地说,社会科学的建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始终都是社会与在社会中生活和行动着的人的关系。当社会科学在19世纪末试图以自然科学为模式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由于当时关于人的因素,特别是人的个人行动和社会行动中的各种心理因素及其与周在的社会条件的关系,都还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还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其复杂性和变动性,所以,将自然科学方法移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中去,不免出现简单化的倾向。同时,在这些问题中,有关社会与人的行为的关系都密切地同当时已经流传下来多年,而且已经固定化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模式密切地相联系。这些现成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模式,作为一种思考的前结构,非常顽固地在不知不觉地影响着当时的理论家。更何况这些思想方法和思维模式本身,经历了从古希腊直到启蒙运动这样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又经过了近代以来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反复论证,经过了自然科学发展本身的多方面的验证,使它们被当做“理所当然的”现成方法来接受。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在韦伯亲身经历的近三十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韦伯一方面意识到传统所遗留下来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模式的重要意义,也意识到经自然科学验证和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及其模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又深刻地意识到,社会科学的创建过程所面临的社会与人的关系的问题,并不是像社会科学建立初期的那些创建者们,例如孔德和涂尔干所想象的那么简单。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区别点,实际上可归结为人与物的区别问题。这个区别在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层次。第一个层次关系到社会结构。作为一个客观的存在,它同自然科学所探讨的经验世界(自然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在这个层次中,社会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一方面要把社会结构当做客观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能把它同创造和不断重建这个社会结构的人相隔离。这样一来,社会结构作为研究的对象,一方面是一个历史的产物,也就是说它同过去和现在的人及其社会密切相关联,另一方面,在这个社会结构中渗透着来自人的主观精神因素的干预的各种复杂事物。而且社会结构同人的精神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还继续随着人的行为的运作而发生变化。所有这一切,使韦伯意识到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同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不同,也意识到处理这些不同对象时必须采取不同方法论。

在第二层次上,近代社会科学面临着正确处理有高度自由意志的个人的问题。韦伯很重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同古代社会的区别。由此,他也极端重视近代社会中个人的自由。这就使他意识到,社会学和近代社会科学在探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时,必须能够科学地说明那些高度自由的个人是如何产生推动着其行为的各种自由的动机,又如何使个人同远比古代复杂得多的社会相协调。第二层次的问题,把本来已经比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更为复杂的第一层次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社会学作为社会科学,在解决这些复杂的对象和方法论问题时,可以一方面发挥人的认识过程中积极主动的创造精神和抽象论证能力,把高度复杂的社会对象及其中的问题加以抽象化和简单化,并在此基础上化约出最本质的关系网。在这一点上,社会学可以继承传统科学的理论建构和方法论。但是,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学家,又要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上述认识活动和理论抽象能力,势必把本来复杂的社会问题和人的问题简单地化约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以上第一个问题,社会学家可以沿用自然科学家的理论建构和逻辑推理方法,但又要考虑到社会对象和人的因素的复杂性,有限度地和有条件地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针对第二个问题,社会学家必须创造出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诠释、批判和分析方法,以便合理地重建由于实行第一个方法而被扭曲的社会现实。

韦伯在处理社会结构与人的关系问题时,就是从上述前提出发,试图把客观的社会存在同主观而主动的人的行为,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下加以考察。在这方面,前述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西方社会科学界所掀起的方法论的论战,对韦伯提供了很深刻的启发。

韦伯的重点始终是社会中行动着的人。而且,韦伯从不考虑从哲学的角度去考察社会中的人。他认为社会学的科学性就在于从人的行动考察人及其社会效果。正是通过这个切入点,韦伯比马克思和涂尔干更精辟地解决了社会与人的关系问题,也解决了社会学研究中宏观与微观的关系问题。

从人的行动去分析和考察社会,这是韦伯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综合而深刻考察的结果。韦伯深刻地理解到,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的个人行为遵循着合理的原则,可以创造出一个合理的社会共同体。韦伯想要在社会的合理性同个人行为的合理性之间寻求合理的交接点。他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说:“在社会行动的领域内,可以观察到某种经验的统一公式(certain empirical uniformities),也就是说,那些在行动者或同时发生在一定数量的行动者中间重复着的行动过程(courses of action that are repeated by the actor or simultaneously occur among numerous actors)。”(Weber,M.1978:29)

显然,韦伯在处理社会与人的行为时,虽然注重人的行为及其内外主客观因素的复杂关系,但是,如前所述,他所考察的,重点是合理的个人行为和合理的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因此,与其说韦伯考察了人的行为同社会的关系,不如说他是从自然科学理论模式和逻辑推理方法所推导出来的理念型行为,去考察行为同社会的关系。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到19世纪末为止已经作为传统而固定下来的方法论对于韦伯的深远影响,也同样明显地看出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影响。在这个层次上,我们应该同时看到韦伯处理这一问题所采用的方法论的正面和反面意义。其正面意义,就在于他看到了自然科学理论模式和方法论对于知识真理体系的建构的重要性。将这一方法论移植到社会学研究中,有助于社会学的科学化,有助于探索韦伯所宣称的那种客观的社会实在。但是,从反面来看,韦伯显然用理念型的“实在”代替真实的实在。韦伯显然忽视了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行动所包含的多种复杂的偶然因素。当他用“统一公式”去分析人的行动时,忽略了实际行动和实际社会环境的多种变动性因素。因此,韦伯所分析的行动实际上并不是原本意义的个人行动而是行动的典型模式。

正因为如此,韦伯所分析的行动与社会,也同经验的社会实际保持一定的距离。他所说的理念型的个人合理行为,是符合“合理的目的”和“合理的价值”的标准行为。而他所说的“合理的社会”则是正常运作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他当然也研究了异常的社会的问题,但他仍然以正常的合理社会为标准去分析和探讨其解决方案。

第四项 当代社会理论考察社会结构再生产的动力学原则

当代社会理论与古典理论一样关心社会结构,但是它探讨社会结构的重点已经不一样,不是只探讨社会结构的架构、原则,从静态的角度去研究社会结构;而是从动态角度,从导致产生社会结构的内在动力去研究社会结构,也就是从不断变更,不断更新的角度去研究社会结构。当代社会理论这种观察社会结构的角度、观点和方法的变化,其背后隐藏着一个更大的变化,表明当代社会理论不再把社会结构看做是单纯同个人行为相对立的一种既定条件(a given condition)。古典社会理论总是把社会结构看成是行动的一种客观的既定条件。在他们看来,任何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一定发生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结构中,而这一社会结构一定有其稳定性、秩序与层次。每个层次的各个构成部分都有其特殊功能,而功能之间又有不同的协调的规则,并且这样的规则也一定是相对稳定的。这种看法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一个传统的二元对立的方法论原则,即把社会系统同个人行为对立起来。相反,从当代社会理论看来,社会结构从来都不是与行动者的行动相脱离的一种纯外在的东西。传统理论总是把客体与主体对立起来,同时又把这种对立延伸到外与内的对立(opposition),再延伸到物与心的对立,使这种对立无止境地在理论研究中推演下去。但是,在当代社会理论看来,这种对立与其说是实际存在的,不如说它是预设的。因为任何实际的社会事实、社会实际(social reality)、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组织,同人的行为永远都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当代社会理论并不认为社会结构和行动是两项互为独立的因素,似乎两者始终都是固定地一个在前,一个在后;一个为主,一个为次;一个为因,一个为果。

当代社会理论把对于社会结构的研究从静态转向了动态,不把社会结构当做一个既定的、外在的、客观的事实,而是变成一个同行动者的内在化和外在化的活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有生命的体系。

很明显,当代社会理论把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看做比社会结构本身更重要,因为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是活生生的有生命的实践运动,是社会现实存在和运动的本来面目,因此,它更能够揭示社会结构同运动和行动着的人的关系。这样的动态研究取向,把对社会结构的理论研究问题,从一个表面的客观事实的考察和描述过程,变成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同时参与到上述实践活动中,进行内在地反思和批判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

这个转向意味着:(1)把社会结构同个人的关系,在两者的生命产生与更新的活生生的过程中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2)把社会结构本身的存在、生产与再生产,同引起这个社会结构变动的人的因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3)成功地解决了社会理论建立以来,一直争论着的关于宏观与微观的关系问题;(4)把社会理论研究过程同社会结构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实践活动统一起来。在这之前,当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结构的时候,总是将其当做是宏观的理论考察问题;而把对个人行为,特别是现代社会中充满着高度自由、有高度文化修养、有高度自由抉择权的个人行为,其行为脉络、动机、意义的研究,看做是微观的分析层面。当代社会理论把重点转向对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动力研究之后,就把这两个长期被分离的两大极端取向“源生地联系起来”(genetic l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