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根据地财政工作的初步探索
一 取之于敌为主的财政收入
在革命根据地发展的初期,红军在各地转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加之人民群众生活艰苦,不能承担革命的军费,这决定了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敌人,由战争中缴获的物资以及没收地主乡绅的财产两部分组成。
在土地革命时期,战争中缴获的物资是红军武器弹药的主要补给来源。这是由于当时的革命根据地大多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机器工业很不发达,不能够靠自己的力量生产武器装备,所以红军的大部分武器装备都是从敌人手中夺取来的。例如,醴陵农民暴动起初只有两支枪,后来经过“南四区”“泗汾”等战斗,从敌人手里抢来了300多支枪,建立了醴陵革命根据地。[11]海陆丰人民在长达四个月与国民党的割据期间,利用在战争中缴获的武器装备,武装了上千人的工农红军。毛泽东在湖南领导秋收起义时,与朱德的队伍会合,先后缴获了武器装备2700多件以及其他物资装备,扩大、武装了红军队伍。[12]
除了在战争中缴获武器装备外,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收入主要还来自没收和征收地主乡绅的财产,也就是通常说的“打土豪筹款”。这不仅仅保障了红军物资的供给,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地主乡绅等人的经济势力,调动了农民参加革命的积极性。“打土豪筹款”是在战争中总结出来的。在南昌起义的过程中,起义军内部财政困难,在汀州时,起义军通过老办法筹款,也就是通过商会筹款,但商会把负担转嫁到农民群众身上,引起了农民群众对起义军的不满。因此起义军立即取消老办法筹款,通过打土豪乡绅筹款。在中共湖南省委给在湘赣边界红四军的信件中提到,暴动的经费和革命政府的经费都要靠战争缴获和没收地主乡绅的物资解决。[13]于是,“打土豪筹款”就成为各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筹款的方式主要有征收、派款、罚款、没收和捐献等方式。征收一般指对药品、食物等物品的征收;派款一般指对货币的征收;罚款主要用于游击区,在摸清地主乡绅具体情况后,根据罪恶程度和财产情况,宣布罚款金额,责令地主乡绅限期将罚金送到指定位置,否则对地主乡绅严惩不贷;没收主要是在发动群众为分田做准备时运用的。1927年11月,在武装起义群众占领海陆丰县城后,没收了反动军阀60多间楼房,增加了革命军的财政收入。
取之于敌不仅仅能快速地筹集物资,解决红军的物资供给问题,还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地主乡绅,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均有重大意义。但取之于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革命根据地内地主乡绅的物资是有限的,并且战争缴获的武器装备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解决革命根据地的物资供给。取之于敌的筹款方式之所以比较顺利,一是由于这项工作一直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配合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二是由于制定了正确的筹款方式,规定筹款的对象主要是地主阶级,富农只捐款,不没收财产,且根据经济能力决定捐款数量。同时还强调不侵犯中农、小商人和城市平民的利益,不得随意违背政策。正是因为这样优秀的领导、鲜明的政策和严格的纪律,红军取之于敌的筹款方式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
除了取之于敌的财政收入,革命根据地还有一部分财政收入来自于民。主要包括人民群众的捐献、“红军公田”的收入、商业税、土地税和其他收入。
群众捐献是城镇贫民和已经获得解放的农民对革命政府和红军的物资支持。1927年11月,第三次海陆丰起义成功后,工农群众对革命的热情高涨,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海陆丰工农群众筹款近三万元。[14]“红军分田”,是为了保障革命根据地和红军的急需设立的,也是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红军分田”起初由苏维埃政府雇人来耕种,后来由农民群众帮忙耕种,收获的谷物待红军急需时调用。随着土地革命的进行,农民群众可以从土地中获得一些经济收益,有些革命根据地开始建立土地税制度。各根据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税率,比如海陆丰为10%,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宁冈县为20%。[15]有些革命根据地还保留了商业税。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在废除了苛捐杂税的同时,保留了酒税、烟税和屠宰税等。此外,在井冈山、湘南和海陆丰等革命根据地,建立公营商店、兵工厂、公卖处等机构,它们的收入也是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因此,在革命根据地形成初期,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敌人,其次来自农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