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对外交往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成员,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开展友好合作,是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成员的重要活动内容,是其开展人道主义活动的有效途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在国际上,各国红会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救助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武装冲突受难者和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害的灾民。这类救济应通过有关国家红会、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提供。本运动各成员在各自有关章程范围内,依据共同使命和基本原则的精神,开展地区性的合作。
条文解读
本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
一、中国红十字会可以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家红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是其发挥民间外交作用的重要体现。《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和指导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家对外人道援助工作,将红十字会的对外人道援助工作纳入国家对外援助整体部署。支持和指导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民间国际人道援助基金,建立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志愿人员为主体的民间救援队伍,提高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救援的能力。
实践中,中国红十字会也开展了广泛的对外援助活动。1950年至1965年,中国红十字会对印度、英国、比利时等近30个遭受自然灾害的国家进行援助。仅1993年至2004年,就对18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进行了援助。
二、中国红十字会对外交往的原则
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应坚持独立、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
1.独立。《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本运动的成员除在本章程范围内保持其独立外,任何时候都应依照基本原则行事,为完成共同任务而开展各自的工作,并互相合作。在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中,中国红十字会是独立的成员,其依照章程和法律独立行使权利、开展活动,不受其他成员的干涉。
2.平等。中国红十字会与其他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在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中是平等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国际大会的成员有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和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的代表团。每个代表将拥有平等的权利,即一票表决权。在相互交往过程中,相互之间也是平等的。
3.相互尊重。《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十分重视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其明确规定,通过它的人道主义工作和理想的传播,本运动正在促进持久和平。和平不仅仅是没有战争,而且还是各国和人民之间的积极合作。合作应以尊重、自由、独立、国家主权、平等、人权为基础,以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满足人民需求为基础。代表会议的所有参加者应尊重基本原则,提交代表会议的所有文件亦应遵循这些原则。为了使会议的讨论赢得大家的信任,主席和所有当选负责主持会议的官员应确保任何发言人不管在何时都不得涉及政治、种族、宗教和意识形态性质的争端。各成员应当爱护团结本运动各成员的友谊,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
相关规定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