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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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与政府关系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日内瓦公约》缔约国遵照公约、本章程以及国际大会决议,同本运动的成员合作。每一缔约国均应敦促在其领土上建立国家红会,并鼓励其发展。所有国家,特别是已承认了在本国建立的国家红会的国家,应尽可能支持本运动成员工作;本运动的成员也将根据各自的章程,尽可能地支持各国的人道主义活动。任何时候各国都应尊重本运动的成员信守其基本原则。

条文解读

本条从两方面规定了人民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

一、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

红十字会的许多职责需要与政府衔接,其要顺利履行职责,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资助。《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许多国家在法律中也作了相应规定。例如《关于瑞士红十字会的联邦法令》规定,联邦政府考虑瑞士红十字会作为全国红十字会组织的特殊身份,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以及特殊便利。联邦政府每年向瑞士红十字会拨款,此拨款在政府预算中列项。捷克红十字会法规定,政府应当每年从国家预算中向红十字会拨付资金,红十字会在履行日内瓦公约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决议所规定的工作时免缴各种税费。《关于西班牙红十字会管理规章的皇家法令》规定,西班牙红十字会可以从公共管理机构获得资助和补贴,经批准可以使用国家彩票、黄金抽奖募捐等年度特别抽奖活动和专项抽奖活动的收入。红十字会享受免费法律援助、财产权利不受查封、以优惠价格在国有新闻媒体刊登广告、彩票抽奖免税,以及免于向法院和行政部门缴纳保证金、押金等待遇。西班牙还在社会事务部下面设立了红十字会保障委员会,作为部际协会机构,保障委员会由卫生部、外交部、司法部、国防部、财政部等十几个政府部门和红十字会的代表组成,在负责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同时,也对红十字会实施高度监督,确保红十字会遵守法律和合理使用资源。《罗马尼亚红十字会法》规定,国家预算应当确保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用于履行人道主义任务的资产应被免于征收任何税收。在发生武装冲突、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在持有代表卡的情况下,免费享受任何由国有或私人公司运营的交通工具。每年5月和9月,商业文化机构、娱乐机构以及体育组织应当在出售的门票价格上增加0.3%的红十字印花税,红十字印花税收入捐赠给罗马尼亚红十字会。

我国政府也对红十字会给予充分的支持和资助,《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对此有全面规定:

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国内国际应急救援任务,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相关费用。

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加大救助力度,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大力支持中西部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人道救助工作。

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和地方分库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协调和咨询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实施。

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大中央集中专项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会的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

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监督是红十字会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有多种情况:一是红十字会接受政府支持和资助,要接受政府监察、审计监督。二是红十字会作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等活动,需要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本法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三是红十字会作为社会组成部分,其开展活动过程中涉及相关领域,也要接受相应政府部门的监督。例如开展涉及卫生领域的活动,要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政府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规定。例如:《美国红十字会联邦宪章》规定,红十字会财务年度结束后,红十字会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国防部提交活动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国防部对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给国会。美国总审计长有权审查红十字会在政府开展的任何联邦项目中的参与情况。红十字会应设立监察员,监察员每年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提交其发现的红十字会所面临的趋势和系统性问题的报告。《加拿大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于每年5月1日前向民兵和国防部、卫生部提交上年度活动情况、收入和支出的报告,该报告由民兵和国防部进行审计。《韩国国家红十字会组织法》规定,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红十字会可以免费租赁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红十字会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向国家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提交该年度会计期间完整活动计划和预算。如开展的活动使用政府经费,该活动计划应当经过主管部长或地方政府领导批准。红十字会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向国民大会以及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提交财务报表和会计审计报告。

相关规定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