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立法背景
组织是否可以不经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涉及对组织的性质认定和管理体制,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是原则,不登记是例外。一般情况下,登记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但由于一些组织在职能、管理体制等方面具有特殊,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这些组织不经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条文解读
本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成立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自成立起获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000年《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规定: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在红十字会法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各方面对此没有争议。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免于登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也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接受监督。
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关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如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1993年制定红十字会法时就有过讨论。1993年制定红十字会法时,草案曾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审议过程中,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以及地方、行业红十字会的实际情况,对草案作了修改,最终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993年红十字会法施行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一直在做理顺管理体制的工作。但目前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特别是县级红十字会采取的组织形式仍然有差异。有的地方红十字会由地方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则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有的同时在编制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登记。
在本次红十字会法修改过程中,有的建议直接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具有法人资格”,主要理由是:第一,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免于登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也应当不登记就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已经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无需再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这一主张并没有被广泛认可,有的意见提出:第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免于登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是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制度,不会影响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第二,要求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有利于促进红十字会的改革,解决其行政化问题。第三,要求其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从而提升其公信力,对红十字会的长远发展有好处。第四,2000年《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号)提出,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中国文联所属的中国戏曲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等11个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予社团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作协可以免予社团登记。并没有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以免予登记。
立法机关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最终没有对原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要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应当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并到相关部门登记,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部分国家对红十字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红十字会是法人机构。例如,《美国红十字会联邦宪章》规定,美国国家红十字会是美国联邦特批成立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红十字会的名称为“美国红十字会”。除非另有特殊规定,红十字会永久存在。《韩国国家红十字会组织法》规定,韩国红十字会是法人团体,民法中关于法人团体登记的规定经适当修正后适用于红十字会的登记。红十字会可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必要的地方设立分会。
除了将红十字会表述为法人团体,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红十字会是自愿援助组织等。德国、英国、奥地利、柬埔寨、马尔代夫等国家均规定,红十字会是自愿援助组织。《东帝汶红十字会认可法令》规定,东帝汶红十字是非营利性的志愿人道主义援助协会。《波黑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自愿的人道主义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立陶宛红十字会法》规定,立陶宛红十字会是非营利性的人道主义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罗马尼亚红十字会法》规定,罗马尼亚红十字会是公共法律规定的法人,是自治、非政府、非政治和非营利性组织。
相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