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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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规定。

条文解读

在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中,国家红十字会是独立于本国政府的组织,但同时要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在很多方面需要政府的支持和配合。通过请国家领导等担任红十字会名誉职务或其他职务,是许多国家红十字会通常采用的办法,有利于推动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总统担任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韩国总统和外交部部长任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日本红十字会由天皇夫人担任名誉总裁,地方分会会长均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

1950年至1984年,中国红十字会没有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自1985年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聘请名誉会长,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有三人担任名誉会长(朱学范、赵朴初、钱信忠);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有四人担任名誉会长(朱学范、赵朴初、钱信忠和崔月犁)。

1994年以来,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分别担任过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主席。《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曾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国家主席担任,2015年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对该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2015年中国红十字会聘请国家副主席李源潮同志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聘请全国政协副主席韩启德同志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还规定,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实践中,有的地方红十字会设一位名誉会长,有的设两位名誉会长。

1993年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本次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红十字会总会是否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应当由红十字会总会根据情况决定,不宜在法律中作硬性规定。考虑到红十字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去机关化、去行政化、去贵族化、去娱乐化,为了使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更具有灵活性,修订草案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增加“可以”二字,为红十字会总会的改革留下空间。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做出聘请决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相关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