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理论(上、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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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后现代社会理论的权力观

第一节 批判论述和批判权力的辩证

后现代主义对论述(discours)的批判,既构成后现代主义文化观的基本部分,同时又构成后现代主义社会观和政治观的核心,成为它们对权力批判的重要出发点。正如福柯所说:“在像我们这样的一种社会中——实际上当然也包括任何一种社会,政权关系极其复杂地交错并构成社会体。在没有真理论述的生产、积累和流通的情况下,政权关系就不能够连贯、运作并实施于社会中。”(Foucault,M.1994.Vol.III:176)

第一项 以批判论述为基础的后现代权力论述

后现代主义者集中力量分析和批判论述或话语,就是因为:

首先,论述或话语已经不是一般化的语言,而是同说话者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脉络密切相关的一种事物,或者是一种力量,一种包含权力、意向和关系网络及其未来取向的综合体。

在这种情况下,后现代主义者所批判和解析的传统“论述或话语”,主要指以下三大类。第一是作为某种知识体系的论述或论谈。这显然是以知识分子或文化人作为主体的那些人所说和所写的“话”。第二是作为某种政治或社会力量的表达手段的论述或论谈。这主要是指由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层或人们所说、所写、所使用、所制度化和正当化的那些“话”,在这些话中显然包含着统治阶级的宰制欲望及其运作力量,也包含着为达其目的所运用的各种实际策略和宰制技巧。第三是指社会中各个阶层的人平常说的“话”。这些话同说话者的日常生活、社会行为及文化活动的环境和脉络紧密相联系,同样也包含着极为复杂的语言以外的因素,主要包括说话者的社会地位所产生的某种欲望及其行动力量,也隐含这些说话者所处的社会场域所决定的各种力量的协调趋向。

其次,西方社会和文化传统都是建立在知识论和真理论的基础上的,这是由西方的理性中心主义和逻辑中心主义所决定的。西方社会和文化传统的这个特点,也决定了一切权力建构都是同知识论述和真理正当化密切相关的。福柯认为:“脱离开在特定政权运作范围内,并以该政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真理论述的经济学,就绝对不会有政权的运作。我们服从于真理的生产,而且,我们也只能靠真理的生产去实行政权;当然,其形式是特殊的。所有这一切适用于一切社会,但我相信在我们西方社会中,政权、法律和真理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以一种特别的方式组织起来。”(Foucault,M.1994.Vol.III:176)

第二项 语音中心主义与权力运作的相互关系

为了彻底解除传统文化的语音中心主义(phonocentrism)的基础,后结构主义者从两个方面集中力量批判传统的语言结构。首先,后结构主义者揭露了传统语言中符号和意义的关系。在后结构主义者看来,语言同意义的关系虽然是逻辑中心主义者的基本范畴,但同社会历史中普遍地起作用的“统治/被统治”、“男人/女人”、“中心/边陲”、“正常/异常”等二分法或二元对立模式是密切地相互关联的。其次,后结构主义者揭露语言符号的“在场”(present)和“不在场”(absent)同语言符号所代表的事物的“在场”和“不在场”的自相矛盾,从而揭露历代社会和文化统治力量借用“在场”和“不在场”的矛盾进行社会宰制的策略。

后现代主义者对于语言的上述态度,使他们集中力量去摧毁语言运作中所包含的各种“意义”体系,同时也揭示语言运用中所包含或渗透的各种“力”,主要是权力的因素。

关于语言同意义的相互关系,后结构主义者注意到语言和意义的关系网的封闭性及其为特定社会阶层利益服务的性质。

在后结构主义者看来,传统文化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为了建立和巩固他们对于文化运作的宰制和操作,总是一贯地把语言说成为由“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é)所构成的意义符号体系。

语言的“能指”和“所指”表面上是两种不同的因素,而且两者似乎都是独立的语言系统中的构成因素,似乎都是脱离特定社会利益而客观地运作,但实际上却与不同社会历史环境的语言共同体有密切关系,其产生和实际运用,都是共同体内特定社会关系网取得共识的结果。当传统文化的语言用“能指”去指示或表现“所指”的时候,实际是用“在场”的“能指”去指示或表现“不在场”的“所指”;而当在场的“所指”直接呈现的时候,原来的“能指”却可能变得不在场。

历代传统文化利用语言中“能指”与“所指”的“在场/不在场”的游戏,进行各种知识和道德价值体系的建构,并赋予某种被典范化和被标准化的意义系统。因此,后结构主义者认为,首先必须彻底揭露“能指”与“所指”的“在场/不在场”的游戏的性质,特别是指明这种游戏的虚假性和虚幻性及其社会意义。

语言符号本来就是一系列纯粹的符号。可是当它产生出来和运作以后,这些符号马上改变了性质,而成为其使用者的社会资源和手段。因此为了彻底地弄清语言及其实际运作的奥秘,后结构主义者也集中研究作为纯粹符号的语言,研究作为符号的纯符号所固有的特征。这也就是为什么符号论的研究构成了从结构主义过渡到后结构主义的重要信号。

第三项 论述的增殖和散播力量

后现代主义者为了深入分析和批判各种论述的奥秘,非常重视对各种论述的运作逻辑的研究。福柯和德里达特别分析了论述在社会中“增殖”或“繁殖”(proliferation)和“散播”(difussion;disseminer)的逻辑。在他们看来,各种论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力量,一方面具有自我散播和增殖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同社会上各种力量或因素相结合,实现其散播或增殖的效果。显然,论述之所以能够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进行增殖或散播,就是因为论述本身已经包含了某种力量或权力,同时它又能同社会的各种力量或权力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一个有独立生命的社会力量,增加和扩大其本身增殖和散播的能力。

论述的这种增殖和散播的能力,是论述本身所固有的生命力。也就是说,各种论述中的内在力量,由本身内在结构以及内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所产生的生命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其本身同外在力量的结合则是附属性的。但是,在后现代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特别是由于后现代社会本身的结构和性质,使得论述的增殖和散播能力空前地加强。这里所指的,主要是后现代社会中三大因素的特殊地位和功能。第一,在后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功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使得论述获得了增殖和散播的特殊能力;第二,在后现代社会中,大众媒介的触角无所不在和无孔不入,形成了空前未有的全球文化统一结构,也使得论述能够借助这一通道迅速且高效率地增殖和散播;第三,在后现代社会中,各种权力借助于上述文化和大众媒介的信道和力量,借助于三者的相互渗透,形成了后现代社会权力的高度象征化形式和运作逻辑。

后现代社会中论述的这种特殊增殖和散播功能,由于后现代社会中的统治和宰制阶级的介入和利用而变得更加复杂和更加有效。在这个意义上说,后现代社会语言论述的特殊结构和特殊功能,促进了后现代社会中权力的渗透性和宰制性。同时,反过来,后现代社会权力的膨胀及其象征化的特征,又使后现代语言论述具有比以往社会更强大的象征性权力。

由此可见,论述本身已经不是纯粹的语言因素,而是在特定的社会中根据当时当地的力量对比所产生的说话现象。因此论述的产生和增殖或散播,早已超出语言的单纯领域,而变成了论述运作过程中各种现实社会力量进行较量和协调的总和,它本身就是一种力的关系网。论述在其运作过程中,不管是为了表达某种意义,或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充满着力的协调和交错,充满着斗争和较量。当论述进行自我调整或向外扩张而显示其存在时,也就是论述赋予它本身产生意义的权力,并不可避免地同社会上一切可以被利用的权力相结合,强制性地使得接受论述的对象和整个环境承认论述所赋予的意义,实际上就是在完成它本身的权力的正当化。

后现代主义对论述的批判和解构的结果,彻底粉碎了作为传统文化和传统社会价值的基础的语言论述体系,同时也揭露了历代统治阶级和各种社会力量借助语言论述扩大其本身利益和权力的策略。

第四项 福柯对论述和权力的批判

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家福柯、德里达、利奥塔和德勒兹等人,都很重视对语言论述和权力的相互关系的批判。

福柯的整个著作体系,从前期的知识考古学到后期的权力和道德系谱学,以及关于“性”的一系列研究和后期的“主体历史本体论”,不管在观点和方法上经历了许多变化,都是把对知识论述的批判同对权力的批判结合在一起,并成为他对西方传统文化的批判的主轴之一。

1976年初,也就是福柯的思想发生转变的重要时刻,福柯指出:“从1970年到1971年,我所要做的,大致就是研究政权是‘如何’运作的问题。研究政权如何运作,就是研究政权在两种限制之间所采取的基本机制:一方面就是法律的规则如何严格地限制着权力,另一方面就是由政权本身所产生的真理如何以其效果限制权力以及如何产生权力。因此,这里就有一个三角关系:政权、法律和真理。”(Foucault,M.1994.Vol.III:175)

后现代主义者研究权力和真理的关系,采用了完全不同于,甚至对立于传统西方社会思想史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根据西方的传统思想史,知识和真理同“法”的关系,始终是前者处于优先和决定性的地位,也就是说,始终是真理和理性知识决定了“法”,尤其是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后设论述的哲学,决定着“法”。但是,福柯等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把社会中运作的权力放在首位,因而就提出了与上述传统观点相反的论题。这个论题就是:是什么样的“法”的规则的论述,促使政权关系得以运作以生产和制造关于真理的论述。福柯把这样一个问题,更清楚地表述如下:“这个有能力生产真理论述的政权,也就是说,在我们这样一种社会中,富有如此强大效果的政权,究竟是什么类型的政权?”(Ibid.)

在研究上述问题时,福柯等人充分意识到西方社会传统权力结构的特点及其同知识论述的特殊关系。什么是西方社会传统权力结构的特点?后现代主义者认为,贯穿于西方文化和思想传统中的逻辑中心主义和语音中心主义,决定了西方社会制度、思考模式、道德规范和权力结构的“中心/边陲”特征。就权力结构而言,上述特征表现为主权至上的观点和制度。也就是说,在西方社会中,任何政权和法制,都是把主权问题列为首位。这样的政权和法制结构,就决定了权力、法制和真理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也决定了真理依靠权力和法制而为权力和法制进行论证的内容和基本形式。关于这点,福柯说:“当我们说西方社会中主权问题是法制问题的中心时,指的是,论述和法的技术基本上是为了在政权内部解决统治的问题而运作的。换句话说,论述和法的技术的运作,都是为了在这种统治所在的地方化约或掩饰两大因素:一方面是关于主权的正当化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关于服从的法律方面的义务。因此,整个法制体系,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排除由第三者进行统治的事实及其各种后果。”(Foucault,M.1994.Vol.III:175)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社会中,法制体系和法律审判场域始终是统治关系和多种形式的臣服计谋的永恒传动装置。因此,法制,在我看来,不应该从一个固定的正当性的角度去看,而是从促使正当性运作的臣服程序去看。所以,对我来说,问题是要把关于主权性和强制个人隶属于这个主权性的服从的问题,变为短程的循环或甚至避免它。……我要在这个关于主权性和服从的问题(le problème de la souverainetéet de l’obeissanee)上,凸显出统治的问题和臣服的问题(le problème de la domination et de l’assujetissement)。”(Ibid.:178)

第五项 集中批判关于政权实际运作的法规论述

因此,对于后现代思想家来说,揭露权力和论述的辩证关系,揭露西方权力结构的特征及其主权统治的制度,不是像传统政治哲学和传统思想家那样,把重点放在冠冕堂皇的权威性的哲学论述,诸如皇家御用知识分子的政权论和有关民主自由的各种高度理性化和高度逻辑化的哲学论述。所有这些传统的论述在说明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的时候,总是千方百计地论证其客观性、真理性、正义性和正当性。而且,这些传统论述也总是以中央主权统治结构的完满性和抽象性,去论证这些统治结构的客观性。与此相反,福柯等人有意识地撇开传统中央政权的理想结构和传统权威政治哲学的论述模式,把重点转向所有政权制度系统和统治机器的末端和极限之处。为什么呢?因为正是在这个末端和极限或边缘之处,暴露了任何统治结构和权力运作系统设法要加以掩盖的所有弊端,也暴露了统治与服从的关系的真面目。也就是说,正是在那里,彻底地暴露了统治结构和权力运作系统最阴险、最狡猾、最残酷和最赤裸的本质。

为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福柯将其研究西方社会中知识论述和权力的关系的重点,转向研究监狱、惩罚、规训以及地方政权和边缘地区权力机构的运作状况。福柯认为,在这些边缘地区和远离中央政权的领域,权力结构及其统治机器的运作方式,具有非常明显和典型的特征,足以暴露西方社会长期以来被官方论述和权威性政治哲学所掩饰的权力运作的性质。福柯指出,在这些领域,政权运作同知识论述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表现出政权制度化、法制化和真理科学化的特征,另一方面却表现出时时刻刻不断违法、逾越法规和任意滥用权力的特征。这种一体两面的特征,显示其吊诡性,但它正是西方所谓合理和科学的法制的真正性质。同样在这里也显示出西方知识论述和权力运作相互关系十分吊诡的性质。

同福柯一样,其他的后现代思想家,特别是利奥塔和德勒兹,都认为要彻底弄清当代知识论述,特别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论述同权力运作的相互关系,必须从相互矛盾和相互排斥的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集中分析典型的传统权力论述的逻辑结构和理性主义的特色,分析它们如何“客观地”和“公正地”建构起主权至上的权力论述体系(这些典型的权力论述系统,表现在从16世纪到19世纪末各种政治哲学体系和在此时期内各个西方主要民主国家的宪法蓝本);另一方面,集中分析各种有关监督、规训、审查和纪律执行等具体方面的论述,从主权的策略化和制度化的各个细节,从贯彻主权的每一个纪律化和监督网络的管道的各个微细血管部分,从执行纪律和监督的各种具体论述,分析上述至高无上的主权在具体统治过程和政权运作程序中的实际表现(这些具体的有关规训和监督等论述,主要表现在各个监狱、监管所、教养所、诊疗所和精神病院的各种法规和制度的论述中,也表现在精神病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论述及其实际规定的论述中,尤其表现在这些法制执行机构的档案记录中)。

关于权力对知识论述的生产和扩大的影响方面,也同样必须相应地考虑到相互矛盾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整体国家机器和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整个知识界和理论界的相互关系。在这个层面上,两者的关系往往采用非常迂回、非常模糊和非常抽象的形式,特别是在17世纪以后的近代社会,两者往往采取普遍化和标准化的形式,至多采用最一般的意识形态性质。在第二个层面上,在权力运作的各个具体程序和策略运用方面,权力对论述的干预就更为直接和更为紧迫。在这点上,当各个地方权力机构,特别是各个地方法院,具体审理各个法律案件的时候,或者当各个监管所和精神疗养院等具体法规执行机构审查和判定具体犯罪或病患的时候,权力对论述的干预就较为直接和露骨。

所以,福柯说:“主权和规训,主权的法制和规训化的机制,是我们社会中政权的基本运作机制两项绝对的构成因素。”(Foucault,M.1994.Vol.III:189)

由于论述往往采取知识和真理的形式,所以,当论述为权力而建构和散播的时候,在主权方面的论述更便于以抽象和客观的形式表达出来,而在规训方面的具体论述则更接近命令式形式,以带强制性的规则、法规、规定、政策和策略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在分析论述为政权服务的性质时,应该尽可能选择那些有关法规、政策和策略的各种论述,因为这些论述同时具有客观真理性和强制规定性两方面的特点。福柯在分析论述的权力性质的时候,正是选择了具有规定性的精神治疗学论述和具有强制规训性质的监狱规则的论述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