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军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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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提高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制建设,国防动员建设,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通信、能源、航天建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6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的中国之所以巍然屹立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得益于我国在政治上独立、经济上发展和国防上不断强大。

国防建设的重点是武装力量建设。

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国防谋划、决策、指挥、协调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是国家体制和军事组织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领导体制对发挥综合国力、实现国防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防领导的特征及组织形式

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核心是制定国防政策和战略方针,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实施全面的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涉及国家整体力量的正确运用和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发展。所以,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能,是国家政权机构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国家对国防领导的这种职能,决定了国防领导在组织上具有最高层次性,在意志上具有最高权威性,在内容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在活动方式上具有严密性等特点。

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的。这种国防领导组织形式,同本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国体政体密切相关。我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体现了国体、政体和传统的一致性,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党在国防领导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在革命战争年代,军事最高领导是党中央的军事委员会,党的主席兼任军委主席。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虽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最根本的一条没有变,即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规定,国家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军委同设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既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系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由党和国家共同行使领导职责的最高国防领导体制。

我国最高国防领导体制的组织形式,既体现了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又有利于国家机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职能的发挥,对于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实现国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以下机构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国防领导职权范围主要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和战备动员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机构,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新中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军队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

(一)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9日的命令,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机关。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与此同时,取消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同年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

新中国成立至今,在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人民解放军实现了由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发展,不仅研制和装备了种类比较齐全的常规武器装备,而且拥有了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原子弹、氢弹等尖端武器装备。

从陆军看,炮、装、工、通、化、防空、陆航等技术兵种已占70%。在常规武器方面已装备了大口径火炮,先进的坦克、装甲车,直升机也已编入陆军集团军,大大加强了火力、突击力、机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从海军看,我国海军舰艇部队日趋导弹化、电子化、自动化。目前在海军部队服役的各类主要作战舰艇的数量,比初创阶段的20世纪50年代增加了10余倍。舰船普遍采用卫星导航技术。过去的小炮艇和鱼雷艇,已被国产的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和各类潜艇所代替。训练舰、大型补给船、科研试验船和核动力潜艇等新型舰艇,都投入服役。整个海军,已具有相当规模的立体作战能力。

从空军看,我国空军拥有作战飞机的数量居世界前列。其中,有高空高速重型歼击机,有先进水平的轻型歼击机,有具备一定突防攻击轰炸能力的轻型强击机,以及中程亚音速轰炸机、布雷飞机、电子干扰飞机等。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了以航空兵为主体,包括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空降兵、雷达兵、通信兵在内的诸兵种合成的完整防空体系。

从战略导弹部队(即火箭军)上看,我军已装备了多种型号的东风系列地地战略导弹,既可固定发射,又可机动发射。同时建有与之相配套的作战、防护工程和各种设施,使之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高技术战争的特点和影响,我军开始把军事斗争准备的立足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军队建设正逐步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在发展武器装备方面,我军常规武器已进入自行研制的新阶段,显著地提高了我军打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在改革调整体制编制方面,优化诸军兵种的比例结构,完善合成体制,使军队体制、编制更能适应联合作战的需要。

(三)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6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建立起了包括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和切实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军事电子方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指挥自动化、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和通信等方面,为我军提供了各种新式装备和高技术产品,进一步增强了部队侦察、通信、指挥和作战的能力。

在船舶工业方面,先后自行研制建造了常规潜艇、核动力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等作战舰艇,以及各种辅助船舶和新型鱼雷、水雷、反水雷等新武器装备,大大增强了海上作战的能力。

在兵器工业方面,研制生产了一大批性能先进的坦克、装甲车辆、火炮、弹药、轻武器、军用光电器材和综合火控、指挥系统等新型武器装备,为我军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航空工业方面,现已累计生产歼击机、轰炸机、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等60多种型号万余架军用机,基本满足了海军、空军作战和飞行训练的需要,空战能力和对地支援能力显著提高。

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已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各种卫星的研制、发射和实验能力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有的已具有领先水平。

在核工业方面,我国不仅可以生产制造原子弹、氢弹,还掌握了核潜艇技术,形成了我国的核威慑力量,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我国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阶段,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正在按照党中央和军委的部署,按照打赢信息化战争的要求,加快实施信息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步伐,以适应新军事变革和满足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要。

(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又明确提出“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这一基本指导方针。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其一,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都设有动员机构。军队从总部机关到各军区、(集团)军、师团均设有动员机构和动员军官。各地的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门,既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又是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兼后备力量建设与动员工作于一体的机构。所有这些机构的建立,为战时动员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二,建立了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我国国防动员体制除自上而下地建立人民武装领导机构外,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已基本做到“三落实”(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完成了由单一步兵向多兵种转换,成为已具有专业技术兵在内的强大武装力量。对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总之,我国后备力量在军政素质、动员速度、反应能力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水平。同时,国家在财力、物力的动员上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保证一旦发生战争能很快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

三、中国的国防政策

国防政策是指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和使用国防力量的准则,是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保证。我国的国防政策是由我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国拥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需要。具体地说,我国现行国防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特别是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是进行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安全、政权的稳固和长治久安。我国宪法明确肯定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当然也包括党对国防的领导。根据宪法制定的并于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原则对国防政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国防政策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将其融会于国防政策的全部内容之中。

(二)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我国在战略上实行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国拥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需要,但这种防御不是消极的,防御中也有进攻。它是和平时期努力遏制战争与准备打赢自卫战争的有机统一,是战争时期战略上的防御与战役战斗上的积极攻势行动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一是立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综合考虑当代战争形态演进和国家面临的主要安全威胁,着眼于最复杂最困难的情况,做好防卫作战准备。二是注重遏制危机和战争,坚持军事斗争与政治、外交、经济、文化、法律等各领域的斗争密切配合,积极营造有利的安全环境,主动预防、化解危机,慑止冲突和战争的爆发。三是着力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着眼于全国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以增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为核心,提高维护海洋、太空、电磁空间安全和遂行反恐维稳、应急救援、国际维和任务的能力。参与国际安全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军事交流,推动建立军事互信机制。四是坚持和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始终依靠人民建设国防、建设军队,实行精干的常备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增强国家战争潜力和国防实力。发展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服从国家建设大局,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三)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中国国防建设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国防现代化需要国家雄厚的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国防现代化水平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

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带全局性的基本关系。正确处理这个关系,对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无疑具有深远意义。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国防建设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经济实力还不强,要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除非发生大规模外敌入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动摇这个中心。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也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国防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中,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与国防现代化建设两头兼顾、协调发展的方针。

(四)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中国国防政策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宪法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主要职责。中国努力避免和制止战争,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策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必须具有用军事手段捍卫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能力。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是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安全的需要。武装力量的组成规模是与保卫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的。

中国国防政策的防御性与保卫国家发展利益的坚决性是相统一的。如果有谁敢于侵犯中国的主权,严重危害中国的安全,中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手段,给予坚决的回击。建设一个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现代化国防,中国需要这样一支与国家地位相称的强大军队,无论出现什么突发事件都能从容应对,立于不败之地。

(五)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在新的历史时期,军队努力加强质量建设,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建设一支中国特色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是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基本方针。军队实行科技强军战略,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按照现代战争的特点,努力提高武器现代化的水平,改革和完善军队的体制编制,改进部队训练和院校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六)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我国的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历史传统和自然地理等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独立自主,就是立足于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障国家的安全。事实证明,依赖别国,就有可能受制于人,招致国家利益受损。我国独立自主的国防政策要求:坚持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不参加任何军事集团;坚持从国情出发,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和制定战略;坚持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国防工业和国防科技体系,发展武器装备;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独立地处理一切对外军事事务。

(七)实现国防现代化

国防建设以现代化为中心,是由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矛盾决定的。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矛盾,是现代战争的客观需要同国防现代化、军队现代化水平还比较低的矛盾。只有坚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国防现代化、军队现代化的水平,才能适应现代战争特别是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客观需要,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安全。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中国特色的国防现代化发展道路。国防现代化有着丰富的内容,其中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关键、武装力量特别是军队的现代化是重点。

(八)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

在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中,要继承和发扬人民战争的优良传统,坚决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坚持军民结合、全民自卫的原则。在武装力量建设方面,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在国防斗争中,发挥民兵和广大群众的威力,在边防、海防前线建立起军、警、民结合的联防体系,并重视发挥民兵在平时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全民的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健全国防动员机制,以保证一旦发生战争,能够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实行全民自卫。国防工业和科技的发展,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经济发展规划、工业生产布局、大型工程施工、科技教育发展、交通邮电建设等方面都要做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实现寓国防人才于民,寓国防科技于民,寓国防物资于民,把国防事业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九)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不搞霸权主义,不搞军事集团,不进行侵略扩张,不同任何国家结成军事同盟,不在国外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我国反对军备竞赛,主张根据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军备控制和裁军。我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

我国对外政策的核心是争取世界和平。这也是我国国防政策的一个根本目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争取世界和平,就必须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决反对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和扩张政策,坚决反对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略、欺负、颠覆别国的行径。对于国与国之间的纠纷和争端,中国历来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中国不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也绝不允许别国把它们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己。历史证明,单纯依靠增加军备和加强军事同盟是不能获得持久和平的,只有在相互信任和共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才能营造真正的和平。

国防政策的核心和实质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促进国家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维护世界和我国周边国家稳定。

四、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由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构成的。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国防法规对于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实施全民国防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时代的大学生,更应了解国防法规的相关内容,从而增强遵守国防法规的自觉性,提高运用国防法规的能力。

(一)国防法规的本质

国防法规的本质是国防法律规范固有的、内在的根本属性,国防法规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是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防领域的体现

国防法律规范作为法的一个分支,无疑与法有着共同的本质。同时,统治阶级意志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军事关系等社会关系的产物,国防法规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防领域社会关系中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对国防利益的愿望与要求。

2.是统治阶级意志外化的行为规则

统治阶级对国防利益的愿望与要求,最终要外化为行为规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同时,统治阶级的国防意志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整体性指统治阶级的国防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而是整体的意志;统一性指整个社会必须服从统治阶级的国防意志。这两个特性也决定了统治阶级必须采取一定的规则来约束与调整人们的行为。

3.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

统治阶级的统治,离不开国防力量特别是军事力量的使用。统治阶级只有依靠国防力量和相应的国防手段才能最有效地抵御外来侵略,保证国家安全,同时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利用国防力量和国防手段开展国防活动,是通过调整国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统治阶级调整国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必然要借助国防法规这一重要工具。统治阶级对于国防领域中不同的社会关系,要采用不同的调整形式,诸如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习俗规范等,而国防法律规范是最有力的调整工具。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基本表现。国防是国家行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或军人,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关系,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2.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优先适用不是指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或发生冲突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领域、特定事项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司法适用具有优先性。

3.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民族兴衰存亡的国家根本利益,因此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都实施比较严厉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许多条款都申明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也以战时论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二是法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三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四是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16个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不同门类的国防法规,调整、规范国防和军事活动的领域也不相同。

现在,我国的国防法规基本上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但也有不健全的方面,如有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已经颁布的国防法规内容还不够完备,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但总的来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已有法可依,走上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