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军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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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防概述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作为人类社会安全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产物,是关乎任何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中国国防正是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战略和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稳定,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的坚实力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尤其是大学生,理当承担起关注国防、认识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这一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一)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防活动的实施者。也就是说,国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固有职能。任何国家,从诞生之日起就要固国强边,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维系国家生存。因此,国防必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也只能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从国家的本质看,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的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它拥有政治权力(公共权力)以及构成这种权力的武装力量、监狱、强制机关等物质附属物。国防就是要维护国家的这种权力,同时也只有依靠国家的这种权力才能使国防得以运转,即只有国家才能领导和组织国防事业。从国防的本义上看,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必须依靠国家各个方面的综合力量。

(二)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侵略、二是武装颠覆。抵抗外敌侵略是国防的首要任务,包括武装侵略和非武装侵略,都属国防的对象范围。对付武装侵略,国防使用战争手段进行制止;对付非武装侵略,国防使用非战争手段予以反击。另外,从《国防法》中可以看出,国防的对象不仅抵抗外敌“侵略”,还要制止对政权“武装颠覆”。这是一个涉及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防力量的重大问题。也就是说,国内任何企图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对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构成严重威胁,都是国防的对象。

(三)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主要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1.捍卫国家的主权

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的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准则和国家荣誉、尊严等,都无从谈起。因此,捍卫国家的主权始终是国防最根本的目的和任务。

2.保卫国家的统一

国家的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外国干涉,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因此,保卫国家的统一历来是国防的重要任务。

3.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

领土,指在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空气空间,由领陆、领水和领空三部分组成。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主权与国家领土具有密切联系,领土既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没有领土,国家主权就失去了存在空间和行使对象。国家的领土被侵占,主权必然要遭到侵犯。捍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必然要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

4.维护国家的安全

国家要正常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安全的内外环境。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状态,不仅难以建设和发展,生存也将会面临严重威胁。因此,维护国家安全也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一旦国家遭到外来侵略和颠覆,国家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的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状态。当国内敌对分子勾结外国敌对势力进行武装暴乱而危及国家安全时,国防力量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平息这种内外勾结的暴乱,从而保证国家安全。

(四)国防手段

国防手段,是指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根据《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国防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由此可见,与军事有关的诸多方面的活动,只要有利于捍卫国家的主权,保卫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国防目的,都是国防的重要手段。

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与平息内外部势力互相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在对国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侵犯中,威胁和危害最大的是武装侵犯,包括军事威胁、军事干预、占领部分领土、武装掠夺经济资源、发动战争,等等。上述活动和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发动的武装暴乱,不仅使国家主权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而且直接危及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最有效的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因此在实现国防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军事手段始终是国防的最主要手段;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也是国防不可或缺的手段。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以达到国防的目的。

二、国防的类型和作用

(一)国防的类型

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决定了国防的性质。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制定的国防政策和追求的国防目标也不尽相同。按照各国国防的目的,可将国防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扩张型国防

扩张型国防是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奉行侵略扩张霸权主义政策,打着防卫的幌子,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干涉他国内政,赤裸裸地对他国进行侵略、颠覆和渗透。

2.自卫型国防

自卫型国防是指在国防建设上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防御侵略和颠覆,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和支持,以达到维护本国及周边地区乃至世界的安全、和平与稳定。

3.联盟型国防

联盟型国防是指以结盟形式联合一部分国家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联盟型国防又有自卫和扩张两种。从联盟国之间的关系来看,还可分为一元体系和多元体系联盟。前者有一个大国处于盟主地位,其余国家处于从属地位;后者基本处于伙伴关系,共同协商防卫大计。

4.中立型国防

中立型国防主要是指奉行和平中立政策的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繁荣、稳定与安全,严守中立的国防政策,实施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是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统一。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在外交上,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与各国友好合作,不做超级大国,不称霸,不依附任何大国,不同别国结盟。我国的国防建设是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而属于自卫型国防。

(二)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它是对传统国防内容、对象、手段的继承与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实践活动。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利益及其安全防务的整体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技的进步,国家安全利益的内涵不断扩展。现代国防的职能正在由维护地缘明确的“硬疆界”,扩展到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软环境”;由保卫本土不受侵犯,扩展为在全球或地区范围争取政治、经济和安全秩序的影响力与主导权;由打赢战争,扩展到在战争和非战争状态下都能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此外,现代国防强调,国家安全必须依靠整体性防务。一个国家只有经济不断强大、科技不断发展、国防实力不断增强、国防安全意识不断巩固,以及与周边国家睦邻友好,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2.国防力量的综合性

现代国防是综合国力的体现,现代国防力量是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综合国防力量。有了雄厚的综合国力,才有可能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国家的整体实力,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外交和自然等综合力量的集合。同样,强大的国防实力,也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力量的综合。尽管军事力量依然是国防力量的主体,但现代国防力量的构成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军事力量,而是更加突出综合力量的建设。

3.国防手段的多元性

对国家利益的威胁来自诸多方面,除了兵戎相见的“硬对抗”外,还有各种“软伤害”式的威胁,如意识形态、文明冲突和信息攻击等。因此,单纯的军事行为已不能满足安全防卫的需要。现代国防斗争,不仅可以使用军事手段在战场上进行武力对抗,而且也可以通过政治对话、外交谈判、经济封锁、心理施压和军备控制等非战争手段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激烈的较量;既依靠国家的国防实力,也依靠国家的国防潜力。即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突出选择使用某一种手段,并以其他手段相配合,但决不能固守一种方式。

4.国防建设的系统协调性

现代国防建设是一个以科技为龙头、以经济为骨干,通过总体性的战略运筹,谋求综合国防效益的有机系统。现代国防斗争更重视质量优势,而不仅是数量优势,更重视整个系统的威力,而不只是某些单元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着眼于从宏观规划上合理调整军队、准军事组织和后备役部队的比重,军队内部各军种、兵种的比重以及如何在发展武器装备、改进编制体制、强化军事训练、完善战场建设等方面更有利于协调行动,发挥系统的整体效能。与此同时,整个国家要做到平战结合,寓军于民,在确保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军事力量,做到综合国力协调发展,结构合理。

5.国防事业的社会性

随着国防内涵的不断扩展,全面增强防卫能力必然涉及各个领域和各条战线,因而与整个社会构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来建设国防,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国防不仅是“军防”,而是关系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和每个公民的事情,与整个社会密不可分。中国有句古训:“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古代尚有布衣曹刿论战败齐师,商人弦高假命退秦师,今天的我们更应牢记:“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我们一定要为祖国的兴盛和国防的强大,尽一己之力。

(三)国防的地位和作用

任何一个国家从诞生之日起首要的任务就是对内巩固政权、对外抵御侵略,保证国家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国防在国家的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其强弱程度与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危、荣辱和兴衰。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1.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发展,各国都从本国实际出发,努力加强国防建设,同时在国民中普遍推行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防教育,使国民树立爱国主义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观念,加强军事斗争准备,强化国防实力,为国家的发展营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保障国家安全。

2.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

“民无兵不安,国无防不立。”强大的国防,是确保国家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有国无防,或国防不强,国家和民族就要遭殃。旧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新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历史证明:要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必须有强大的军队和稳固的国防;国家的独立自主和民族的兴旺离不开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国防军队和后备力量建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稳固的国防不仅是在异常激烈、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赢得战略主动权的重要条件,也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3.国防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个国家只有有了稳固的国防,其他建设事业才能顺利进行。如果没有稳固的国防,国家的政权无法巩固,经济发展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国家的生存、政权的巩固和经济发展利益的维护以及国际地位的巩固,都必须有一个能够捍卫国家根本利益的国防做后盾。

三、中国国防历史

中国国防的历史源远流长。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中国社会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国防几经屈辱与荣耀、衰败与昌盛,它记录下中华民族的坎坷历程,其中既有沉痛的教训,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充满着中华民族的勇敢和智慧,不但是中华儿女的精神财富,也是进行国防教育的生动教材。

(一)中国古代国防

中国古代国防始于约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的建立,止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历经4000年左右,经历了20多个朝代的兴衰更迭,呈现出兴衰交替和曲折发展的历程。从整个历史来看,首先是古代前期,即从夏、商、西周、春秋、战国到秦汉和盛唐,国防日趋发展,不断强盛,以至于发展到鼎盛。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防的产生;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国防才真正担负起巩固、发展统一政权和抗击外敌入侵的双重任务。为巩固国防,秦王朝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即设郡而治、筑路通邮、移民实边和实施军屯等。盛唐时期,唐王朝非常重视国防建设,注重讲武,苦练精兵,改良兵器,执行“怀柔四方,华夷一体”的防务政策,使唐朝北部边疆出现了数十年无兵灾战祸的太平盛世。其次是古代后期,即从中唐到两宋、晚清,国防事业的基本趋势是由弱到强,再从强盛走向衰落。具体到每个朝代,国防事业也大都由兴而盛,由盛及衰。其间固然不乏极盛之前的短暂衰落、衰败之后的一时复兴,但终其一朝,由盛及衰的基本趋势是没有改变的。

中国古代国防的内容十分丰富。一是建立了不同的军制。军制就是军事制度,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在武装力量体制上,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的发展变化,曾经实行过民军制、征兵制、世兵制、府兵制和募兵制等各种兵役制度,但一般都分为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和地主私人武装。中央军通常由御林军和其他较为精锐的部队组成,担任警卫京师和宫廷的任务;地方军担负该地区的卫戍任务,由地方军政长官统率;边防军担负的是戍守边疆,并一般兼有屯田任务的军队。各朝代在军事领导体制方面的做法虽不尽一致,但皇权至上,军队的调拨使用大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二是进行了以传统防御工程体系为标志的边、海防建设。三是发展了军事技术。中国古代的军事技术走在世界的前列,并对世界军事乃至经济的发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公元8世纪,唐朝发明了火药并用于军事,引起了军事上划时代的变化。四是加强了军事理论研究,并产生了许多不朽的军事著作,如《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六韬》《三略》等大量军事理论著作,对于指导战争和加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近代国防

中国近代国防是一部充满着孱弱、衰败和屈辱的历史。1840年,英国凭借坚船利炮的优势打破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开始对中国进行侵略。在西方列强的侵略面前,腐朽的统治者奉行消极防御的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居安思奢,卖国求荣,结果是偌大的国家却有国无防,大片国土被割让,人民惨遭蹂躏和屠杀。

1.清朝后期的国防

自“康乾盛世”之后,清朝的政治日趋腐败,国防日渐虚弱。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大举入侵,从此清王朝一蹶不振、每况愈下,有国无防,内乱外患交织,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其一,清朝后期的军制。鸦片战争后,清朝开始实施“洋务新政”,成立了总理衙门。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后,清朝政府深感军备落后,企图通过改革军制以加强军事,遂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裁撤兵部,成立陆军部。在武装力量体制方面,清入关前军队是八旗兵,入关后为弥补兵力的不足将汉人编组成立了绿营。1851年后,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廷号召各地乡绅编练乡勇,湘军和淮军逐渐成为清军的主力。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开始编练新军。在兵役制度方面,八旗兵实行的是兵民合一的民军制。甲午战争中,湘军和淮军大部溃散,清朝开始“仿用西法,编练新军”。新军采用招募的形式,在入伍的年龄、体格及文化程度方面均有较严格的要求。

其二,清朝后期的边、海防建设。鸦片战争后,清廷朝政日益腐败,防务日渐废弛。海防要塞火炮年久失修,技术性能落后,炮弹威力小且射程近。西方列强乘虚而入,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封闭的国门。清政府先后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战败。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这70余年间,清政府与外国列强签订了上百个不平等条约,割让领土近160万平方公里。当时中国1.8万多公里的海岸线上,竟找不到一个中国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国家有海无防、有边不固,绝大部分中国领土成了西方列强的势力范围,中华民族美丽富饶的国土被西方列强撕得支离破碎。

2.民国时期的国防

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并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局面。西方列强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各派军阀为自己的“代理人”,加紧对中国的掠夺。各派军阀争权夺利,混战不已,中国依然是有国无防。各派军阀以西方列强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二十一条”的签订和“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充分暴露出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面临被西方列强进一步瓜分的命运,激起了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决心和勇气。

以“五四”运动为标志,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展到了新阶段。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中国革命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卢沟桥事变”,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国的侵略。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高举团结抗日的旗帜,与国民党再度实行合作,组成了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侵略的完全胜利。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建设环境,但国民党当局背信弃义,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解放战争,经过三年多的英勇作战,消灭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推翻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结束了百余年来中华民族有国无防的屈辱历史,开始了中国国防的崭新篇章。

(三)中国国防史的启示

重温中国国防的发展历史,有过声威远播、威震天下的辉煌,但也有遍体鳞伤、不堪回首的屈辱。在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征途中,认真反思漫长的国防历史,可以从中得到有意义的启示。

1.国防观念和军事思想是国防建设的先导

中国数千年的国防史告诫我们,军事思想的僵化将会直接导致战争的失败。因为科学的思想揭示了国防建设与战争的客观规律,如果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客观规律是注定要吃败仗的。由此看出,国防观念淡薄必将危及国家的生存,最终会导致败军误军,后患无穷;军事思想落后,战略战术保守,同样也谈不上国防的强大。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并不断创新军事思想。

2.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发达的经济实力做后盾。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就提出“富国强兵”的思想,他认为:“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秦以后的汉、唐、明、清各朝代前期也都注意劝课农桑,发展生产,从而奠定了国防强大的基础,造就了我国古代国防史上的伟业。与此相反,以上各朝代的衰败,也都毫无例外地是由于经济的破产,动摇了国家的基础。由此可见,强大的国防依赖于强大的经济实力,只有经济的强盛才有强大的国防,才能为政权的稳固、国家的安全提供保障。发展需要安定。这就是那段屈辱与悲壮同行的历史留给我们的最为深刻的启示。

3.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我国古代,凡是兴盛时期都十分注意政治,实行比较开明的治国之策。秦原为西部小国,自商鞅变法以后,修政治、明法度、发展生产,国力日渐强大,为并吞六国奠定了基础。汉高祖得天下后,实行“文武”政策建立法制,修明政治。此后,文帝、景帝至武帝都实行了比较开明的治国之策,国家昌盛,且为西汉长达200余年的国家基本安定奠定了基础。唐代之初,百废待兴,正是由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使国家很快从隋末的战争废墟中恢复过来,成就了国力昌盛、空前统一的大唐盛世。与此相反,凡是衰落的朝代或时期,都是政治腐败,国防虚弱。唐朝中期以后、两宋以至于晚清都是如此:宋朝由于机构臃肿,官员奢侈腐化,国力衰竭不堪,无力抵抗外侵,最终被元朝灭亡;明朝皇帝昏庸、宦官专政、结党营私,开始被起义军打败,后清兵入关,政权沦丧;晚清政府政治日趋腐败,国防日益衰弱,对列强入侵屡战屡败、乞降求和、割地赔款,使我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耻辱,将中国人民带进了苦难的深渊。这些深刻的历史知识告诉我们,政治的昌明是国防巩固的基础,是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稳固。只有政治的昌明,才能有稳固的国防。这是国防历史给我们提供的又一深刻的启示。

4.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我国国防史给予我们的又一重要启示,就是在面临外敌入侵、国家危亡的关头,只有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同抵抗,才能筑起一道坚强的国防长城,取得反侵略战争的胜利。

近代西方列强发动了对我国的一系列侵略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山河破碎,有国无防。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在侵略者面前不仅不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进行反侵略的正义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防民甚于防火”。由于统治者害怕人民,采取与人民对立的立场,尽管广大人民奋起反抗侵略者,但都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缺乏统一指挥,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因而无法改变局面。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张全国军民团结起来,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抵抗日寇侵略。同时,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方针,放手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抵抗敌人。我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挺进敌后,开辟了广大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运用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同全国军民一道有效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最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

历史证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全国军民一致共同抵抗侵略的精神和意志,才是国防的真正铜墙铁壁。这是民族自强的根本、国防力量的源泉。

5.维护世界和平是发展的必由之路

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惨痛的民族历史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战后,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发展的强国之路,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牢牢抓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放松,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仅增强我国的实力、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而且也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对维护地区和平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战争是人类共同的灾难,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和平才有发展,只有和平才有进步。中华民族是一个热爱和平的民族,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一个稳定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

四、公民的国防权利和国防义务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组织在国防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或权益。权利有鲜明的阶级性,权利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绝对的。权利除了要受法律限制外,它还要受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我国宪法和国防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国防权利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

1.提出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宪法规定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设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在国防方面,我国公民是国防建设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有权对国防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设,包括提出批评性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公民对国防建设的建议权的行使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以及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和手段。

2.制止权和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关于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对于危害祖国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

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获得补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一切为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既保护了公民经济权利,又有利于调动公民依法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的积极性。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如修建军事设施需要征地和迁移居民,武装力量进行军事学习和因军事需要依法实施征用等,国家要对公民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公民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和核实。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规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并由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它要求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必须依法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法律要求公民应该做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拒绝做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宪法要求公民负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要求有义务的公民不做出某种行为,而公民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接受国防教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活动,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防理论教育、国防精神教育、国防知识教育和国防技能教育,以及特定教育,如战备形势教育、国防任务教育、敌情教育等。这些教育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其核心都是爱国主义精神教育。

国防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当今世界各国无不把国防教育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大系统,增强全国的国防观念,动员全民投入国防事业。青年大学生群体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历史重任,更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把文化学习和国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2.保护国防设施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

3.保守国防秘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事项。一个国家的国防秘密不仅关系着现实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着未来战争的胜败。所以,它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4.支持国防建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如拥护支持征兵工作,切实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的数量和质量;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报考军事院校,从思想上、行动上支持国家国防的建设活动,等等。支持国防建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都是支持国防建设。

5.协助军事活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军事活动是国防活动的核心内容。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助。

6.依法服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在参加国家武装力量和以其他形式接受军事训练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一规定表明,公民的兵役义务是平等的、普遍的。当然,在具体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些群体和个人给予照顾;二是对某些人员加以限制。

国家除了对女性群体给予照顾外,还对残疾人群体给予照顾。《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同时,国家对某些人服兵役加以限制。《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这是为了保证军队政治上的纯洁可靠。

根据我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主要有四种形式,分别是服现役、服预备役、民兵和参加学生军训。

(1)服现役。现役是公民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都是服现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2)服预备役。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公民在没有军籍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一种主要形式。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区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其他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入伍服现役。公民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

(3)民兵。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执勤,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4)参加学生军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爱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六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七条规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这些规定表明,高等院校和高中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还要进行短期集训,经考核合格后服军官预备役。学生军事训练,由有关院校配置的专业机构或配备的专职人员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