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没收与资产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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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刑事没收制度的改革趋势及其特点

如果说一国在对外国引渡、协助调查取证等请求的审查中应当主要以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为审查依据的话,在执行外国没收裁决问题上,被请求国则更多地以本国的国内法为审查和执行活动的依据。无论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还是我国对外缔结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均将被请求国“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确定为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合作限度,因而,我们有必要认真考察一下各国关于刑事没收制度的立法概况及相关的改革趋势。

在欧洲国家的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包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经是一种传统的刑罚。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特别分析和批判了此种刑罚。在贝卡里亚看来,只有当“法律所宣告的驱逐消灭了社会与犯罪公民间一切现存关系”时,才能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刑罚,但是,从罪犯那里没收的财产“应当归属于他的合法继承人,而不应归属于君主”,否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成为了一种非正义行为,就是一种“以暂时的利益和某些显贵的幸福为诱饵,却不顾无数无幸者的绝望和眼泪”的暴政。[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和现代刑法原则的确定,从19世纪开始,一些国家的刑法典对“一般没收”制度实行重大改革,不再对受刑人的财产实行概括没收,将没收的范围限定于与犯罪相关的财物。Emanuele Nicosia, LA CONFISCA, LE CONFISCHE-FUNZIONI POLITICO-CRIMINALI, NATURA GIURIDICA E PROBLEMI RICOSTRUTTIVO-APPLICATIVI, G. GiappichelliEditore -Torino,2012, p4.例如,1859年《托斯卡纳大公国刑法典》第31条规定:“没收法律指定的财物是指将来源于犯罪的物品或所得或者被用于或打算用于犯罪的物品收归国家所有。”CODICE PENALE DEL GRANDUCATO DI TOSCANA del 1859.20世纪中叶,随着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一大批国家将没收财产从刑罚中剔除,将其纳入保安处分的序列,称之为“财产保安处分”,比较典型的是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该法典第240条规定:“法官可以决定没收为犯罪服务或者被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以及作为犯罪产物或收益的物品。”《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还有的国家刑法不再将没收规定为刑罚或者保安处分,而是将其与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措施一起纳入因犯罪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中加以适用。例如,《哥伦比亚刑法典》将“没收”置于“当罚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一章调整,规定:“在故意犯罪中,对于能够自由买卖并且归属于应负刑事责任人之财产,如果被用于实施当罚行为或者来自于当罚行为之实施的”,将移交总检察长办公室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哥伦比亚刑法典》,陈志军译,总则第四编第六章第100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参见《不丹刑法典》徐玲、徐曼玉、徐留成译,第一部分第五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汤加刑事犯罪法案》第十二节,载《大洋洲十国刑法典》(下册),于志刚、李洪磊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

顽强固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制度的国家主要是苏联为首的前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直到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2条第1款仍然规定:“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家所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但进入本世纪之后情况突变,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与国家杜马于2003年12月8日颁布了第162号联邦法令,对没收财产刑予以废除,将其改造成独立于刑罚的措施,赵路:《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修订简介及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载《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限定该措施只能针对下列财产适用,即:“犯罪所取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以及利用这些财产所取得的任何收入”以及“用于或者准备用于”犯罪活动的财产或者犯罪工具。《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紧接着,出现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大量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或新成立的东欧国家也效法此做法,在新修订的刑法典中废止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制度,例如:捷克《捷克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匈牙利《匈牙利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阿尔巴尼亚《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马其顿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黑山共和国《黑山刑法典》,王立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塞尔维亚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

如果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称之为“经济死刑”的话,相对于剥夺个人生命的死刑而言,废止“经济死刑”的进程在全世界表现得同样持续和普遍,并且在近几十年进入快速期,从数量上看,实现刑事没收立法改革的国家大大超过了废止死刑的国家。目前,除我国《刑法》以外,在笔者看到的五六十个国家和法域的刑事立法当中,仍然保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制度的国家只有6个,它们是: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刑法典》,陈志军译,第44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古巴《古巴刑法典》,陈志军译,第44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朝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陈志军译,第33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喀麦隆、《喀麦隆刑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第35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蒙古《蒙古国刑法典》,徐留成译,第49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徐玲、刘鹏辉、徐曼玉、徐留成译,第57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此外,《巴西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可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规定:没收罪犯的财物或者金钱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超过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犯罪人或第三人从犯罪中所获取的数额。例如,《巴西刑法典》第45条。参见《巴西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法国的情况比较特殊,《法国刑法典》总则没有把没收财产规定为刑罚,作为处罚措施的没收通常仅针对违禁品或犯罪所得之物适用,但是,在《法国刑法典》分则中“存在对于某些严重犯罪,一经触犯即可没收犯罪行为人所有来源的全部财产的情形”,[法]让·弗兰索瓦·托尼:《犯罪资产的冻结、扣押与没收:法国法的新工具》,孙平译,载《走向科学的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75页。例如,第213条—1规定的反人类罪。该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编所指之罪,“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

部分国家刑法典刑事没收制度概况一览表

续表

续表

① 采用此种模式的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

综观各国的立法情况,从当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改革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将没收标的限定为与犯罪或违法行为有关的非法财产。刑事没收,无论表现为刑罚、保安处分抑或其他独立于刑罚的处分,其主要功能应当是对违法获利的剥夺以及对犯罪危险性的防范。没收所针对的财产一般是:(1)犯罪所得及其收益;(2)用于或者打算用于犯罪的财物;(3)法律禁止持有或者使用的物品。此外,一些国家法律还允许没收以下物品:给予或者许诺给予不法行为人的报酬;《葡萄牙刑法典》,陈志军译,第111条第1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与违法者缴纳所得税时申报的收入不相符合或者与其经济活动不相符合的钱款、财物或其他利益;《意大利反腐败法》,黄风译,“关于第1条的注释”39,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用于妨碍对严重犯罪进行调查的物品。《荷兰刑法典》,于志刚、龚馨译,第33a条第1款(4)项,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二)采用“等值没收”的方式实行财产折抵。所谓“等值没收”是指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被挥霍、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消失的情况下用犯罪人的其他财产实行充抵,即“在事实上无法没收原物时,剥夺其替代价值利益”。李锡栋:《中国台湾地区没收不能时决定追征价额之标准》,载《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与完善》,赵秉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页。例如,《德国刑法典》第73条a第1款规定:由于取得物的性质或其他原因致使不能追缴某一特定物,或者因有关财物被毁灭、损坏或者夺走而不能追缴的,“法院可命令将取得物折抵为适当价款予以追缴”。《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意大利刑法典》第322条—3规定:在不能没收犯罪所得原物的情况下,“按照与犯罪所得相对应的价值,没收由犯罪人支配的财物”。法官在等值没收中可以决定用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折抵,因而,相关没收裁决具有比较鲜明的惩罚性,有助于合理实现现代刑事没收的功能。

(三)允许针对第三人实行没收。传统的没收措施一般“不适用归于与犯罪无关者所有的物品”,《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第240条第3款,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而以追缴犯罪资产为主要功能的刑事没收则改变了这一规则。例如,当第三人明知有关财物“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或者知道该物品的目的或用途与犯罪有关,或者早该怀疑该物品的来源、用途或目的”时,《荷兰刑法典》,于志刚、龚馨译,第33a条第2款(1)项,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则可以针对该第三人财产实施没收,“不受该第三人的法律身份是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及在该案件中他与犯罪人之间具有何种关系的影响”。《墨西哥联邦刑法典》,陈志军译,第40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在有些情况下,即使第三人在接受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时不具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但“未支付相应对价,或者所支付的对价明显小于该犯罪收益之实际价值”,法院同样可以没收相关财产。《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译,第92条第2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四)不必以定罪为没收的前提条件。在那些没收已成为保安处分或者独立于刑罚措施的刑事制度中,没收措施可以独立适用,“即使因为行为人属于未成年、精神错乱或者因为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没收的适用”《匈牙利刑法典》,陈志军译,第77条第4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在被告人死亡、追诉时效期超过、犯罪因其他原因消灭的情况下,没收仍可实行。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允许针对被怀疑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例如:黑社会组织、贩毒集团等)的犯罪嫌疑人适用作为“防范措施”的没收,只要该人不能证明相关财产的合法来源,即使对该人尚未结束刑事调查或者尚未进行刑事审判。意大利1965年5月31日第575号法律第2条—3。该法律引进的没收措施在实践中已被欧盟国家作为“刑事没收”加以承认。有关案例参见Emanuele Nicosia, LA CONFISCA, LE CON-FISCHE-FUNZIONI POLITICO-CRIMINALI, NATURA GIURIDICA E PROBLEMI RICOSTRUTTIVO-AP-PLICATIVI, G. GiappichelliEditore-Torino,2012,第170—171页。

(五)赋予法官更宽的自由裁量权。一些国家的新近立法明确规定:“如果法官有充分理由怀疑犯罪人所控制的财产是通过实施犯罪活动而获取的,除非犯罪人举证证明该财产是合法所得,应当对该财产予以没收。”《黑山刑法典》,王立志译,第113条第2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在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中,刑事法院为认定被告人是否通过犯罪获得利益“应当在优势证据标准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张磊等译,第6条第7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特别指出:对于本法规定的没收犯罪所得的程序,“适用民事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不适用仅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张磊等译,第315条第2款(b)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