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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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各种实体税法,是规定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以及税款缴纳期限等的实体性法律,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程序法主要是规定征收管理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法律,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决定,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目前,我国共有17个税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和船舶吨税。绝大部分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关税、船舶吨税和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它们按地位分为主体税种和非主体税种,具体根据性质作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五类,见表1-4。

表1-4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

间接税,是指税负发生转嫁的,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同一主体。比如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将所承担的税负以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是最终承担税负的人,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同一主体。

直接税,是指税负不发生转嫁的,即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同一主体。比如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将其负担的税负转嫁给职工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企业既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又是所得税的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同一主体。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相结合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程序法主要是指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从税收角度看,税法体系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因此,税法体系又称为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按照税种的多少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单一税制是指只有一个税种的税收制度,其征收便利但征税范围窄,不利于政府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难以执行;复合税制是指同时存在多个主次有序、互相配合的税种的税收制度,在税收活动中征税范围广,有利于政府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为各国政府所采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复合税制。

二、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目前有权制定税收立法和税法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税收立法权主要划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从法律效力或法律级次上讲,税收法律高于税收法规,税收法规高于税收规章,即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普通法律但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普通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地方政府可以指定税收规章,但是该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具体立法机关及表现形式如表1-5所示。

表1-5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机关及表现形式

税收的立法除以上介绍的立法机关以外,还必须经过特定的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二)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的权力,是直接调整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1.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税收分别由税务机关、财政部、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范围见表1-6。

表1-6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2.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三大税、三小税,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本章小结】

本章涉及的知识点归纳于表1-7中。

表1-7 税法概论主要知识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