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上海面向科创的金融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发展对策
据初步核算,2015年上海GDP增速为6.9%,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8%,创下历年新高,第三产业对于上海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94.9%。在强势拉动上海经济的第三产业中,金融业以超过20%的增速一马当先,对GDP的贡献率达到45%。上海要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金融的介入和支持必不可少,但这一功能还需进一步强化。
(一)上海面向全球科创中心的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1.金融机构体系不完善,未能有效发挥金融资源对科创主体的服务作用
上海金融机构类型丰富,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功能性金融机构(资金运营中心、信用卡中心等)和新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此外,还有大量与金融相关的服务企业,如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14年年底,上海已积聚各类金融机构1405家,其中,外资金融机构419家,占比1/3以上。上海的各类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都居全国前列。总部设在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22家,占国内总数的一半以上;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法人财产险公司均占内地总数的一半左右。
然而,上海的金融机构体系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金融机构集聚度低,外资法人机构数量偏少,资金全球集聚能力尚弱。外资法人机构数量是衡量一国国家金融开放的重要指标,对金融中心来说,更是其核心指标体系,它充分体现金融中心的国际化水平。据上海银监局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末,上海辖内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占上海银行业市场份额的11.7%,高于全国10个百分点;全国外资银行中有一半以上的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上海注册,辖内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占在华外资银行的47.3%;上海22家外资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占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的82.43%。虽然上海是国内最大的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地,但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对金融中心全球资源的积聚和扩散功能形成制约作用。
其次,国内金融机构结构不合理。截至2015年年末,上海银行业资产总额12.98万亿元,为2010年年末的1.86倍。各项贷款余额5.27万亿元,为2010年年末的1.54倍;各项存款余额7.76万亿元,为2010年年末的1.49倍。同期,辖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79亿元,为2010年年末的3.4倍。2015年通过上海证券市场股票筹资8712.96亿元,比上年增长1.2倍;发行公司债17413.67亿元,增长4.9倍。至年末,上海证券市场上市证券5914只,比上年年末增加2156只,其中股票1125只,增加86只。全年金融市场交易总额达到1462.7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倍。上海证券交易所总成交金额266.37万亿元,增长1.1倍,其中股票成交金额133.10万亿元,增长2.5倍。上海期货交易所总成交金额63.56万亿元,增长0.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总成交金额417.76万亿元,增长1.5倍。银行间市场总成交金额704.26万亿元,增长94.8%。上海黄金交易所总成交金额10.78万亿元,增长68.8%。但是,金融机构资产构成中传统商业银行占了近九成,保险、证券业的资产规模还很小,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更是不足。与之相对应的国外其他金融中心,银行业一般只占25%左右,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金融服务机构则占50%左右。而且,上海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本地经济,与作为金融中心的资金辐射和配置相关性不大,这与金融中心应发挥的作用有所偏离。
最后,金融中介组织不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是互补的关系,这不仅可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还能支持、反哺传统金融机构,提高其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金融业整体附加值,支持并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然而,上海金融市场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潜力远未得到充分开发,中介服务业的产值低,在规模、效率和国际化程度方面,与其他国际大都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上海本地的金融咨询机构中,目前尚无像麦肯锡、普华永道一样有国际影响的咨询服务机构。在金融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方面,截至2014年,上海仅有律所1321家,律师从业人员16900名,这仅占上海常住人口的万分之6.97;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每万人中注册会计师(CPA)人数大多超过10人,但上海每万人中的注册会计师不到5人。这种状况不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
2.金融产品、服务不足,无法给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充足、高效的融资服务
上海科技银行还存在金融产品相对单一、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信贷支持不足等问题;科技保险存在产品市场适应性偏弱、险种销售不均衡、盈利能力弱等问题;资本市场存在专业人才短缺、券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规模较小等问题;创业投资面临人才短缺、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无法充分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能力较弱
目前,国际上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方式正在从单一的资金注入向创新链、产业链和金融链联动,捆绑式一揽子服务转变。但上海科技金融服务仍然停留在知识“创新点”,即单一的科技创新要素的金融服务,缺乏从创新研发、成果孵化到产业化的全“知识创新链”的系统化、集成式的金融服务总体考虑和顶层设计,缺乏研发链、创新链、金融链之间一体化、系统性交易整合,这导致了上海丰富的金融资源对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2001年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对当年GDP增长的贡献是0.27%,而到了2010年仍然只有0.27%左右,甚至到2012年还呈现负增长,这说明上海的科技创新能力和金融市场资源并没有真正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力,高技术产业的质量和效益没有实现同步增长。
4.金融服务业缺乏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吸引机制
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金融服务业的质量与发展前景,可以说人才的竞争是金融竞争的核心。因此,国外的金融行业十分注重对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有相对完善的员工培训激励机制,人力资本方面的投入在整个机构开支中占较大比重。而我国目前在人力资本投入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缺乏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而且员工报酬也低于海外同等发展程度国家的相关行业平均工资。较低的人力资本投入和员工报酬不但难以吸引高端金融人才,还导致了优秀人才的外流。与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等国际知名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金融人才发展的大环境还不够优化。从人才数量上看,上海目前有35万左右金融从业人员,约占全市从业人员的5%,而在国际知名金融中心城市这一比例一般为10%。在人才结构上,传统金融类从业人员占比60%以上,创业投资、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人才比较紧缺,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领军人才数量不足。在人才国际竞争力方面,目前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背景、国际经历的上海国际化金融人才尤其缺乏,其占金融人才的比例不到2%,而新加坡达到20%左右。外籍人才工作居留手续比较烦琐,非户籍的居留和落户问题难度比较大。金融人才服务机构数量少,实力薄弱,人才中介的信用体系还比较初级,缺乏科学的人才甄选方法和集中高效的信息宣传窗口。
(二)上海面向全球科创中心的金融服务业发展对策
1.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上海应在科技金融服务体制、科技管理体制、财税支持体制等一系列政策体制层面先行先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的多元化科技金融合作机制,重点从政策聚焦、科技信贷、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和综合服务平台等方面着手,着力构建一个由资金的需求、供应、中介等多方参与的,有利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内源和外源融资能力的投融资体系,全方位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未来上海既涉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涉及自贸区的建设,同时还有面向全球的科创中心的建设,这三者之间是相互支撑、融合联动的。应充分发挥国际金融中心和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既有优势,设立统筹协调机构,集成各方力量,加强政策、资源协同,完善顶层设计,形成发展合力。
(3)科学规划科技金融产业,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金融促进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指导意见。从具体操作层面明确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创新实践打开政策空间。
(4)健全与科技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创业环境和科技金融生态环境,为科技金融市场机制的发挥提供良好的环境。
(5)利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机遇,将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先行突破和尝试,将科技企业作为创新的重要主体,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到全国。
2.培育设立新型金融机构
(1)设立多元主体的科技创业银行,为科技成果的研发、试验与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2)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额、中长期高能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形成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商业性金融机构为辅的金融支持体系;设立全国和区域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将财政资源配置给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接促进科创企业的发展。
(3)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科学设定科技贷款不良率警戒线,制定尽职免责办法,鼓励银行放开对科创企业的不良容忍度;推进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探索建立风险与收益共担的“投贷互补”机制;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设立科技金融的专营机构或事业部;指导银行根据科创企业的科创项目周期调整考核周期。
(4)培育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科技创新、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政策法律等全方位服务。建立一批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
3.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1)优化科技金融环境。第一,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建立上海市科技创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数据库,银行、政府依据企业信用状况给予贷款或政策扶持。加快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的集信用评级与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第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优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金融行业服务质量和消费权益保护水平。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搭建专业化、全方位、多功能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整合科技与金融资源,引入社会合作资源,创新服务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全业务、全流程、多层次的“一站式”、综合性服务。
(2)强化政府引导。政府应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的激励引导政策,实现精准调控和定向调节。由上海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联合制定《上海市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每年编制和发布鼓励、限制、禁止和综合平衡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加大对鼓励类产业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创意奖励、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社保补贴等,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科技金融的投入。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整合各类金融资源,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建立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体系,设立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种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强与国家新兴产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合作与对接,并注重与民间和海外资本合作,带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设立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股权、信用等创新要素向金融机构贷款。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被用于建立科技贷款信用保障资金池,形成企业、政府、银行和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补贴资金。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财政资金出资引导,民营资本参与,采取差别化监管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贷款,以及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等。
(3)有序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开展科技众筹融资,支持科技企业通过互联网合规开展非公开股权融资。
(4)鼓励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扩大债券市场规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区域集优票据、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技型企业债务成本和债务融资风险。
(5)提升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制度、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区域性知识产权登记、托管和流转体系。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提供重点支持。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保险、担保、投资、融资相结合的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知识产权专项债券和信托产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拍卖、出资入股等创新模式。
(6)推动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科创企业融资方式。支持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整合资源优势,培育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结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鼓励建立在线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在线提交融资需求、在线自动筛选融资方案、在线受理审批等互联网技术手段扩大金融信贷产品用户范围,将需求用户与金融产品进行有机联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贷款解决方案。
(7)发展风险投资。拓宽风险投资来源渠道,吸纳个人投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养老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通过资格认证和授信等方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为风险投资机构正常发挥作用提供保证。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为企业兼并、破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8)加快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加强保险公司产品品种和业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研发创业保险、核心人员在职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障险”,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同时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等业务。
4.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1)推动科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吸引投资银行等专门机构来帮助科创企业IPO,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完善新三板,大幅增加挂牌公司数量,支持中小微金融机构和高科技企业挂牌,同时鼓励实施市场内部分层。
(2)丰富市场层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合适的时间设立战略新兴板,推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推动证券经营机构组织创新,努力建立科技创新板和战略新兴板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制度优势,场内业务与场外业务发展并重,公募与私募并举,健全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全面增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能力。
(3)在上海试点成立区域性的小微证券公司,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
(4)推进股权投资创新的试点。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的机构,扩大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范围。
(5)加强政府对天使投资的引导。
5.创新人才政策
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的创新力度,以求汇聚更多的科技金融人才。目前,《上海市金融领域紧缺人才开发目录》、“3310”政策、浦江人才计划等人才政策主要针对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人才,而服务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等新型金融机构人才不在扶持范围内。对服务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人才,在户籍落户、专项奖励等方面,可参照享受持牌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政策。完善积分入户政策,改变“唯学历”的现状,加大创新能力的积分,明确落户预期,实现从“指标管理”向“条件管理”的转变。同时,借助上海市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针对科技金融人才的需求,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组建“科技金融人才高地班”,打破专业限制,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强的复合型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出对科技创新具有敏锐的嗅觉,能对科技创新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能与风险投资、资产评估、会计、担保、保险、银行等机构保持顺畅沟通的科技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