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全球科创中心的服务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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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情况与问题

1985年以前,我国的科技投入是大一体的财政包办。自1985年开始,逐步形成了一个层次多元、投入多元、方式多元的科技投融资体系。2010年,科技部联合“一行三会”出台《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2011年10月,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等八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年,国家九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围绕科技企业信用体系、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等9个重点领域阐述了中关村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2014年1月15日,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科技部、“三会”和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对金融服务科技工作提出了部署和要求。

(一)我国科技金融结合取得的成就与经验

1.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2002年,我国设立了第一家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总规模5亿元。此后几年,政府引导基金发展较慢。2008年,国家出台了鼓励各地成立创投引导基金的红头文件,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此后,政府引导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期。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2015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中,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企、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撬动更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投入。许多地区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偿、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上海市2010年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浙江杭温湖甬成立创投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放大财政资金5倍以上,杭州、宁波、湖州等市和部分县也设立了引导基金。据不完全统计,中央财政目前已设立9只政府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5000多亿元,各级财政注资设立的683只政府引导基金已覆盖了全国34个省市,包含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各个阶段。还有一些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和再担保资金、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等,促进财政科技投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逐步形成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机制和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如上海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组建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政策性主导、专业化运作、基金式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江苏省在省级层面先后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引导市、县建立相应的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形成政府率先投入、企业主体投入、金融与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的良好局面。

2.通过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服务和为风险投资提供金融服务

从2003年起,科技部、工商联和九三学社开始倡导建立科技银行。成都、杭州、上海、广州等地相继围绕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科技银行。我国的科技银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商业银行支行的形式出现,而非具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如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等,它们一般采用“银行+担保+额外风险收益补偿机制”的运作模式。二是采用股份制发起、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如广东科技发展银行,此类银行的融资来源主要为股东的资本金、发行债券、政府扶持性借款、吸收机构存款等,业务类型包括贷款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直接投资业务等。一些地区在原有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和产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分支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贴息等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如成都高新区积极打造以新型融资模式为内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出由政府引导、民间基金积极参与以及以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为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2012年成都高新区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合作,开辟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主要面向高新区内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经营规范的中小(微)企业,以“统借统还”方式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长沙高新区成立了省内首批科技支行,首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承担科技型小微企业70%的信贷风险,引导支持银行“敢贷宽贷”; 2016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中关村分行合作,推出国内首个不附带其他条件、可复制的“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产品——“智融宝”,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部分地区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增量奖励机制,健全科技担保体系,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如江苏省推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银行以低息贷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北京市以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为平台,专门为园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重庆高新区与银行合作,推出“助保贷”“银保贷”“互助贷”“助小贷”“小企业设备按揭贷款”“工业厂房贷款”“就业贷”“统贷统还”8项科技金融产品,可利用企业联保或政府增信等,提高企业贷款额度。

3.充分整合多种金融实体优势资源,实现银行资金与保险、创业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集成创新

如武汉市打造“科技创业投资+银行专项贷款”的服务模式,通过武汉科技投资公司和武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有股权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争取银行对该类企业提供中长期专项贷款,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连续性资金保障;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引入信用保险融资,与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租赁公司联合,帮助科技型企业实现信用的数字化、资产化和货币化;上海市科委与市金融办2010年12月正式启动“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由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开创了国内“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参与贷款产品的先河,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融资瓶颈的新途径;苏州开创了独特的“苏州模式”,以银行为中心,以政府打造的产业环境和政策体系为依托,加强与创投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的合作,辅之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机构等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政府推动,银行主导,保险担保,创投融合,券商推力,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全过程”的融资服务链,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一揽子、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形成了“银行+政府+担保+保险+创投+科技服务中介”密切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显著提升了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成活率”“成功率”。

4.推动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改制、挂牌和上市融资

一些地区设立了专项资金,根据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对企业给予奖励,加大了对培育优质上市资源的支持力度。如关中-天水经济区2011年到位拟上市企业培育资金1000万元,重点对11家拟上市科技型企业的培育项目,给予100万元或8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上市中介费用后补助;2012年,天津市政府转发了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动天津科技型企业发展和打造科技“小巨人”企业;2016年6月,科技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圈定联合开展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名单,郑州、厦门、宁波、济南、南昌、贵阳、银川、包头和沈阳9个城市入列,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开展并购重组,推动更多优质科技型后备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5.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部分地区成立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集团、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如成都高新区打造了以“盈创动力”为核心的“一站式”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与200余家投融资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吸引60余家专业机构入驻,注册资本超过150亿元,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30亿元;同时,构建远程网络融资服务平台,收录了2万余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为成都市近100家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各类企业项目对接和投资信息,成为国内领先的科技金融应用示范基地。江苏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照面向科技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创投机构,集成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园区、科技平台、科技政策等优质资源,促进金融、创投及社会资本与科技型企业有效对接的平台。

(二)我国科技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科技金融方面已取得了较大进步,积累了丰富经验,但金融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点。

1.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统筹机制有待完善

在工作机制方面,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统筹金融工作的职责,负责制定相关规划与政策,但并不掌握和分配科技金融扶持资金;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均开展科技金融相关工作,但由于科技企业数量众多,分属不同的行业,所有制结构也各有不同,故而牵涉的部门较多,导致各部门对科技金融的支持产生重合或冲突,造成管理的叠加和资源的浪费。在政策配套方面,现有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很多,但缺乏有效的整合,还没有形成针对不同科技型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系统性支持政策。特别是部门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度、协同度不够,导致实际操作困难,效率较低。在资金统筹方面,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均设立了与科技金融相关的专项资金,但各部门间缺乏统筹安排,导致支持重复和缺位并存。地方政府各专业主管部门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区域主管部门在科技金融工作上也经常出现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尹振涛,2014)。

2.科技创新活动的融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

由于管理体制、机制障碍以及运行模式存在缺陷,各种类型的资金(包括政府资金、银行贷款、股票融资、债券资金、天使投资、创业风险投资等)缺乏协调互动;加之信用体系建设落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备,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致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首先,商业银行难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充分的融资服务。商业银行内部均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且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都有明确的监管要求。而科技型企业缺乏抵质押物、技术风险大、成长性难以把握、缺乏风险分担、放贷成本高、收益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那些实力雄厚、单笔贷款数额大、放贷基本无风险的对象,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的贷款与服务不足。其次,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资本市场门槛过高。绝大多数早期科技企业根本无法在主板上市,通过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也困难重重,实际进入门槛仍然较高,发行审核效率偏低,创业板市场对自主创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不足。例如,中关村股权转让代办系统扩大试点进展缓慢,虽然2012年扩容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和天津滨海,但与科技型企业需求相比还远远不足,严重降低了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水平。同时,债券市场不发达,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规模太小,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债券仍处于起步阶段。再次,科技担保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规模较小,发展不均衡,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在目前情况下,一些科技型企业即使获得了担保,也仍然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最后,股权投资发展面临诸多限制。目前我国股权投资机构多为投资于拟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PE),以早期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VC)及天使投资缺乏,规模有限、专业投资能力不强。且股权退出机制仍然不完善,私募股权资产交易市场、并购市场不活跃,退出方式仍以上市为主,投资人很难通过转让股权获得收益。

3.政府科技投入资金偏少、方式单一,对初创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在实践中,政府财政科技投入主要以“项目资助经费”形式出现,但由于科技计划立项比较分散、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偏低,财政资金出于保值增值的考虑,倾向于扶优扶强,并没有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其杠杆引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目前政府资金的贴息政策,大多都是根据企业的收入、利润增长情况来决定贴息比例,早期科技型企业尚无盈利,也就无法获得政府贴息支持。政府会对上市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但这些企业本身已通过资本市场获得了资金融通,政府再给其补贴,致使有限的财政资源无法配置到更需要的地方。

4.中介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配套环节发展滞后

在实际工作中,科技部、工信部、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政府部门积累了大量企业信息。然而,这些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缺乏有效整合和数据共享、集成和开发应用,没有发挥出对科技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缺乏有公信力的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权处置和流转途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

科技金融的机制体制创新是未来中国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的关键所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发展专注于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创新科技信贷机制,完善科技到产业的并购和资本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创新科技金融监管模式等,打通从技术到产业化的“最后一公里”。只有建立风险投资、科技信贷、创业并购、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以及科技保险、租赁、担保等内容互相配套的科技金融体系,才能破解资金与技术的对接难题,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用创新的办法挖掘巨大的内需潜力,突破能源资源和环境瓶颈制约,促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