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水资源短缺,影响对水资源开采利用的态度,影响资源的价格预期,影响投资,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影响其经济损失的计算,影响绿色GDP体系的建立,等等。因此,对水资源短缺性的界定与量的确定,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1998年建设部根据我国水资源的分布、城市规模和发展程度,制定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界定城市供水裕缺。於方等(2003)用城市的人均综合用水量小于规划人均综合用水量作为城市缺水的衡量标准,用需水量与实际供水量的差,计算城市缺水量,王阿华(2004)对区域供水规划中用水量指标的取值进行了探讨,建议区域供水规划中水量预测宜采用分类用水定额法进行测算,同时建议水量的预测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测算,用水量的过高或过低预测,会导致浪费或供给不足,故用水量指标应慎重取值。这些方法理论,均有不足之处。
目前,城市需水量的预测方法通常有定额法、统计分析法、类比法等,例如,单位产品需水量定额法、用水增长趋势分析法、人均综合用水定额法、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定额法、人均生活用水定额法、分类用水定额法、关键因子相关分析法,等等,所有这些方法,都忽视了一个关键性因素——价格。所计算出的缺水量,都是在低价格或无价格,资源任由人们使用的假设下得出的。市场经济社会,对资源的需求,价格因素是决定需求量的主要变量,价格信号是调节资源配置的有力手段。对公共资源,无价(价格为零)或人为因素定价,可以测算其需求量,但当价格可通过市场调节(如我国计划发挥价格调节机制,调节水资源使用效率),则需求量是价格的函数,需求量的测算中忽视价格因素,或在某一不变价格下测算,忽视市场价格变化,必然导致需求量测算的不真实或人为误差,进而导致短缺量的误差。因此,市场经济下价格的市场变化应进入短缺测算函数。
除此之外,需求量的规划中,缺少资源分配的“人文”基础或者说公平基础,缺少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规划只单方面依据资源存量及可补充量,确定规划使用量,没有考虑资源的跨期分配,以及河流的生态功能变化、对不同物种的影响等的可持续使用量。这些与市场经济及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相悖,有必要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