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秦汉奴婢的名称
秦汉奴婢的名称比较多,这也反映了秦汉蓄奴风气盛行,奴婢众多的事实。宁可先生认为,秦代奴婢称为“隶臣”“隶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卢儿、臧获”等。这些词语都表示“丧失自由,为主人服劳役”的人,我们将一一辨析。[186]
(一)家人
中国古代的家是一个范围难以确定而又具有多重含义的范畴。《说文解字》对家的解释为:“家,居也。”但家的范围伸缩性强,后人对家的解释也非常复杂:有人认为“家人所居通曰家”,有人认为“牖户之内谓之家”,《诗》却解释为“室内曰家”[187]。家的类型也多样化:从财产分类的话,家可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三类,上户又称为大家,下户也称为细民。[188]崔寔在《政论》中写道:“上家累巨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崎岖,无所跱足。”从人口分类的话,家可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类型。[189]一般而言,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家是对家系相同的人们的总称,与宗同义。狭义的家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家庭大致相同,主要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亦即为“同居共财”的共同体。[190]如果在家居住的人都可称为家人,随着家的边界、类型不同,“家人”含义自然有别。秦汉“家人”的含义比较复杂,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这和家人的现代含义最为接近;一是指代家丁、奴婢等附属成员;一是表示庶民。
1.指代有血缘关系的亲人
“家人”指代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这与现代家人含义最为接近,但这种用法在《史记》和《汉书》中并不多见。
《史记》卷8《高祖本纪》:六年,高祖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之礼。
《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齐王,孝惠帝兄也。孝惠帝二年,齐王入朝,惠帝与齐王燕饮,亢礼如家人。
《后汉书》卷10上《皇后纪上》:后重违母言,昼修妇业,暮诵经典,家人号曰“诸生”。父训异之,事无大小,辄与详议。
“家人”关系大都建立在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虽然这些人可能不居住在同一个家内。秦及西汉时期,“家人”的这种用法并不多见,东汉时期才逐渐流行开来,这可能与当时的家庭类型有关。秦及西汉时期流行分异,析居现象很普遍,此时的家庭大都为核心家庭,即社会学所言的父母子所形成的团体。[191]这种情况下,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并非都住在同一个家内。如果在家居住的人就是“家人”,那么,此时的“家人”并不能包含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东汉时期,随着依附关系的发展,儒家思想的影响增强,主干家庭及联合家庭的数量逐渐增加,此时的家庭一般较父母子构成的基本团体为大,“家人”主要由祖父母、父母及已婚或未婚子孙组成,但也不完全都是亲属成员,奴仆也包含在内。据统计,《后汉书》中“家人”出现25 次,除一处外,其余都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这与现代“家人”含义已经非常接近。[192]
2.指代家丁或奴婢
一般而言,家丁、奴婢与家庭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在秦汉时期却也是“家人”。《史记》卷86《刺客列传》:其明年,秦并天下,立号为皇帝。于是秦逐太子丹、荆轲之客,皆亡。高渐离变名姓为人佣保。《索隐》注引《栾布传》曰:“买佣于齐,为酒家人。”此处的“家人”与佣保、奴仆同义。绛侯周勃曾“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193],此处的“家人”,主要是指周勃家的家丁,其中可能也包括奴婢。而“窦景家人复击伤市卒,吏捕得之,景怒,遣缇骑侯海等五百人欧伤市丞”[194],情况与周勃家人类似。卫青年少时,曾为“侯家人,少时归其父,其父使牧羊”[195],就是指奴婢。《汉书》卷27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载:“其后帝为微行出游,常与富平侯张放俱称富平侯家人,过阳阿主作乐”,汉武帝时,曾募民徙边,“天子为其绝远,非人所乐,听其言,予节,募吏民无问所从来,为具备人众遣之以广其道”。颜师古曰:“不为限禁远近,虽家人私隶并许应募。”[196]私隶与“家人”相提并论,地位相当。
秦汉奴婢虽然与家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家庭的附属成员,也包括在“家人”内。睡虎地秦简中曾论及“家人”:“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197]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将“家人”解释为“家属”。同时,整理小组把“室人”也解释为家属。而与家、室范围相近甚至重叠的“户”成员的组成,似乎与奴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在简牍资料中,“室人”也与连坐相关:“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父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198]可见,家人、室人与同居的概念也存在交集。严格来说,户更多时候是缘坐对象适用范围的术语,在秦代,以同居、“独父母”为特征的户籍成员不包括奴婢在内。“室人”更多的是基于建筑结构、居住环境等社会概念上的术语,但秦人也用“室人”来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这就导致三者概念的混淆、模糊。实际上,居住在家里的所有人,包括奴婢在内,都属于“家人”,但户籍成员的范围应更为狭窄。
奴婢与“家”的关系密切,不仅秦汉时期的“家人”“室人”都包括奴婢在内,在汉代户籍记载中,也屡见奴婢的身影。这与奴婢“半人半物”的特征有关,也与古代“家”的特点不无关系。[199]摩尔根对“家”的解释为:“Family出自familia,familia含有famulus之意,famulus=仆从,因此familia可能出自鄂斯坎语的famel,famel=servus,意为一个奴隶。从family一词的本意来看,它与配偶及其子女毫无关系,而是指在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权力支配下为维护家族而从事劳动的奴仆团体。在某些遗嘱条文中,familia与patrimonium通用,意为‘传给继承人的遗产’。这个词被引入拉丁社会,来指明一种新的组织,这个组织的首领支配妻室儿女和在父权控制之下的奴仆团体。”[200]而法语中的家庭familia指的是“生活在同一屋顶下的全体奴隶和仆人……后来又指mansion,一方面是主人,另一方面是在主人统治下的妻子、儿女和仆人”[201]。英语中的家(family)的语意变化,大体是沿着“居宅→拘禁在同一屋檐下的仆人→生活在同一大院里的主人、家属及仆人→亲族(包括父的和母的双系)→现代含义上的家庭”发展的。[202]家的中文语意变化也与英文、法文类似,先秦家庭大多是父权家长制类型,其主要特点就是财货、器用、牲畜、奴隶都构成了“家”的财产单位,“家人”除指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外,还包括奴婢。《诗经》中的《棠棣》《节南山》《十月之交》等篇章中,把“妻子”“妻孥”“有仆”“其仆”“家父”“家伯”“寡妻”“兄弟”都当作家庭成员,当是这种“家人”观念的反映。而在秦汉简牍资料中,奴婢与家、户、室联系紧密,虽然奴婢以一种附属身份纳入家庭或户籍[203],但从“同居共财”的标准而言,他们也是“家人”。
奴婢被称为家人、室人,甚至被纳入户籍统计中,并不意味着奴婢拥有和其他家人同等的地位,而是强调家长对奴婢的所有权。梅因指出:“‘奴隶’原来就包括在‘家族’之内……他并不因为地位低微而被放在家族范围之外,也不因为他地位低微而使他降低到无生命的财产那样的地位……但如果妄自推测,以为在社会的启蒙时期,因为在‘父’的王国中曾经为他保留过一定的地位,所以‘奴隶’的命运就可以大大改善,这当然是极端不妥当的。比较可能的情况是,家子在实际上已经被同化为‘奴隶’,而不是‘奴隶’分享着比较晚的时代父对其子所表示的那种温情。”[204]奥地利学者尤根·艾里希(Eugen Ehrlich)也明确指出,“由于在富有的人的权力之下的儿子没有财产能力,就认为他们是穷人或者把他们和奴隶同等看待的事情,在罗马人的头脑里无论如何是不存在的”[205]。奴婢一直处于被“家”放逐出来的位置。虽然奴婢可以被免为庶人,但他们即使被解放,作为归还对象的“家”也尚不存在。奴婢被放免,也是初入“家”的秩序,即所谓有“立家著姓”的权利。[206]
应该看到,“家人”内涵的变化也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某种变化。在古代罗马、希腊等西方国家,“最古时代的家,由其大宗及其余支,与其奴隶、客人,可成众大的团体”[207]。奴隶也可成为家中的一员,并可参与祷告及祭祀。而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家”,“意指共同生活之人,包括奴婢在内”[208]。实际上,家人的构成是有梯度的:“‘家族’首先包括因血缘关系而属于它的人们,其次包括因收养而接纳的人们;但是还有一种第三类的人,他们只是因为共同从属于族长而参加‘家族’的,这些人就是‘奴隶’。”[209]因此,秦汉时期的“家人”指代家丁与奴婢的用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秦汉社会去古不远,依然保留有古代社会的特征。
3.指代庶民[210]
秦至西汉时期,用“家人”表示“庶民”的用法较为广泛。《史记》卷90《魏豹列传》载:“魏豹者,故魏诸公子也。其兄魏咎,故魏时封为宁陵君。秦灭魏,迁咎为家人。”而《汉书》本传中,则把“迁咎为家人”直接改成为“庶民”。在《史记》和《汉书》中,“家人”表示“庶民”的用法较为普遍:
《史记》卷8《高祖本纪》:仁而爱人,喜施,意豁如也。常有大度,不事家人生产作业。
《史记》卷99《刘敬列传》:上竟不能遣长公主,而取家人子名为长公主,妻单于。使刘敬往结和亲约。
《史记》卷100《栾布列传》:栾布者,梁人也。始梁王彭越为家人时,尝与布游。
《汉书》卷2《惠帝纪》:春正月癸酉,有两龙见兰陵家人井中,乙亥夕而不见。
《汉书》卷63《武五子传》:王莽时,皆废汉藩王为家人,嘉独以献符命封扶美侯,赐姓王氏。
《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安曰:“逐麋之狗,当顾菟邪!且用皇后为尊,一旦人主意有所移,虽欲为家人亦不可得,此百世之一时也。”
《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唯卫后在,王莽篡国,废为家人,后岁余卒,葬孝王旁。
“家人”即为“居家之人”,但“家”是“私家”抑或“汉家”,学界存在不同意见。日本的尾形勇先生认为,“家人”与国、县官等公的场域相对立而存在,应理解为“私家之人”[211]。而滨口重国先生却认为,汉代指代庶民的“家人”,应为“汉家之人”。“汉家”乃指以天子为中心,包含了一般民庶的一种广大的国家概念。[212]从上述材料看来,这些“家人”都是一些身份特殊的庶民,在成为“家人”前,他们或为官僚,或为贵族,都有着“公家”身份。如果将家理解为“汉家”,“家人”直属于天子,官僚和贵族和普通百姓一起,都是汉家臣民,也应包括在“家人”的范围内。因此,表示庶民的“家人”,应为私家之人。
从《史记》和《汉书》看来,庶人可用“家人”表示,但更多的场合用庶人本身。据笔者统计,庶人在《史记》中出现37次,在《汉书》中出现达116次。其中以赎为庶人、免为庶人、废为庶人等方式出现的最多,《史记》有26次,《汉书》有83次,这些大多是一种对贵族犯罪的以降低身份为中心的惩罚方式。而其他场合基本是相对于天子、诸侯、卿大夫等表示“公家”的场合而言,此时的庶人均表示“私家之人”。秦至西汉时期,由于商鞅变法强调分家,个体家庭越来越多,当时的家人即表示“私家之人”,特别指那些除奴婢外的所有的“得为‘家’之人者”,其范围与二十等爵制所包括的范围一致。[213]史籍中表示庶人的“家人”,主要指那些有自己的姓氏可以建立自己家庭的人,与汉帝国以及天子并无太大关系。据统计,“家人”指代“庶人”的做法,到《后汉书》中完全剥离,直接用“庶人”替代。
实际上,庶人早在周代就大量存在。但周代的庶人主要指嫡系贵族以外的众多平民,此时的“庶”意为多数,并不带有歧视的含义。《说文解字》对“庶”解释为“屋下众也”,众多为庶字的本义,而旁出、卑贱、渺小皆是“庶”字的引申义。[214]庶人就是普通之人,庶民就是众多黎民。由于周代庶人众多,逐渐构成了一个平民阶层。因其血缘关系远于贵族,又逐渐处于贫穷和被统治的地位,相比同族贵族而言,社会地位越发卑微。但秦汉简牍中的庶人界于奴隶与自由民之间,对国家及私家有一定的依附性,带有卑贱和低微的含义。[215]此时,贵族犯罪的惩罚方式之一——废除其贵族身份,降为平民,更多地用带有歧视性的“庶人”表示。而离开公家场合的官僚贵族,成为“私家之人”,亦用庶人表示。家人和庶人同义是秦及西汉时期的特有现象,“家人”表示庶人在东汉已经式微,庶人更为流行。此时的庶人表示普通人,不再含有卑贱和低微的含义。这种变化的出现,可能与东汉时期二十等爵制的衰落与废除有关,也有可能与此时联合大家庭的兴起有关。隐蔽人口开始出现,并非所有的庶人都可以建立家庭。因此,“家人”指代庶人的用法只在秦和西汉前期较为流行,但带有卑贱的含义。
(二)僮(童)
《说文解字注》:“僮,未冠也。□部曰,男有罪曰奴,奴曰僮,按说文,僮童之训与后人所用正相反。如穜種二篆之比,今经传僮子字皆作童子,非古也。《杂记》注曰,童,未成人之称。”[216]而《说文解字》将“童”解释为:“童,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今人童仆字作僮,以此为僮子字,盖经典皆汉以后改。”[217]可见,汉代前用“童”表示奴,“僮”表示未成年人。《商君书·垦令》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童”与厮、舆、徒并列,都是身份较为低贱的人。《睡虎地云梦秦简》曾两次出现“敖童”。据黄留珠先生考证,“敖童”是当时一种具有“奴”的身份的特殊人口。他们不同于一般农户,但在享有授田及承担赋役方面却又同于一般农户。[218]因此,直至战国晚期,“童”“僮”两字依然沿用最初的用法。汉代后,人们渐用“童”表示未成年人,“僮”表示奴。
在“前四史”的记载中,僮用来表示奴婢。此时多用双音节复合词来称呼奴婢,如家僮、僮奴、僮隶等,较少使用单音节的“僮”。单独使用“僮”来称呼奴婢大多集中于东汉前:汉武帝一次就赏赐栾大“列侯甲第,僮千人。乘舆斥车马帷帐器物以充其家”[219]。而卓文君嫁给司马相如后,“卓王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220]。贾谊看到,僮仆可以自由买卖:“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221]劳榦先生觉察到了个中差别:“在这僮字用法之中,西汉的司马迁是常用‘僮’字来代表奴隶,东汉的班固已经尽量的慎重使用。‘僮’字多出于司马迁的原文,有时还将‘僮’字改掉。其班固所述非由司马迁原文的,如《史丹传》:‘赏赐累千金,僮奴以百数’,亦是‘僮奴’二字连称,而不只用一个‘僮’字。到了《后汉书》又屡用‘僮’字。”[222]因此,劳榦先生认为家僮的性质不是完全明了,不知道是“雇佣的仆役或买卖的奴隶”,这可能反映了“自东汉以还以至刘宋,雇佣和奴隶的身分逐渐混淆”的状况。
从语言学的发展史看来,汉语词汇系统原是以单音词为主,随着社会文明的快速发展,新事物日益繁杂,原有单音字义已不敷使用,开始往复音词方向发展。自东汉开始,汉语中的双音词逐渐增多,形成了汉语词汇的双音化。[223]文献史料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史记》卷100《季布列传》载:“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贵戚、官僚、大商人的家僮往往以千计。吕不韦家僮万人,张良家有家僮三百人,卓王孙家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史丹家僮奴以百数。而在皇宫中,“后廷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224]。《后汉书·樊宏传》:“其管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僮隶,各得其宜。故此上下戮力,财利岁倍,乃至广开田土三百余顷。”家僮多任家内杂役,也用于农业、手工业及商业。如卓氏之家僮冶铁,张安世之僮奴皆有手技作事。也有一些人因犯罪而被没入田僮。“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225]这些双音词都是合义复词,僮奴、僮隶属于并列式复合词,而家僮、田僮、僮御则属于偏正式复合词。这些同义复合词的出现,可能是使表达更为清楚,进一步凸显其间的细微差别:僮奴、僮隶并称,可能是为了强调其奴婢身份;而家僮、田僮的出现,可能是为了进一步突出奴婢的族属或隶属。[226]但能否据此就确认,单音字的“僮”指代的全部就是奴婢,而双音复合词就不全是奴婢,而是雇佣与奴婢两者皆有呢?
上述双音节复合词,有的一直被沿用。据学者统计,家僮表示奴婢的用法,不仅在唐代的敦煌文献中被广泛使用,而且一直被沿用至清朝,其后的含义未曾变化。[227]“僮隶”的使用也很广泛。颜师古注释《汉书·儒林传》中的“家人”时,将“家人”释为“僮隶之属”,意即家中奴仆。甚至到明代中叶,江南地区的一些地主还在“役僮隶”,“僮奴几两千指”,“僮婢数十百指”,这些“僮隶”“僮奴”,还有“僮婢”,依然指代奴婢。
东汉中叶开始,随着依附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奴的客化”和“客的奴化”,跟主人有从属关系的奴婢与跟主人有依附关系的门客逐渐混淆,“奴客”的出现,反映了雇佣关系的发展,同时,庸客、庸奴等称呼也很流行。这一方面是“从西汉以来,对于奴隶在法律上的人身地位,逐渐加以保护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士大夫已经成了一显著的阶级,凡不属于士大夫阶级的,不论甚为自由人或奴隶,都是同在一个很低的身分待遇上”[228]。从理论上说来,奴客、庸客、庸奴等的出现,可能表示汉代已出现奴隶与雇佣不分的情况。但如果就秦汉时期官僚贵族家庭所拥有的奴婢数量和规模来看,其时的僮、僮隶、僮奴、家僮全部指代奴婢也有可能。劳榦先生认为,唐人“家僮扫罗径”“久歉家僮散”,宋人“花落家僮未扫”中的“家僮”,可能不是奴婢,而是雇佣来的仆役。这种观点可能既受到唐宋后甚至近代“家僮”身份的影响,也可能倾向于认为秦汉奴婢的生产效率及地位都不如雇佣的仆役。
有学者比较过秦汉时期的奴价和庸价:汉代的奴价在一万五千至二万钱之间,但也有高达四万钱的。汉代的庸价平均每天八至十钱。[229]如果庸价每天十钱,一年3650钱。正常情况下,四到五年的庸价就相当于买一个奴婢的价钱。因此,可能更多的地主贵族会选择拥有奴婢。何况很多贵族的奴婢都来自于赏赐或赠予,不花一文。据学者统计,农业生产中,如果土地比较肥沃,使用奴婢劳动是比较合算的,尽管生产积极性不高,但土地肥沃就可以获得比较高的产量。如果土地的丰度属于中等或中等水平以下,采取租佃制经营可能比使用奴婢劳动有利。[230]在秦汉民间手工业生产中,私营手工业大体有三种形式:豪强大家经营的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场;大土地所有者在田庄内经营的手工作坊,还有一些具有专门手艺的个体手工业者从事小商品生产,但不占主要地位。[231]在前两者的手工业生产中,劳动力主要是流民、亡命和奴婢。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手工业生产部门,还有少量的掌握专门技术的雇佣劳动者。因此,我认为,秦汉的“僮”“僮奴”“僮隶”“家僮”主要指奴婢,雇佣的仆役虽然存在,但数量相对较少。
应该看到,东汉后,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客的地位不断下降。文献中将庸客、庸奴并称,说明在时人眼中,庸客地位与奴婢已相去不远。
(三)臧获
此乃古人对奴婢的贱称。《荀子·王霸》:“大有天下,小有一国,必自为之然后可,则劳苦秏顇莫甚焉;如是,则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势业。”《韩非子·喻老》:“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关于其本义究竟何指,有几种说法。扬雄的《方言》云:“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妇奴谓之获;亡奴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异方骂奴婢之丑称也。”或曰,取货谓之臧,擒得谓之获。[232]唐代徐坚的《初学记》引应劭的《风俗通》说:“古制本无奴婢,即犯事者或原之。臧者,被臧罪没入为官奴婢;获者,逃亡获得为奴婢也。”《汉书》卷62《司马迁传》晋灼注云:“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而在《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李善注引韦昭曰:“羌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在史书中,臧获一直都与“婢妾”“小人”等齐名,身份较为卑贱。
《史记》卷83《鲁仲连列传》:乡使管子幽囚而不出,身死而不反于齐,则亦名不免为辱人贱行矣。臧获且羞与之同名矣,况世俗乎!
《汉书》卷62《司马迁传》:且夫臧获婢妾犹能引决,况若仆之不得已乎!所以隐忍苟活,函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恨私心有所不尽,鄙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也。
《后汉书》卷43《何敞列传》:然臧获之谋,上安主父,下存主母,犹不免于严怒。
《三国志》卷15《魏书·贾逵传》:若以其私憾败国殄民,彼虽倾覆,于我何利?我苟无利,乘之曷为?以是称说,臧获之心耳。
《三国志》卷28《魏书·锺会传》:雄曰:“……百岁之后,为臧获所笑,岂仁贤所掩哉?”
《三国志》卷58《吴书·陆逊传》:……狙诈驰于当涂,权略周乎急务,负力从横之人,臧获牧竖之智,未有不凭此以创功,舍兹而独立者也。
(四)臣妾
《说文解字》将“臣”解释为“牵也,事君者,象屈服之形”[233],将“妾”解释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234]。可见,臣妾是身份卑微的人。上古时期,“臣”一般表示男奴,“妾”指女奴。《尚书·费誓》有“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就表示奴隶。《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唐孔颖达即传曰:“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清代的孙星衍明确指出:“臣妾,厮役之属也。”臣妾含义随时代不同而变化。西周、春秋时期,臣妾一般指代奴隶,但春秋末至战国时期,臣、妾的语义发生变化,而表示奴隶意义的“奴婢”也开始出现[235],臣妾与奴婢含义出现重叠、混淆,但“臣妾”的使用并没有完全被“奴婢”取代。有秦一代,“臣妾”指代奴婢,仍被广泛使用。
《史记》卷33《鲁周公世家》: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敬复之。
《史记》卷68《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史记》卷128《龟策列传》:卜有卖若买臣妾马牛。
《史记》卷128《龟策列传》:求财物买臣妾马牛,一日环得;过一日不得。
而在睡虎地秦简《日书》中,也有关于臣妾的记载。
除日,臣妾亡,不得(一五正贰)
客、寓人及臣妾,必代居室(六○正叁)
毋以午出入臣妾、马[牛],是胃(谓)并亡。(一○八正贰)
己巳生子鬼,必为人臣妾(一四五正陆)
窞日,可以入马牛、臣[妾](四一壹)
敫日,可以入臣妾、驾马句(四二壹)[236]
《日书》中的“臣妾”表示奴婢,但“臣妾”同样被用于表示国家间的臣属关系。
《史记》卷66《伍子胥列传》:越王句践乃以余兵五千人栖于会稽之上,使大夫种厚币遗吴太宰嚭以请和,求委国为臣妾。
《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南夷之君,西僰之长,常效贡职,不敢怠堕,延颈举踵,喁喁然皆争归义,欲为臣妾,道里辽远,山川阻深,不能自致。
《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是时邛筰之君长闻南夷与汉通,得赏赐多,多欲愿为内臣妾,请吏,比南夷。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王莽因汉承平之业,匈奴称藩,百蛮宾服,舟车所通,尽为臣妾,府库百官之富,天下晏然。
《三国志》卷4《魏书·三少帝纪》:武陵邑侯相严等纠合五县,请为臣妾。
自汉伊始,“臣妾”开始成为地位低微的人的谦称。这种称呼既适用于主臣之间臣的自称,也适用于夫妻之间妻的自称。这种用法一直流传下来。
《史记》卷110《匈奴列传》:日上戊己。其送死,有棺椁金银衣裘,而无封树丧服;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百人。
《汉书》卷44《淮南王传》:夫大王以千里为宅居,以万民为臣妾,此高皇帝之厚德也。
《汉书》卷64上《严助传上》:陛下以四海为境,九州为家,八薮为囿,江汉为池,生民之属皆为臣妾。
《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乃壬寅日大长秋受诏:“椒房仪法,御服舆驾,所发诸官署,及所造作,遗赐外家群臣妾,皆如竟宁以前故事。”
《后汉书》卷10上《皇后纪上》:家既废坏,数呼相工问息耗,见后者皆言当大尊贵,非臣妾容貌。
《后汉书》卷60下《蔡邕列传下》:所谓宫中有卒,三月不祭者,谓士庶人数堵之室,共处其中耳,岂谓皇居之旷,臣妾之众哉?
(五)私属
私属最早见于先秦典籍。《左传》宣公十七年:“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237]杜预注:“私属,家众也。”此时,大夫一般都有自己家族的军队,称为“私属”“私属徒”等。《左传·哀公八年》:“微虎欲宵攻王舍,私属徒七百人,三踊于幕庭。”《吕氏春秋·无义》:“公孙鞅以其私属与母归魏。”《史记》卷4《周本纪》:“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此时的私属与主人有一定的依附关系,可能与先秦文献中的“徒”“属徒”等身份相同。[238]林剑鸣先生指出:春秋时代的“私属”是家庭成员,与奴隶、奴婢不同。[239]这两种观点都看到了私属对家庭的依附关系,此时私属与奴隶的主要区别可能在于是否是宗族成员:私属是家族武装,与主人属于同一宗族,主人可能是“宗子”;而奴隶与主人不属于同一宗族。
张家山汉简也出现了“私属”。“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240]这里的私属是男奴免除奴婢身份后的称呼,“奴婢表现好,可以由主人免除其奴婢身份,免除了奴婢身份后,男的叫‘私属’,女的叫‘庶人’,侍奉主人仍然和奴婢一样,免除他们的徭役和算赋”[241]。但“私属”和“庶人”与主人还存在依附关系,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他们的身份与当时普通的编户齐民不同。“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足以体现他们的身份更接近于奴婢。可见,汉简中“私属”的奴婢色彩较浓,是“一个仅仅限于私奴婢关系领域的特殊阶层”[242]。而《居延新简》更是将私属和奴并论:“私属奴寿王谏杀人已□。”[243]因此,“私属”与奴婢都与主人有依附关系,但奴婢对主人可能有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双重关系,而“私属”可能只有人格依附关系。
西汉末王莽改制,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明确把“奴婢”改为“私属”,禁止买卖。但却无法实行,因买卖田宅、奴婢等获罪的诸侯、卿大夫以至庶人不可胜数,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王莽又下诏听民买卖奴婢,私属之名于是废止。史书载:
《汉书》卷99中《王莽传中》: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后三年,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
王莽将“奴婢”改为“私属”,而非其他名称,可能更多着眼于两者间的区别联系:奴婢完全依附于主人,可以任意买卖。而私属却不完全依附于主人,主人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买卖。王莽这一举措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或改善奴婢的地位。[244]学术界对“私属”的身份存在分歧。许倬云先生认为私属是“奴隶过渡到编户齐民的中间阶段,属于主人的家户里面,而不能单独编一户,不能离开主人”,并认为“有了这个阶段的出现,我们就可以在奴隶制与亲缘团体的两种制度之间连上一个关系;奴隶可以转化为家属里面的成员,但要经过‘私属’这个阶段,换句话说,变成私属以后就不能随意买卖”。因此他认为“王莽改革的特别意义,在于加速奴隶亲缘化的步伐”[245]。诚然,私属不能单独编户,也不能离开主人,他与主人关系密切。但要把私属看成是“奴隶转化为家属成员”的一个阶段,则有欠妥当。在古代很多国家,奴隶(奴婢)从一开始就被视为家庭成员。之所以如此,并不是真正要把奴隶“亲缘化”,而是在父家长制家庭中,家长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而奴婢等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处于低贱的从属地位。有人认为王莽改革,“从社会意义上看,把商品化的奴婢改为禁止买卖的私属,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试图废除债务奴隶的做法”,“这是由完全占有向不完全占有的过渡,也就是奴隶农奴化的开始。他们(指私属——作者注)相当于恩格斯所说的中世纪隶农的先驱”[246]。一方面,作者看到了奴隶与私属的差别,即是否完全占有。另一方面,不少私奴婢虽因贫穷而被卖为奴,但私属并非全部是债务奴隶,更谈不上是从奴隶向隶农过渡的变化形态。也有人认为:“王莽既然以庶人称私属,则私属之身份必与庶人相当。由此我们可以说,王莽改称奴婢为私属,实质上就是变私奴婢为庶人。不过庶人这个概念含意比较广泛,王莽既然以私属命名,其地位当与依附人民相同。”“‘私属’似可释为‘家人’或‘家众’,改奴婢为私属,即把奴婢改变为地主的家人,并把户口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其实质是作为私家的依附民。”[247]从简牍看来,汉代的“庶人”不同于当时的平民,当时的私属、庶人等,都与主人存在不完全的依附关系。从依附程度而言,私属、庶人是奴婢放免为民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他们与主人有着不完全的依附关系。总之,无论将私属看成是债务奴隶还是依附民或是奴隶亲缘化的产物,这些看法都认为王莽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奴婢的地位,也看到了私属与奴婢的依附特征。
敦煌汉简中,除出现私属外,还出现了私从者。
私属大男吉 元年 八月食粟二斛少七斗 十二月己亥自取 一(322)
私属吉 元年 十一月食麦二斛七斗 十一月丁酉付吉 一(329)
始建国二年桼月尽三年二月候舍私从者私属 致(358)[248]
前两条史料时间均为“元年”,据考证,当是始建国元年。[249]而最后一条简牍记载时间为始建国三年。仅从名称看来,王莽改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贯彻。而从第三条简牍资料看来,私从者与私属并列,说明两者身份不同。我认为,私从者可能是家丁或家众,他们与主人间可能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依附关系。敦煌汉简有关“私从者”的记载较多,有的简牍对“私从者”身份记载得很详细:
书吏胡丰私从者零县宜都胡骏年三十长桼尺二寸(280)
私从者广陵嘉平里丘丑羊二头=二百九十案害从臧五百以上真臧已具主(788)
羊皮裘二领
相私从者敦煌始昌里阴□年十五 羊皮裤二两
革履二两(1146)
出外塞吏子私从者大男廿四人……(298)[250]
上述简牍中的“私从者”身份是平民,并不一定是奴婢或私属。而有的简牍并未说明“私从者”的身份。
从掾位田裒 米亖斗 私从二人 麦二斛(345)
大煎都候长王习私从者持牛车一两 三月戊申出东门(526)
五凤三年三月丁丑朔癸卯士吏带敢言之候官隧和吏妻子私从者三月稾
名籍一编敢言之(998)[251]
简牍中除了私属与私从者并列外,还有奴婢与私从者并列:
外塞吏子私从者奴大男十五人……(295)
高望部元始元年十月吏妻子从者奴私马 致(545)
元始三年七月玉门大煎都万世侯长马阳所赍操妻子从者奴婢出关致籍(795)[252]
上述3条简牍说明,“私从者”的队伍也可能有奴婢的存在。这种情况在简牍中还有几见。
出塞吏子葆婢伎女□人……(296)
出塞吏子□□奴小男六人……(301)
出外塞吏子奴婢小男女二人 凡积二百六人(304)
凡外塞吏子奴婢小男女廿二人 积千六百六十六人(305)[253]
简牍记载清楚说明,当时一些出塞的官吏普遍都带有“私从者”。“私从者”队伍中,既有平民,也有私属和奴婢。从简牍记载的时间看,在王莽改制前的元始、五凤年间,奴婢、奴、婢仍然被广泛使用。而王莽将奴婢改为私属后,簿籍的记载方式从“私从者奴(婢)”变为“私从者私属”了。从变化看来,王莽将奴婢改为私属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敦煌汉简清楚地说明了当时“私从者”的来源情况。既有可能是雇佣来的平民,也有可能是与主人有依附关系的奴婢(私属)。私属与“私从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属于”或“跟从”的区别,这也是私属(奴婢)与平民的区别——是否有依附关系。
(六)苍头(仓头)
仓头是从服饰而言的。仓通苍,表示黑色。秦汉时期,戴冠是上层男性的专利,而下层男性社会成员只能着巾,奴婢等地位低贱的人一般以深青色布包头,纪昀辑《汉官旧仪》载:“官奴择给书计,从侍中以下为仓头,青帻,与百官从事从入殿中。”[254]因此,苍头就成为了奴婢的别称。悬泉汉简记载:“长罗侯仓头李渠子,当责效谷千人丞许得之、骑士乐成里杜延年、安处里赵中君、昌里杜中对钱八千。(Ⅱ0214③:5)”[255]文献中亦有不少关于仓头的记载。
《汉书》卷68《霍光传》:(霍)云当朝请,数称病私出,多从宾客,张围猎黄山苑中,使苍头奴上朝谒,莫敢谴者。
《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彭宠为其苍头所杀,渔阳平。
《后汉书》卷25《刘宽列传》:宽简略嗜酒,不好盥浴,京师以为谚。尝坐客,遣苍头市酒,迂久,大醉而还。
《后汉书》卷26《宋弘列传》:则子年十岁,与苍头共弩射,苍头弦断矢激,误中之,即死。奴叩头就诛,则察而恕之。
《后汉书》卷42《光武十王列传》:光武崩,大行在前殿,荆哭不哀,而作飞书,封以方底,令苍头诈称东海王彊舅大鸿胪郭况书与彊曰:……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皇后弟黄门郎窦笃从宫中归,夜至止奸亭,亭长霍延遮止笃,笃苍头与争,延遂拔剑拟笃,而肆詈恣口。
《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多取良人美女以为姬妾,皆珍饰华侈,拟则宫人,其仆从皆乘牛车而从列骑。又养其疏属,或乞嗣异姓,或买苍头为子,并以传国袭封。
《后汉书》卷81《独行列传》:李善字次孙,南阳淯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
《后汉书》卷82下《方术列传下》:乃上没敞所侵官民田地,废其庶子,还立嫡嗣。其苍头儿客犯法,皆收考之。
《三国志》卷4《魏书·三少帝纪》:入白太后,遂拔剑升辇,帅殿中宿卫苍头官僮击战鼓,出云龙门。
《汉书》卷86《王嘉传》:贤家有宾婚及见亲,诸官并共,赐及仓头奴婢,人十万钱。
《后汉书》卷10上《皇后纪上》:前过濯龙门上,见外家问起居者,车如流水,马如游龙,仓头衣绿褠,领袖正白,顾视御者,不及远矣。
《后汉书》卷34《梁统列传》:寿伺冀出,多从仓头,篡取通期归,截发刮面,笞掠之,欲上书告其事。
《后汉书》卷50《孝明八王列传》:自选择谨敕奴婢二百人,其余所受虎贲、官骑及诸工技、鼓吹、仓头、奴婢、兵弩、厩马皆上还本署。
《后汉书》卷72《董卓列传》:主簿田仪及卓仓头前赴其尸,布又杀之。
《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时宾客求谒让者,车恒数百千两,佗时指让,后至,不得进,监奴乃率诸仓头迎拜于路,遂共轝车入门。
但秦汉时期也有一些起义军队,以头裹青巾为标志,亦称“苍头”。这种“苍头是以军中服色得名,并非奴隶之称”[256]。
《史记》卷7《项羽本纪》:少年欲立婴便为王,异军苍头特起。
《史记》卷69《苏秦列传》:今窃闻大王之卒,武士二十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车六百乘,骑五千匹。此其过越王句践、武王远矣,今乃听于群臣之说而欲臣事秦。
《汉书》卷31《陈胜传》:胜故涓人将军吕臣为苍头军,起新阳,攻陈,下之,杀庄贾,复以陈为楚。
(七)卢儿(庐儿)
这在秦汉史籍中出现次数很少,多与苍头并称,一般指年轻的奴婢。
《汉书》卷72《鲍宣传》:奈何独私养外亲与幸臣董贤,多赏赐以大万数,使奴从宾客浆酒霍肉,苍头庐儿皆用致富!非天意也。
《汉书》卷78《萧望之传》:仲翁出入从仓头庐儿,下车趋门,传呼甚宠。
(八)保庸
这在秦汉史籍中比较少见。《史记》记载司马相如“身自著犊鼻裈,与保庸杂作,涤器于市”,《史记集解》解释为:方言曰:“保庸谓之甬,奴婢贱称也。”[257]《方言》却记载:“臧、甬、侮、获,奴婢贱称也……自关而东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实际上,保庸与奴婢有一定差别。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讯婢:起市中,谁逢见?曰:虽有逢见,弗能智(知)。讯婢党有与争斗、相惌(怨),及贾贩,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曰:毋有。”[258]其中的“保庸”并不一定是奴婢。秦汉时期“保”“庸”常常连称,但也可以分开使用。《史记》中曾载“高渐离变名姓为人庸保,匿作于宋子”[259],而“孝宣皇帝愍而录之,乃开庙臧,览旧籍,诏令有司求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并受复除,或加以金帛,用章中兴之德”[260]。这些庸保相当于佣客,“保”可能由于这种人为主人所“保养”“保护”而得名,他们大多是一种具有徒役身份的人。[261]在居延汉简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葆”:
葆鸾鸟息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长六尺黑色——皆六月丁巳出 不(15·5)
葆 鸾鸟大昌里不更李恽年十六(51·5)[262]
据裘锡圭先生考证,此处的“葆”通“保”,意为“被人收养保护”。在第一条简中,爵为上造;第二条简的爵为不更。也就是说,保可以有爵,说明他们在法律上是良民身份,这一点与庸一样,而与奴婢有别。[263]
至于秦汉“庸”的身份,大部分是佣耕者、佣工等,但在居延、敦煌汉简中的“庸”,大部分则是“代役人”,是秦汉徭戍制度中的“践更”者和“过更”者。无论是佣工还是“代役人”,他们都是“当时的编户齐民破产后地位下降的第一个阶梯,从社会地位讲他们仍保有公民权,在户籍上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264],与奴婢有着严格的区别。
总之,无论是保、庸还是保庸、庸保,严格来说他们都还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不能算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