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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背景及相关政策的建立是什么?
听力损失是导致言语交流障碍的常见疾病。全世界现有7亿多人患有中度以上(55dB HL)的听力损失。我国听力言语残疾者达2 780万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34%,其中中重度以上的占0.5%;而经过重症监护治疗病房抢救的新生儿中听力损失发生率高达22.6%,中重度以上者为1%。我国现有0~7岁听力损失儿童80万人,每年新增约3万人。
正常听力是进行语言学习的前提。听力正常的婴儿一般在4~9月龄,最迟不超过11月龄会牙牙学语,这是言语发育的重要阶段性标志。而严重听力损失的儿童由于在语言发育最重要的关键期缺乏语言刺激的环境,2~3岁内不能建立正常的语言学习。最终,重者导致聋哑,轻者导致语言和言语障碍、社会适应能力低下、注意力缺陷和学习困难等心理行为问题。
由此可见,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在预防聋哑和语言发育障碍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用传统的高危家庭登录管理的方法只能发现约50%的先天性听力损失儿童;通过常规体检和父母识别几乎不能在1岁内发现听力损失患儿,特别是单侧听力损失和轻度听力损失,而新生儿听力筛查是婴幼儿早期发现听力损失最有效的方法,最终实现使先天性听力损失的儿童聋而不哑。
1993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发表题为《婴幼儿耳聋的早期诊断》的声明,提出所有适龄儿都要接受听力筛查,同时强调全面干预和处理的必要性,成为新生儿听力筛查由高危因素登记向全面普查转变的里程碑。
我国1994年颁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提出要在全国逐步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