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单位领导是否可以直接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案例背景
某化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某遭到了解雇,单位领导给出的解雇意见是于某屡次不服从领导安排,擅自指挥员工休息,导致化工厂利益遭受损失。于某觉得既无奈又伤心,自己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心想做好本职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因此,每次出现一些安全隐患的时候,于某就会认真负责地排查,同时让相关的员工停止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然而因为性格耿直,于某经常与领导发生争执,这才遭到了解雇。
学法有疑
于某的任免是否可以由厂领导直接决定?其权益应受到怎样的保护?
法律讲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往往会与掌握整个企业业务的负责人产生分歧,一方面是因为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存在某些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只注重创造利润而忽视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往往会与企业领导产生矛盾,从而自身的合法利益很容易得不到保障。因此,法律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上对其作出了保护。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上述案例中,于某所在的化工厂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于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任免应当依法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化工厂领导借口辞退于某的行为,于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句话说法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