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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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指引

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质监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7期)

裁判摘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对于违反该三十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由此可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负有对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