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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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控股股东与信息披露质量

一、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1.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大股东是指出资占公司股票份额较大的股东,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对于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有较大的影响力。控股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一般是大股东,但大股东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2.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出资只占公司股票份额的一小部分。虽然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具有同等的表决权,但由于所持股份较少,声音微弱,对公司的影响有限。

二、大股东减持与信息披露质量

(一)大股东减持

大股东减持是指出资占公司股份较大的股东卖出手中股票,减少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以公开报表的形式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大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在于披露是否真实可靠,披露是否充分及时以及披露的对象之间是否公平。

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后,A股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大股东减持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二)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研究

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能够上市流通,大股东只能在上市公司中通过利润分成和利益侵占获取利益。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能够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为了提升股价获取收益,大股东可能会依靠在公司的控制权,在减持前降低信息披露质量,增加信息披露环境的不透明程度,以便在股价较高处减持,在股价较低处抄底,从而获取超额收益。

Rogers(2008)对管理层交易激励是否影响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为了规避诉讼风险,管理层在出售股票之前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了保持其信息优势,管理层在购买股票之前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研究发现,发生减持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减持前倾向于披露好消息,或是将坏消息延迟到减持后披露,同时发现大股东减持规模越大,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率越高。夏宁(2013)在《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大股东减持》中通过研究2008~2011年深交所上市的发生减持事件的A股公司数据,得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与大股东减持负相关的结论,即:大股东为了高价售出股票,可能会降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大股东可以操纵信息披露质量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因如下:

1.信息不对称

即使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公开的,但是仍然存在内幕信息。公司不同的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公司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对信息了解越充分越全面的股东,往往越有利。作为持有公司较多股份的大股东,对公司可以产生重大影响,了解到的公司内幕信息也更充分,因此很有可能操控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来影响股价,高价出售股票或低价购买股票,从而获得超额收益的,而这样直接侵害了掌握较少信息的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管体系不完善

股市的监管体系不完善,使得大股东可以通过控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来达到盈利目的。因此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考评体系来减少上市公司故意降低信息披露质量的行为;同时,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而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却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审计师需要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以此来出具公正的审计意见,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盈余管理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减持规定》,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减持前信息披露

《减持规定》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2.减持规定

《减持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①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②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减持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①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②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