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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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官队伍建设兼顾多样性与一致性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实行终身制。[30]成立之初设立了12个现任法官(active judge)席位并维持至今。[31]现任法官任职一定期限或超过一定年龄之后,可以选择担任工作任务较轻的资深法官(senior judge),例如1987年任命的梅耶(Haldane R.Mayer)法官于2010年起担任资深法官。当然,也可选择继续担任现任法官,比如自1984年起担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现任法官,91岁的纽曼(Pauline Newman)法官仍然在任。保证审判质效的灵魂与核心在于法官队伍建设。在组建、培养法官队伍以及辅助机制建设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颇具特色。

(一)法官选拔来源多样化适应各类案件审理需求

对于现任法官的来源结构,外界曾有的刻板印象是12名法官在就任以前,均是视野狭窄仅限于专利技术领域的律师,只熟悉专利法。但事实并非如此,从人员选拔的途径来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具有多样性的来源结构。198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之初,第一届11名现任法官中,有6名是原索赔法院法官,有5名是原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法官,缺员1名是由于原索赔法院昆济格(Robert Kunzig)法官不幸逝世。11名现任法官中,包括首席法官马基(Howard T.Markey)、法官里奇(Giles S.Rich)和法官尼斯(Helen W.Nies)在内的3人在任命为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法官之前具有知识产权背景,其中首席法官马基和法官里奇拥有专利法执业经历,法官尼斯执业于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领域。鲍德温(Philip Baldwin)法官在就任前在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拥有14年处理专利案件的经验。米勒(Jack Miller)法官在就任前在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拥有9年处理专利案件的经验。综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一届11名现任法官中共计有5名拥有处理专利案件的执业经历。[32]

此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法官所具有的专利与非专利背景上基本维持了这一比例。以第五任首席法官米歇尔(Paul R.Michel)任职的2004~2010年为例,12位现任法官中有5位从前的确是专利律师,其中2位是公司专利部门的药剂师、1位为专利律师、1位是前专利审查员、1位是专利法教授。包括前首席法官米歇尔在内的另外7名现任法官以及5名资深法官在就职前并没有任何与专利有关的经验,包括1名税务律师、2名助理总检察长、1名法学院院长、1名民事上诉案件专家、1名参议院工作人员、1名民事案件律师、1名司法部部长助理、3名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和1名美国首席大法官特别助理。[33]

前首席法官米歇尔认为法官选拔来源的多样化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最大优势,由背景多样化的专利人员与非专利人员混合而成法官队伍,在处理专利以及非专利案件时,既提供了专家意见,又兼具不同领域意见。[34]知识产权主审法官参与非专利领域,尤其是商业与市场竞争领域案件的审理,有助于加强法官对创新需求的敏感度,更好地理解专利对于不同产业技术革新所起的激励或阻碍作用,提升其对于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35]同时,由普通法官与知识产权法官共同审理专利案件,有助于矫正制度性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随机组成的合议庭通常包括3名或3名以上的法官,其中包括1~2名专利领域专家和1~2名非专利人员,在同一天可能将审理不同类型案件,包括1~2个专利案件,2~3个非专利案件,以及多个诸如人事案件等普通案件。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全体12位现任法官组成大法庭进行审理,由多数表决制通过判决。

(二)法官队伍建设内外兼具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法官队伍建设上内外兼具:对内,主要依靠在12名现任法官之间形成一致性意见,防止现任法官之间裁决标准不一;对外,积极通过与地方法院法官、律师等展开同行对话,集思广益,避免裁决出现主观偏见。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设立的初衷在于统一案件裁决标准,虽然其设立后从巡回法院层面解决了此前不同巡回法院间的冲突,统一了专利案件的审理标准,但并没有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因不同法官对同案不同判产生的“法院内冲突”,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法官。[36]因此,要实现裁决一致性目标有赖于由现任法官所组成的裁决主体的具体执行。12名现任法官构成的裁决主体,每一次因退休、死亡、转为资深法官等而导致的人员变动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变化,导致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发生专利原则导向上的重大转变。为了避免突然性或巨大转变,现任法官的任命通常是循序渐进地开展,2~3年新任法官不超过3名,以保持裁决的一致性与连续性。现任法官被任命后,无论其先前经验如何,每位新任法官都需要快速扩充对不熟悉领域法律的认识,包括掌握许多相当复杂难解,甚至艰深晦涩的法律。一般而言,新任法官需要花费约5年时间才能做到游刃有余。除了极少数杰出者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全能水平,大部分人都需要较长时间通过处理案件、学习不熟悉领域法律知识、请教经验更丰富的法官等途径来提高办案能力。

在居住地上,所有现任法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居住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在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7]对于现任法官居住地是否应受限制,反对者认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为一个拥有全国性管辖权的法院,法官在全国范围拥有居住地不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更具有代表性,视野更开阔;支持者则认为法官除了每月开庭时间,散居于全国各地,可能减损裁决的一致性与连贯性,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同样作为全国性法院,其现任法官在任期内基本上都住在同一栋楼。前首席法官米歇尔认为居住地限制规定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新任法官尽快学习不熟悉而又必须掌握的法律事项,而且较之于居住地分散于不同的州,更有助于所有现任法官更加紧密地、持续地协同工作。他认为这种方便对法律事务以及私人事务展开面对面交流的居住要求对裁决一致性的影响虽难以客观量化,但起到了许多潜移默化的作用。[38]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不仅对内通过集中居住地,在工作与生活中频繁交流形成一致性意见,而且对外通过广泛参与律师协会,既包括诸如专利、合同或退伍军人等特别律师协会,也包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了解与听取律师及当事人的看法。不仅如此,现任法官还通过出庭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就其复审的专利案件与地区法院法官进行同行对话。此外,2006年至2015年间,已邀请来自全美各地区法院共计56名法官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访问,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进行深入交流。[39]

(三)引入法官辅助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几十年来,美国各联邦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据统计,1960年至2010年间,美国各联邦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增长了14倍,而同期各联邦上诉法院的现任法官总数几乎翻了一番,这意味着如今1位上诉法院法官相较于1960年的法官,工作量增长了6倍。[40]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从1982年成立至今,12名现任法官员额一直未变,如何在保持现任法官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处理数量日益增长且案情更加复杂的案件成为一大挑战。对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通过完善司法辅助机制,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第一,适应新技术发展,增加计算机信息处理部门,目前该部门拥有10余名计算机专家,且不断对法庭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换代,比如在法庭上法官、书记员以及双方律师可以使用电脑,在法庭外休息室可以使用公共无线网络,视频会议技术使得口头陈述得以在远程进行,数字录音技术使得与案件有关的口头陈述、庭审辩论以及法官意见可以在当天发布到法院网站,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现任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显著提升。

第二,通过法官助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案件处理效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每位现任法官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judicial assistant)以及最多4名法官助理(law clerk),每位资深法官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以及1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没有法定职责,而是执行所隶属法官的指令。虽然每一位现任法官的法官助理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各不相同,但工作内容通常包括:详细研究案情、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撰写法官备忘录(bench memo)、起草司法文书底稿、编辑校对司法意见书、核实司法意见书中所有引文的准确性等。[41]法官助理的任期由其所属法官决定。据2013年一项针对59位上诉法院现任法官与资深法官的调查问卷统计,98%的法官聘用一年期的法官助理,虽然部分法官为了减少培训新法官助理所需成本而聘用长期或终身制法官助理,但这一比例并不高,约占40%,且其中65%只雇了1位超过一年期的法官助理,只有1位法官雇了4名终身制法官助理。[42]绝大多数法官选择聘用一年期法官助理意味着每年需要更换、选聘新的助理。在招募方式上,包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内的所有上诉法院现任法官的法官助理,基本上都是通过OSCAR在线申请数据平台等途径公开招募。[43]在挑选所需法官助理人选时,法官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毕业学校、写作能力、个性特征、实习经历、工作经验、地缘关系、推荐信、性别、政治意识形态等。虽然上述选任因素会根据不同法官的个人偏好在优先顺序上各不相同,但绝大多数法官会将申请人所毕业法学院的排名与教学质量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在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时,法官通常首先按照毕业学校与写作能力对申请人进行排序,确定面试对象,而在进入面试环节后,申请人的个性特征则成为决定因素。[44]正如上诉法院沃尔德(Patricia M.Wald)法官所言:“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关系是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恋爱关系以外联系最为紧密、相互依赖程度最高的关系。法官在对彼此相处的一年期间进行‘好’与‘坏’的评价时,不仅是针对所达到的成果或法庭上解决的重要事项而言的,而且包括团队协作及法庭内部工作的氛围与活力。”[45]

第三,引入上诉调解机制。自2006年以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设置了强制性上诉调解项目[46],极大地提升了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据统计,2016年,上诉调解项目调解成功率达到47%,其中专利案件调解成功率为43%。[47]进入上诉调解项目的案件来源有两种,其一是由法院筛选、评估具有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其二是由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共同请求进行调解的案件。在进入正式庭审之前,前置性地设立上诉调解项目,不仅减轻了法官裁判工作量,节约了专家意见、法官助理辅助等诉讼资源,而且上诉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较之司法裁决更能定分止争、满足双方利益诉求。即使调解不成,基于保密规定,当案件继续由法院审理时,主审法官也根本不知道该案曾经过调解,从而避免对案件审理产生任何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