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学答问之三
(三十一年五月)
(一)《新理学》一〇七页所说,是就各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的不同说。例如农业社会是一种社会,工业社会又是一种社会。又例如我在《新事论》中所说,以家为本位的社会是一种社会,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又是一种社会。假如一个社会是以家为本位的社会,我们如果批评这个社会内的某一分子的行为,我们只能以以家为本位的社会的道德标准批评之。一七三页是就社会组织的层次说。例如,国家是一社会组织,党派又是一社会组织。就层次说,国的社会组织,高于其中的党的社会组织。一党的人为他的党的利益,而牺牲他的国家的利益,对于他的国家说,他的行为不忠;对于他的党说,他的行为是忠。他不忠于国而忠于党,此所谓盗亦有道也。就理说,道德标准都是不变的。因其是不变的,所以是绝对的,单一的。例如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只有一个以家为本位的社会的道德标准。无论哪一个社会,只要它是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它都用这个道德标准。如果这个社会变为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它自然改用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的道德标准。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变了,但并不是以家为本位的社会的道德标准变了。以家为本位的社会的道德标准,还是如此,不过这个社会先用之而后不用之而已。就事实说,一个社会所实际用的道德标准,都一部分是可变的,因其是可变的,所以亦是多数的,是相对的,无论社会是否终极最高社会。因为即使终极最高社会,也可以有许多种类。既有许多种类,所以这一个终极最高社会,也可以自一种类变为另一种类。因此它本用此一种类的社会的道德标准,亦即改用另一种类的社会的道德标准。所以即使这一个社会是终极最高社会,其道德标准的一部分,亦可以是可变的。
我们说一部分,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其是否终极最高社会,无论是何种社会,它总是社会。它既是社会,它总需用社会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既总需用这些规律,所以随着这些基本规律而来的道德标准,是不变的。
我们须注意于某一个社会、某种社会及社会的分别。某一个社会是某一个社会,某种社会是某种社会,社会是社会。如了解这些分别,则以上所说,即不难了解。
(二)此所谓是非,有几种意义。《新理学》说是的命题及非的命题。此所谓是非的意义是真假。是的命题就是普通所谓真命题。非的命题就是普通所谓假命题。“非方”之非的意义是“不是”。所谓非方者,只是不是方。“一种社会内分子之行为,只能以其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为标准以批评之”,此所说是说道德方面的错不错。此三者完全是三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一个真命题,如其是真的,即永远是真的。如其可以成为不真,则是它本来即是不真,不过人于一时以为是真而已。如用歪邪为标准,以判断方的东西,则方的东西是非歪邪,非歪邪就是方。如歪邪等于非方,则非歪邪就是非非方。非非方也就是方。这并没有所谓纷然淆乱的情形。方的东西的一类中的东西,当然都“是”方的。此“是”与命题的是非,及道德方面的是非,完全没有关系。方的东西一类中的东西与其类的关系,是类与其分子的关系。一种社会内的分子,对于其社会的关系,是全体与部分的关系。此两种关系不同,不可比拟。
(三)若知此两种关系不同,则所谓“合于方之理而维持其方者,是方的道德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合于方之理者,是一个方的东西。这里并没有一个全体,无所谓维持其存在。“哲学既不知方有四隅,自谈不上方之标准。”如说谈不上是谈不上方之标准之内容,新理学本来承认这是谈不上的。如说谈不上是谈不上方之标准的有无,则新理学不能承认。关于道德标准,亦是如此。虽是如此,但所谓道德之一多变常,仍谈得上。因为这是从分析某一社会、某种社会、社会的分别而得来的。看上文可知。《新理学》一八〇页以下所讲诸德,是举例的性质。哲学可以不讲。二〇五页以下所以讲革命等者,因恐有人误会,以为如道德是如《新理学》所讲者,则革命必是不道德的行为。故加以说明,以见新理学的系统中,亦容许革命。
(四)哲学或科学都只能讲原理。某种事于某种情形下是如何,这是原理所讲的。至于某一事应该应用某原理,例如某一社会,于某一种情形下,应该怎样改变,哲学当然不知道。社会科学当然亦不知道。《新理学》说,“知有新社会制度,而感觉其需要”,此知是就多数人的知说。但此说并不抹杀先知先觉。先知先觉之所以高于一般人者,在于其能“先”。他先知先觉,而多数人随之成为后知后觉。如有一个人自以为是先知先觉,而永远绝无多数人随之为后知后觉,这个人的觉知,大概总有点问题(《新理学》论艺术章中,不承认有所谓曲高和寡一点,可以参看)。所以“如何可说是穷,如何可说是应变而通”,并非无标准。
(五)圣贤自亦讲究道德内容。但若只讲究道德内容,以行道德,其境界是道德境界。天地境界,须从哲学活动上得来。此点于拙作《新原人》(不久可在商务出版)中有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