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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爆炸品
一、定义
爆炸品包括以下几种。
(1)爆炸性物质(物质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气体、蒸气或粉尘爆炸环境者,不列入第1类),不包括那些太危险以致不能运输或那些主要危险性符合其他类别的物质。
(2)爆炸性物品,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的数量或特性不会使其在运输过程中偶然或意外被点燃或引发后因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外部产生任何影响。
(3)上述两条款中未提及的,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物品和物质。
第1类是受限制的类别,即只有那些列在危险品表中的爆炸性物品和物质才可运。但是,有关国家的相关部门保留通过相互协议而批准在特定条件下为特定目的运输爆炸性物质和物品的权利。因此,危险品表中列有“爆炸性物品,n.o.s”和“爆炸性物质,n.o.s”条目。应注意,这些条目仅在没有其他可能利用的操作办法时使用。
危险品表中所列的大多数爆炸品通常禁止航空运输。该表包含了这些爆炸品的相关资料,其运输必须得到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描述
爆炸性物品和爆炸性物质划归为6个项中的其中1项和13个配装组中的其中1个,不是在所有项中能找到所有的配装组,只有《危险品规则》中1.4项S配装组的爆炸品可以用客机运输,只有《危险品规则》中1.3项C、G配装组和1.4项B、C、D、E、G、S配装组的爆炸品可以用货机运输。
三、配装组
被认为可以相容的各种爆炸性物品和物质列为一个同配装组。表3-2列出了划分配装组的方法、与各配装组有关的可能危险项别及相应的分类编码。由于S配装组的标准是一种以经验为依据的标准,因此该配装组的划分必须与《危险品规则》中1.4项爆炸品的归类试验相关联。
表3-2 爆炸品配装组的划分
(注:以上内容来自《危险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