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学原理(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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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统计资料的收集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科学工作,必须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统计调查方案是统计调查组织为了顺利完成统计资料收集工作而预先设计的进行统计调查的行动计划。它是指导整个统计资料收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统计计划在调查阶段的具体化。有了统一的统计调查方案,才能在统计资料的收集过程中,统一认识,统一调查内容,统一调查方式方法,统一调查步调,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取得所需的统计资料。

一个完整的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的组织架构、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单位、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表、调查时间和期限、调查的方式方法以及调查的组织实施计划等内容。

一、确定调查目的

(一)调查目的的内涵

在设计调查方案中,首先必须确定调查的目的和任务。调查的目的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要收集什么资料,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确定本次调查的对象、内容,以及采用什么方式方法进行调查等。

(二)案例

下面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例介绍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2)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基本原则

第一,突出重点。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底数为主,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优化方式。科学设计普查业务流程,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统一组织。在普查机构的集中领导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第四,创新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和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单位

(一)调查对象与调查单位的内涵

调查目的确定以后,就可以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了。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确定得准确、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统计调查工作的准确与否和完整与否。

1.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是根据本次调查目的确定的统计调查的总体和调查范围。

确定调查对象,首先必须根据调查目的对所研究的现象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其特征,科学地确定调查对象的含义;其次明确规定调查对象的总体范围,划清与其社会现象的界限。这样才能避免资料的重复或遗漏,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例如,在进行工业普查时,就必须明确工业与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界限。

2.调查单位

调查单位是指所要调查的具体单位,是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者或载体,是我们收集数据、分析数据的基本单位。

调查单位的确定取决于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当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发生变化,调查单位也就不同了。例如,对于城市职工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单位是被调查的每一户城市职工;而若为城市职工基本情况调查,其调查单位就是被调查的每一位城市职工了。

调查单位可以是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单位。如采用全面调查,调查对象中的每一个单位都是调查单位,即调查单位与调查对象是相同的;如采用非全面调查,那么调查单位只是调查对象中的部分单位。所以,调查单位的确定还必须根据调查方式而定。

3.填报单位

填报单位是调查中直接填报调查资料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填报单位与调查单位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不一致。例如,在工业普查中,每个工业企业既是调查单位,又是填报单位;如果是对工业设备进行普查,那么所有工业企业设备是调查单位,而调查项目的承担者——每个工业企业却成了填报单位,负责提供本企业的资料。

(二)案例

下面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例介绍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需视同法人对待的单位。法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和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以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户。

本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本次经济普查的方法如下:

(1)全面登记。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全面登记,但建筑业法人单位由其注册地普查机构负责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2)联网直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相结合。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对于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由普查机构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普查单位填报;对于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

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确定;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地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3)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进行配套抽样调查。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表

(一)调查内容

1.调查内容的内涵

在确定了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以后,就必须确定调查的内容。调查内容是用来说明调查单位的特征,即统计标志的调查项目,包括品质标志和数量标志及其他情况。品质标志如人口普查中的每个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等;数量标志如人口普查中的每个人的年龄、收入等。

2.确定调查内容(项目)的注意事项

调查内容直接关系到调查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因此,调查内容以及选择标志的确定,应当根据调查目的和对象的特点,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所以,确定调查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方案中只列出调查目的所必需且又可能实现的内容项目,只登记与调查现象本质相关的标志,不应列出可有可无、备而不用的标志,尽量避免内容庞杂,防止不必要地延长调查时间从而影响调查工作的质量。

(2)调查内容或项目的含义要具体明确,做出统一的解释或提示,以免调查人员或被调查人员按各自的理解填写,造成答案不一致,结果无法汇总。

(3)调查内容和项目的答案要有明确的表示形式,如文字式、是否式、数字式等,对数字式还必须标明计量单位。

(4)列入的调查内容或项目应当尽可能地相互联系,以便有关项目相互核对和检查。

(二)调查表

1.调查表的含义及构成

调查表就是调查内容的表格形式。它是将调查内容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成表格形式,用来登记调查单位数据的统计表格。它一般由表头、表体和表外附加三部分组成。

(1)表头,是调查表的名称,用来说明调查的内容、被调查单位的名称及其性质和隶属关系等。

(2)表体,是调查表的主要部分,具体包括:用来说明调查的具体项目及项目的具体表现;项目的栏号,有利于在整理或编写说明时引用方便;计算单位;等等。

(3)表外附加,通常包括填表人签名、填报日期、填表说明等内容,其作用在于明确责任,若发现问题,便于及时查询。

2.调查表的分类

调查表一般可分为单一表和一览表。

(1)单一表,是每份调查表只登记一个调查单位的资料。这种表式适用于调查单位调查的项目较多而调查单位较少的情况。因为当调查项目较多时,单一表可以容纳较多的标志,每份表上都注明了调查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便于分组整理。我国目前的工业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就是一种单一表。

(2)一览表,是每份调查表中登记若干个调查单位的资料。这种表式适用于对调查单位调查的项目比较少而调查单位又比较多的情况。如我国人口普查时所使用的一种调查表就是一览表,在每份调查表上登记一个家庭里的若干人。

3.设计调查表的要点

(1)调查项目的安排要考虑到填表人方便填报。只有填写比较方便、容易,填报人才能减轻心理负担,缩短填写时间,保证填写质量。

(2)为了防止登记栏内的登记差错,应当印出登记项目的名称以及登记的数据项目的计量单位。

(3)全部登记项目都要在指定的空格内登记。

(4)为了便于计算机处理和分析调查数据,每个录入项目都必须编码。

(5)对数量、金额等项目,在录入栏项目之间印上虚线,每三位数印双实线,以便减少填报人的登记错误和数据录入人员的录入错误。

(6)选择调查表颜色时,要尽可能选择避免给录入人员的眼睛造成疲劳的颜色。

(三)案例

下面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例介绍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对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普查基层表一览表如表2-1所示。

表2-1 普查基层表目录

表2-1(续)

表2-2 普查综合表目录

表2-2(续)

表2-2(续)

(1)联网直报单位。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以下6种普查表:

①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如表2-3所示),本种调查表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金融系统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铁路系统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三张表;主要普查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

表2-3 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表2-3(续)

表2-3(续)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网上填报,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具体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4.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年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年报,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5.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

(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1组织机构代码”“103行业代码”“104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182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1组织机构代码”“104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行业代码”,不能跨省(区、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提取生成。

(3)“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具体方法为:“192从业人员”数据从2013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1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重点服务业从2013年“财务状况”(F603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698)”摘抄取得];“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2013年“财务状况”(603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和“资产总计(213)”摘抄取得;“191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及“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②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调查表(如表2-4所示)。

表2-4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补充资料一”由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调查单位填报,其他行业调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二”由有资质的建筑业调查单位填报,其他行业调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三”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7)01>47

(8)01=71+72+73+74+75

(9)08=76+77+78+79+80

(10)12=81+82+83+84+85

(11)48≠0

(12)01>41

(13)01>42

(14)01>43

(15)01>46

(16)43≥44

③财务状况调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如表2-5所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如表2-6所示)等。

表2-5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非成本费用调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1)年初存货(101)≥其中:产成品(102)+其中:在产品(103)

(2)流动资产合计(201)>其中:应收账款(202)+其中:存货(205)

(3)存货(205)≥其中:产成品(206)+其中:在产品(207)

(4)资产总计(213)≥流动资产合计(201)+固定资产合计(208)

(5)流动负债合计(214)>应付账款(215)

(6)负债合计(217)≥流动负债合计(214)+非流动负债合计(216)

(7)所有者权益合计(218)=资产总计(213)-负债合计(217)

(8)所有者权益合计(218)>实收资本(219)

(9)实收资本(219)=国家资本(220)+集体资本(221)+法人资本(222)+个人资本(223)+港澳台资本(224)+外商资本(225)

(10)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

(11)营业成本(307)≥其中:主营业务成本(308)

(12)营业税金及附加(309)≥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10)

(13)管理费用(313)>其中:税金(314)

(14)当利润总额(327)>0时,利润总额(327)>应交所得税(328)

(15)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501)=土地购置(502)+房屋和建筑物(503)+机器设备(504)+运输工具(505)+其他费用(506)

(16)工业销售产值(602)≥其中:出口交货值(603)

(17)允许所有者权益合计(218)、财务费用(317)、其他业务利润(311)、营业利润(323)、投资收益(322)、利润总额(327)、应交增值税(402)小于0,并用“-”号表示。

表2-6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

表2-6(续)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成本费用调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1)年初存货(101)≥其中:产成品(102)+其中:在产品(103)

(2)流动资产合计(201)>其中:应收账款(202)+其中:存货(205)

(3)存货(205)≥其中:产成品(206)+其中:在产品(207)

(4)资产总计(213)≥流动资产合计(201)+固定资产合计(208)

(5)流动负债合计(214)>应付账款(215)

(6)负债合计(217)≥流动负债合计(214)+非流动负债合计(216)

(7)所有者权益合计(218)=资产总计(213)-负债合计(217)

(8)所有者权益合计(218)>实收资本(219)

(9)实收资本(219)=国家资本(220)+集体资本(221)+法人资本(222)+个人资本(223)+港澳台资本(224)+外商资本(225)

(10)制造成本(801)=直接材料消耗(802)+直接人工(803)+其他直接费用(804)+制造费用(806)

(11)当其他直接费用(804)>0时,其他直接费用(804)>其中:支付给个人部分(805)

(12)当其他直接费用(804)>0时,其他直接费用(804)>其中:上交给政府部分(897)

(13)制造费用(806)=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807)+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福利费(808)+折旧费(809)+修理费(810)+经营租赁费(811)+保险费(812)+取暖费(813)+运输费(814)+劳动保护费(815)+工具摊销(817)+设计制图费(818)+研发、试验检验费(819)+水电费(820)+机物料消耗(822)+差旅费(823)+办公费(824)+劳务费(825)+邮政通信费(826)+外部加工费(827)+社保费(828)+其他制造费用(829)

(14)劳动保护费(815)≥其中:保健补贴、洗理费(816)

(15)当水电费(820)>0时,水电费(820)>其中:上缴的各项税费(821)

(16)当其他制造费用(829)>0时,其他制造费用(829)>其中:支付给个人部分(830)

(17)当其他制造费用(829)>0时,其他制造费用(829)>其中:上交给政府部分(898)

(18)销售费用(312)=运输费(831)+装卸费(832)+包装费(833)+保险费(834)+仓库管理费(835)+委托代销手续费(836)+广告费、展览费、宣传费(837)+业务费(838)+经营租赁费(839)+销售服务费用(840)+销售部门人员工资(841)+销售部门人员福利费(842)+差旅费(843)+办公费(844)+邮政通信费(845)+招待费(846)+折旧费(847)+修理费(848)+物料消耗(849)+低值易耗品摊销(850)+社保费(851)+其他销售费用(852)

(19)当其他销售费用(852)>0时,其他销售费用(852)>其中:支付给个人部分(853)

(20)当其他销售费用(852)>0时,其他销售费用(852)>其中:上交给政府部分(899)

(21)管理费用(313)=公司经费(854)+工会经费(316)+无形资产摊销(862)+邮政通信费(863)+印刷费(864)+会议费(865)+水电费(866)+警卫消防费、人防基金(868)+仓库经费(869)+劳动保护费(870)+上交管理费(872)+职工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873)+劳务费(874)+社保费(875)+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876)+董事会费(877)+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878)+咨询费(879)+诉讼费(880)+业务招待费(881)+税金(314)+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882)+技术转让费(883)+职工教育经费(884)+技术(研究)开发费(885)+汽车费支出(887)+排污费(888)+绿化费(889)+坏账准备(890)+存货跌价准备(891)+其他管理费用(892)

(22)公司经费(854)>行政管理人员工资(855)+行政管理人员福利费(856)+折旧费(857)+差旅费(315)+办公费(858)+修理费(859)+机物料消耗(860)+低值易耗品摊销(861)

(23)当水电费(866)>0时,水电费(866)>其中:上缴的各项税费(867)

(24)劳动保护费(870)≥其中:保健补贴、洗理费(871)

(25)当技术(研究)开发费(885)>0时,技术(研究)开发费(885)>其中:支付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886)

(26)当其他管理费用(892)>0时,其他管理费用(892)>其中:支付给个人部分(893)

(27)当其他管理费用(892)>0时,其他管理费用(892)>其中:上交给政府部分(900)

(28)财务费用(317)=利息支出(319)-利息收入(318)+汇兑损失(894)+金融服务和调剂外汇手续费(895)+其他财务费用(896)

(29)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

(30)营业成本(307)≥其中:主营业务成本(308)

(31)营业税金及附加(309)≥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10)

(32)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501)=土地购置(502)+房屋和建筑物(503)+机器设备(504)+运输工具(505)+其他费用(506)

(33)工业销售产值(602)≥其中:出口交货值(603)

(34)允许所有者权益合计(218)、其他业务利润(311)、财务费用(3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21)、投资收益(322)、营业利润(323)、利润总额(327)、应交增值税(402)小于0,并用“-”号表示。

④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如表2-7所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表(如表2-8所示)等。

表2-7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甲栏下按《规模以上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填报。

4.“实际销售平均单价(元)”为计算指标,计算公式为:5=4/3×1000,调查单位免填。

表2-8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甲栏下按《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填报。

⑤能源和水消费情况调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如表2-9所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表(如表2-10所示)、非工业单位能源消费情况表(如表2-11所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销售去向表(如表2-12所示)等。

表2-9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1月7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甲栏下按《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目录》填报。

4.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5.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

(1)没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回收利用的调查单位:

综合能源消费量(48)=工业生产消费(本表第5列能源合计)

(2)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回收利用的调查单位:

综合能源消费量(48)=工业生产消费(本表第5列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205-2表第11列能源合计)-回收利用(205-2表第12列能源合计)

表2-10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情况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1月7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企业用水量为计算指标,调查单位免填。企业用水量=取水量合计-外供水量合计。

4.审核关系:

合计=地表淡水+地下淡水+自来水+海水+陆地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再生水(中水)+海水淡化水+其他水取水量合计+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实际处理量>外供水量合计+外排水

表2-11 非工业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油品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

(2)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

(3)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

(4)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

(5)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

4.能源合计=∑各能源品种消费量×折标准煤系数

表2-1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销售去向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1月7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33

列关系:(1)3≥5 (2)4≥6

⑥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调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如表2-13所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表2-14所示)、重点服务业企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活动情况表(如表2-15所示)、信息化情况表(如表2-16所示)等。

表2-13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填报立项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情况,无1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填全部项目情况。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项目来源”按《科技项目来源分类目录》填报;“项目合作形式”按《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目录》填报;“项目成果形式”依据《科技项目成果形式分类目录》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2项填报;“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按《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目录》填报;“跨年项目所处进展阶段”按《跨年科技项目所处进展阶段分类目录》填报,非跨年项目免填。

4.审核关系:

(1)若6≠000000,则5≤6且5≤201212且6≥201201

(2)若5≤201112,则第7项的有效代码为1、2、3或4

(3)若8>0,则10>0

(4)若10>0,则9>0

表2-14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表内审核:

(1)3=4+5≥25

(2)3≥6

(3)3≥7

(4)3≥8

(5)9=10+11+12+13+14

(6)若3>0,则10>0

(7)若10>0,则3>0

(8)19≥20

(9)15≥16+17+18

(10)9+20+21-12-13≥23

(11)若22>0,则4>0且23>0

(12)若4>0,则22>0且23>0

(13)若23>0,则22>0且4>0

(14)25≥26+27+28

(15)9+19+21-12-13≥29

(16)30≥31

(17)若24>0,则25>0且29>0

(18)若25>0,则24>0且29>0

(19)若29>0,则24>0且25>0

(20)若30>0,则24>0

(21)32≥33

(22)34≥35

(23)39≥40

(24)42≥43

表间审核:

(1)107-2表(4)≥107-1表∑(8)

(2)107-2表(23)≥107-1表∑(10)

(3)107-2表(22)≥107-1表项目数合计

表2-15 重点服务业企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活动情况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部分重点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重点企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科技项目情况”由调查单位逐项填报全部项目情况。其中“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2项填报。

4.本表中时期、时点数据的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5.主要逻辑审核关系:

科技项目情况

(1)若6≠000000,则5≤6且5≤201312且6≥201301;(2)若8>0,则10>0;(3)若10>0,则9>0;(4)10≥11

科技活动人员及经费情况

(1)3≥7;(2)3≥8;(3)62=9+19+21+15;(4)9=10+11+12+13+14;(5)若3>0,则10>0;(6)若10>0,则3>0;

(7)19≥20

科技活动人员及经费情况与科技项目情况

①科技活动人员及经费情况(3)≥科技项目情况∑(8);

②科技活动人员及经费情况(9+19+21-12-13)≥科技项目情况∑(10);

③科技活动人员及经费情况(21)≥科技项目情况∑(11);

④科技活动人员及经费情况(8)≥科技项目情况[∑(9)]/12

表2-16 信息化情况

表2-16(续)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大中型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大中型批发和零售业、大中型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及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1)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301)”

(2)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成本(307)”

其他调查表恕不一一列举,其调查表名称见表2-1所示。

(2)非联网直报单位。

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煤炭消费量(限工业法人单位)等。设1张普查表即单位普查表(如表2-17所示)。

表2-17 非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单位普查表

表2-17(续)

表2-17(续)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联网直报调查单位、铁路和金融系统一级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普查员2014年3月31日前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中。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4.填报说明:

(1)普查员现场或普查机构填报“行业代码”(103)、“报表类别”(104)、“区划代码”(105、106),以及“产业单位情况”(212)中的“区划代码”“行业代码”等指标。其中,“报表类别”(104)中的“金融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保险监督管理协会、证券监督管理协会垂直管理的单位,“铁路系统”是指原铁道部垂直管理的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不得选填“重点服务业”。

(2)普查员免填“单位规模”(191)、“城乡代码”(105-1、106-1)等指标,依据有关规定计算生成。

(3)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93)内全部指标,免填“非企业法人单位指标”(194)内全部指标。

(4)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非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94)内全部指标,免填“企业法人单位指标”(193)内全部指标。

(5)铁路系统、金融系统的非一级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93)、“企业法人单位指标”(194)内全部指标。

5.本表为通用表。在使用PDA采集数据时,自动将表式按“报表类别”(104)和“单位类型”(110)进行分表,实现所见即所填。

(3)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如表2-18所示)。

表2-18 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2.报送日期及方式:普查员2014年3月31日前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中。

3.填报要求: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2)行业代码(第9栏)由普查员现场填写,普查机构核实修改。代码为三位,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代码规则。

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如表2-19所示)。

表2-19 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

说明:

1.统计范围:抽样调查被抽中个体经营户填报。

2.报送日期及方式:普查员2014年4月30日前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中。本表由调查队系统采集报送。

3.审核要求:

(1)第4项≥第1项+第2项+第3项;

(2)如果第5项<第4项,请核实。

为满足普查公报和年鉴的需要,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普查综合表一览表(如表2-2所示)。

表2-20 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例如,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如表2-20所示),按机构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情况表(如表2-21所示),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表(如表2-22所示),大中型工业企业信息化情况表(如表2-23所示)等。其他综合表不再一一列举。

表2-21 按机构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情况

表2-22 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表2-23 大中型工业企业信息化情况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内容包括: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四、调查时间与期限

调查时间是指调查对象所反映的时间,即调查资料所属的时期或时点;调查期限是指调查工作进行的期限,即从开始收集资料到资料处理的时间。

如果所调查的是时点现象,调查时间就是标准时点,就是对该现象在该时点上的情况进行一次性调查;如果所调查的是时期现象,调查时间即为标准时间,是对该现象在这一时期内对情况进行的调查活动。

在实际调查中,可以既有时点现象,又有时期现象。这时,调查时间不仅要有标准时点,又要有资料的所属时间。

例如,我国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又如,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除财务状况表调查1994年和1995年两年的资料外,其余均填报1995年资料。具体的调查时间是:从1994年11月至1995年12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从1996年1月至1996年5月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审核、上报阶段;从1996年6月开始进入普查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阶段。

再如,第五次人口普查收集数据的所属时间即标准时点是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的工作期限是2000年11月1日至10日。

五、调查方式

调查方式是指调查中收集资料的具体方式方法。在统计调查方案中,必须明确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如果涉及非全面调查,还应当明确是抽样调查还是重点调查等;在资料的收集方法上,还应当明确采用的是何种方法,是直接观察法,还是采访法、报告法等。

例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即对所有经济普查对象都应进行逐个调查,而对个体经营户则采用全面清查的方式。

又如,第三产业普查方案规定,第三产业普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辅之以抽样调查方法。除个体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事业、行政单位采用全面普查的方法;城乡第三产业个体经济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以县(区)和直辖市辖区为单位分城乡、分行业等距随机抽样,以5%的样本推断全体。

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在方案中必须有组织与实施的内容。它包括调查工作的组织架构,调查人员的选择、组织与培训,调查经费来源,开支预算及物资准备等。

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例:

(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的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4)普查培训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5)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6)普查经费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