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宋代文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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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诗文,寓物托讽,庶几流传上达”——“东坡乌台诗案”新论

南京大学 巩本栋


对于发生在北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的那桩著名的“东坡乌台诗案”,学界已有较多的研究积累。近三四十年以来,研究成果颇多,像王水照先生的《苏轼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诗》(文载《文学评论》1978年第3期,又收入其《苏轼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版)、陶道恕先生的《“乌台诗案”新勘》(文载《文学遗产增刊》第14辑,1982年)、刘德重先生的《关于苏轼“乌台诗案”的几种刊本》(载《上海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内山精也先生的《东坡乌台诗案流传考——围绕北宋末至南宋初士大夫间的苏轼文艺作品收集热》《“东坡乌台诗案”考——北宋后期士大夫社会中的文学与传媒》(载其所撰《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莫砺锋先生的《漫话东坡》第七章《乌台诗案》(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李裕民先生的《乌台诗案新探》(载《宋代文化研究》第17辑,2009年)、美国学者蔡涵墨教授的《1079年的诗歌与政治:苏轼乌台诗案新论》《乌台诗案的审讯:宋代法律施行之个案》(载《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的新视镜——晚近北美汉学论文选译》,卞东波编译,安徽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等,从不同角度对“乌台诗案”事件及作品作了论述,皆可参阅。然今日重勘此案,细味其诗,似仍有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认识。以苏轼这样的大文学家而遭受如此严酷的文字狱,历来论者多为其鸣不平,这当然可以理解,因为人们热爱东坡。然而,平心而论,在这些被作为东坡讽刺新法证据的诗歌中,虽有一些是无中生有、捕风捉影,以此加罪于东坡,不免冤屈。但其中多数的作品意在讽谏却也是事实,而且东坡自己对此也并不讳言。多年以后(元祐三年,1088),东坡回忆起此事,就说道:“昔先帝召臣上殿,访问古今,勅臣今后遇事即言。其后臣屡论事,未蒙施行,乃复作为诗文,寓物托讽,庶几流传上达,感悟圣意。而李定、舒亶、何正臣三人因此言臣诽谤,臣遂得罪。然犹有近似者,以讽谏为诽谤也。”张志烈、马德富、周裕锴:《苏轼全集校注·苏轼文集校注》(以下再引简称《苏轼文集校注》《苏轼诗集校注》等)卷二十九《乞郡札子》,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16页。意思很明白,他是在相关政见未得到朝廷重视的情况下,才又创作诗文,用比兴寄托的方式来讽谏朝政,希望能得到皇帝的关注的。李定、舒亶、何正臣等人认为他诽谤朝政,并以此追究罪责,虽然是把“讽谏”诬蔑为“诽谤”,也并不是完全无中生有。如果我们要全面考察“乌台诗案”,那么东坡的这个话,不应忽略。它是我们认识这些作品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