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与防范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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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侵权责任法》背景下法医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陆双1,文丹1,谢平利1,蔡有权2,兰玲梅1

(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长沙410013;2.湖南省旺旺医院,湖南长沙410016)

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法医类司法鉴定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法医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阐明法医学鉴定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法,同时提出了法医学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的改革方案,为培养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法医学复合型人才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鉴定;法医学

作者简介:陆双(1995—),女,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本科生。

通讯作者:兰玲梅(1974—),女,实验师,主要从事法医学研究,Email:1334924343@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1]。这就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1 目前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

1.1 法医鉴定专家临床专业鉴定能力欠缺

司法鉴定是指在处理解决纠纷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业知识针对专业性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依据,对双方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提供参考。在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时,鉴定人需要对鉴定的医学问题有充分的认识,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医疗损害鉴定的是法医,而法医不是临床医务人员,不从事或长期未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对当前临床医疗的相关情况与最新的医疗知识与方法并不了解,对临床诊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的鉴定能力有一定的欠缺[2]。因此,对涉及医疗的专业问题不能形成独立自主的判断。

1.2 聘请临床专家的程序不规范

因为法医对临床诊疗行为鉴定能力的欠缺,往往需要聘请临床专家来提供意见或者协助鉴定。但是,要聘请什么职称的临床专家、什么类型的临床专家、临床专家是否需要回避以及聘请的临床专家在鉴定中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2]。与此同时,临床专家提供的参考性意见却往往被法医采纳,是形成最终鉴定意见的关键依据[2]。因此,由于法医鉴定人对专家的意见不能有独立自主的、准确的判别能力,就可能会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产生,导致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准确。

1.3 诊疗行为的鉴定标准不统一

医学探索永无止境,由于目前医学的局限性,所以在临床实践中,由于疾病的复杂性,许多疾病并不能准确地认识和诊断,而且不同的疾病会有相同的临床症状与表现,就同一症状,不同医生可能诊断不同的疾病,而且针对同种疾病,不同科室的临床专家,即使相同科室的临床专家诊断治疗的方法也可能不同[2]。因此,鉴定标准的差异是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中最大的难题。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医疗损害缺少明确规定和具体的鉴定标准,所以造成目前的鉴定意见五花八门的局面[3]。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采用“注意与告知义务”,往往有了不良后果就用倒推的方式来鉴定诊疗行为[4]。医疗损害鉴定往往根据是诊疗行为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过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降低。

1.4 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近年我国司法鉴定中出现了许多以重新鉴定为由而进行的反复、多次鉴定现象。由于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具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这样就导致诉讼参与人会寻找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而在多个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时,可能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同或是相互矛盾的现象,这就极易造成司法办案人员难以选择,难以判断,案件拖沓等问题[5]。这种多头鉴定、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将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及可靠性。

1.5 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管缺失

社会鉴定机构在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之后,虽然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却缺少实质性的监管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社会鉴定机构的错案居高不下的不良后果[5]。对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管的缺失,使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面对钱财等诱惑时不能很好地把持自己,不能公正地给出鉴定意见,甚至违反科学给出错误的鉴定意见。

2 针对现状提出建议

2.1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管制度

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资质评估制度、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鉴定质量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进一步推进法医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避免错误鉴定意见的攀升的现象[5]。提高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资格评定标准,并且建立完善的考试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评级,对于多次考核不合格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应降级或取消其资格。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力度,维护法医类司法鉴定行业秩序。

2.2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

国家应及时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规定等,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的各项鉴定标准,并对相关的鉴定标准给出详细的解释,达到全方面促进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反复多次的鉴定等现象的产生[5]。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不同。因此,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制订出一个统一的收费原则,并且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再具体制定相关内容,从而既保证了鉴定机构的经济利益,同时,又保障了当事人的个人利益[5]

2.3 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目前在法医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公正,法医鉴定资源浪费等实际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法医鉴定人员缺少必备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专业技能。因而,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医鉴定人的综合素养的提升。首先,应加强对法医鉴定人的业务培训与再教育,进一步提高其业务能力,全面提高法医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公平性以及可靠性[5]。其次,加强对法医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减少甚至避免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提高法医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以及可靠性[5]

为了能更好地应对司法鉴定工作中新的挑战,除了对目前的法医鉴定制度进行改革、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加强现有法医鉴定工作人员的再培养、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外,要提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具备高级职称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参加,才能开展相关领域的鉴定。

3 法医学本科生教育

法医学专业培养的是具有扎实的医学基础理论、法医学专业知识及良好的科学思维,熟悉司法鉴定程序,掌握法医鉴定基本技能的法医学专业人才[6]。既然法医学专业一般为五年制教育,本科生毕业时获得医学学士学位,那么就应当全面系统地掌握医学知识,同时要掌握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基本操作技能。本科生作为法医整个队伍的后备军,就应该从本科生教育之初注重临床医学知识、职业技能以及职业思想道德的教育。

3.1 重视医学教育

从法医这个名词来看,是有法也有医,这是一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医在医疗纠纷中有了很重要的地位,在医疗纠纷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有公众对法医进行的医疗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产生质疑和不信任。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医所存在的不足,所以从一名法医专业的本科生角度来看,我觉得应该从本科生教育抓起,从后备军出发,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不足。目前,在本科生教育阶段,法医专业本科生同临床专业的学生接受一样的医学知识,但是时间和要求不同,这就可能导致法医本科生放松对医学知识技能的学习,导致医学知识掌握不牢固,在以后的法医职业生涯中就会存在短板。所以我们应该从开始就狠抓医学知识的学习,作为一名法医起码应该有对临床医学知识的判别能力,在接受专家意见时,也知道可不可取,而不会一味地相信专家,减少错误鉴定意见的发生。

3.2 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往往导致理论与实践失去衔接,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有所提升,在日后的工作中难以发挥其知识的优势[7]。所以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就应该早接触、早了解法医检案。在本科学习过程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深入学习法医专业的同时参与到法医检案中去,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寻求答案,然后展开讨论,成为自身的经验知识。同时,在本科教育阶段应该重视创新能力和实验操作能力,积极申报课题,参与课题,提升自身的法医鉴定的素质与能力,为继续深造或者本科毕业投入工作当中去做准备。

3.3 注重职业思想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应该是从事任何一个职业都应具备的素质。在如今诱惑甚多的社会里,要让自己不要迷失方向,走上错误的道路,就应该要对权、财、色产生免疫,要时刻注重职业思想道德的提升。所以在入学之初、学习期间、毕业之时,都应该开展法医职业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思想道德交流会,时刻加强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新形势、新背景下,法医面对着众多诱惑,在接受本科生教育开始时就应该警钟长鸣,做到心中总有一杆秤。

4 结语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医有很多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要想抓住机遇,就必须正视问题,迎接挑战。从行业发展角度出发,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管制度、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综合素养;而对于法医人才的培养,要重视医学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思想道德等多方面的综合教育。只有两方面同时做起,才能有效地解决目前法医行业的问题,更好地抓住《侵权责任法》带来的机遇。

参考文献

[1]肖柳珍,王慧君.《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6):36-40.

[2]李强,戴宪国.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的思考与建议[A].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14.

[3]肖柳珍.医疗损害鉴定研究:江苏模式与北京模式比较——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分析[J].证据科学.2011,19(3):290-298.

[4]刘振华,王吉美.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张海鹏,李宏伟,刘彦军.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4,7:244-245.

[6]曾恩泉,邓振华.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J].中国司法鉴定,2014,(6):110-115.

[7]朱华,韩军鸽,李兴彪,等.三早教育在法医学教学中的实施[J].医学教育探索,2007,6(5):43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