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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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题的解决机制: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

借鉴成熟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运作机制,就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一)构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设想

1.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化水平很不平衡,在突出权威性、兼顾地区统一性的情况下,案例指导的主体应采取“一主一辅”的模式为宜: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是全国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而省监狱管理局是全国性指导性案例发布的辅助主体和本地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在两者的关系上,省监狱管理局的案例发布工作受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省监狱管理局发布的案例不得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发布的案例相冲突,并及时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备案。各监狱无权发布指导性案例,即便是确有价值的指导性案例也应通过省监狱管理局予以确认并发布,这样既可以解决权威性问题,也可以兼顾地域统一性问题。

2.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条件。具体条件包括:(1)案例具有典型性。典型性既表现在其事实具有典型的特点,也表现在针对法律适用的疑难性提出了解决方案。当民警在执法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时,指导性案例中的处置能够将疑难问题较为全面地展示出来,并作出了较为科学的处理。(2)案例具有新颖性。新颖性主要是指民警在执法实践中遇到新出现的问题,此类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以往的执法经验中也未曾遇到,这类案件的处置可以为以后同类情况的处置提供有益的指导。(3)案例具有解释性。解释性即指导性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一般都较为原则、笼统,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便于民警参照适用。

3.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主要程序为:(1)报送。各监狱均可将本监狱生效的且符合条件的案例报送至有选编案例权限的省监狱管理局,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例,具体工作可由各级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逐级报送。(2)审核。对各监狱或本局各部门报送的案例,省监狱管理局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确定为指导性案例。(3)发布。鉴于监狱执法的特殊性,现阶段经确认的所有典型案例,应当在监狱内部的专门刊物上和内部网络上发布,供监狱民警学习、借鉴,视情况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公共网站等媒体发布。(4)废止。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指导性案例可能会同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指导意义,或与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抵触,在此情况下,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省监狱管理局应当根据监狱或本局有关部门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予以废止。

4.统一指导性案例的制作标准。为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应对正式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采取更为严肃的制作方式,即对指导性案例统一格式,并重点就案件反映的主旨进行归纳和提炼,形成反映一定执法规则的“执法要旨”。同时,将“执法要旨”置于篇首,类似于论文的“内容提要”,便于监狱民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识别和选用。

(二)适用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机制

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和制度空间,结合监狱实际,为了使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应当着力建立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有关配套机制。

1.大力提高监狱民警队伍法律素养。正确适用指导性案例,首要之举在于培养一批具备较强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正确理解与运用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原理与规则的高素质监狱民警。对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监狱民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法学理论水平,提高他们运用法律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来解决罪犯监管改造中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

2.营造遵循指导性案例的执法文化氛围。“矫治型”是上海监狱的发展方向,“专业型”是监狱民警的成长路径,继续加大力度推进监狱民警专业化进程,在教育培训中注重多以指导性案例为载体,讲解其中所确定的一般性规则,努力使广大监狱民警准确理解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从而在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奖惩中养成熟练运用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规则的习惯。同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倡导监狱民警多制作精品个案,一旦执法的案件成为司法部和省监狱管理局确定的指导性案例,则应对该民警给予奖励,逐步营造尊重、遵循指导性案例的文化氛围。

3.完善案例指导的监督与奖惩机制。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指导性案例要得到一体遵守,并被准确适用,必须以强化监督为保障。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将指导性案例编报和运用情况纳入对监狱目标的年度考核,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基层监狱和广大监狱民警编写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三是完善惩罚机制。将背离指导性案例原则和精神导致执法差错,在罪犯群中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切实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