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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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损害的处理流程

人身损害索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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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总是突然发生,令人惊慌失措,措手不及。在忙于治疗之际,很多受害人及近亲属往往想不到伤病治愈后要求加害人就发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或者有的受害人会持有“谁伤害、谁就负责赔偿”的想法,这样不可避免地在遭遇伤害后如何索赔的问题上出现了很多误区。综合、全面地考察人身损害索赔的过程,受害人应在遭受伤害时就注意如下事项:

一、证据的收集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从最通俗的意义上讲,证据就是我们作出判断的依据。没有证据就无法作出判断。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务中,无论是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还是法院判决或者保险公司理赔,证据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证据是查明真实情况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是用以作出判断最主要的依据。没有证据,就视为相关的事实不存在,当事人的损失也就得不到赔偿。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索赔实务中,证据应当引起当事人足够的重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人身伤害,受害人应立即报警并注意保留证据。保留收集证据是一个自始至终的过程,即从损害发生之时起就应当开始注意保留证据、收集证据,一直到最终获得赔偿,而且依据证据我们才能作出判断能否要求赔偿,应当向谁要求赔偿,要求赔偿什么。

人身损害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方面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受害人人身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包括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若致残的还应当有伤残鉴定书(或伤情评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则应当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4.因损害遭受的损失方面的证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等。

5.确实需要的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等。

6.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等。

7.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

二、伤残的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体器官和系统所遭受的伤害,有的经过治疗是能够痊愈或者得到恢复的,而有的则可能造成其功能永久丧失,使受害人的生活质量下降,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产生护理依赖等。能够治疗痊愈的,其应当得到的赔偿数额或者损失数额比较容易确定,即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住院费、来往医院的交通费,治疗所花时间过程中的误工费、治疗过程中的护理费、恢复所必需的营养费等等。但是功能永久丧失无法痊愈的,其损失数额的确定,就涉及伤残鉴定的问题了。

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司法鉴定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即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伤残鉴定,简单地说,就是根据事先制定的鉴定标准,对人体所遭受的伤害确定等级,以此作为计算损失数额的依据。伤残鉴定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目的是要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愈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以及民事赔偿的额度和治安行政处罚的幅度。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类别。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标准,主要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

1.伤残鉴定的程序

主要包括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委托、伤残鉴定的受理、伤残鉴定的实施、出具伤残鉴定结论这样几个过程。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委托

当事人或其他人申请鉴定的,应向其选定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要的鉴定材料。伤残鉴定既可由当事人或相关其他人委托,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委托进行鉴定。当事人委托鉴定,有的选择在诉讼之前,有的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该鉴定机构应进行过合法登记,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二是鉴定机构的选择最好能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主要是法院委托鉴定的司法效力强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便于尽早确定起诉金额。

(2)伤残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其鉴定业务范围的委托,还应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是否合法,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是否合法,以及委托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对于符合以上要求的鉴定委托申请,鉴定机构应予以受理。

鉴定机构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该协议书至少应该包括:①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②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③委托鉴定的要求;④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⑤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⑥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⑦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3)伤残鉴定的实施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在每份记录上签名。该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鉴定人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保证每份记录的清晰,同时应当妥善保存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履行下列义务:①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并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②对鉴定意见负责;③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④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出具伤残鉴定的意见

接受鉴定委托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出具相应文书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以证明鉴定人身份。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各鉴定人应独立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判断,并对各自的鉴定意见负责。

2.伤残鉴定简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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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伤残鉴定的应用

伤残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伤残鉴定只是一种技术(科学)手段,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因此当作证据使用时,必须经过审查,不经过审查拿来就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伤残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应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质证,由人民法院在质证后作出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无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即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问题。如果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则当事人无权要求赔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理论上称之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构成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哪些必要条件。根据构成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赔偿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最普通的责任形式,其他的诸如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或者说只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出现的特殊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顾名思义,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件,民事赔偿责任即不存在。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包括过错,只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由于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实质是对某些特定的主体赋予了特殊的义务,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才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依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无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四种: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推定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种: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的责任;法定情形下医疗过错致人损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四、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之后,受害人必然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索赔,那么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谁有资格要求别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找到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问题。赔偿主体,又称为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涉及索赔诉讼,则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赔偿主体的问题就是回答应当由谁来作原告,应当由谁来作被告的问题。如果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则分别称之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享有索赔权利的人除了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还包括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五、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有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或其物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既包括积极损害也包括消极损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财产赔偿原则。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劳务代偿代替财产赔偿。第三,过失相抵原则。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失程度决定责任的范围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六、救济途径

人身损害纠纷索赔途径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协商、调解、诉讼和保险。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人身伤害案件是一种主要的案件类型。

协商是指人身损害纠纷的当事人就纠纷处理自行商议解决的方式。如果纠纷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话,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人身伤害事件发生时,应及时保存相应证据,如采取现场拍照、保留致害物等方式,以利于将来万一协商不成,需要报警、诉讼等情况下,需要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当事人经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由赔偿义务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或者纠纷当事人信任的第三人主持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等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的人身伤害纠纷不能自行协商。

这里的调解是法院诉讼以外的调解,是指人身损害纠纷的当事方请求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或者纠纷当事人信任的第三人主持,从而进行协商的方式。

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自己的索赔途径的话,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起诉不可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其次,在起诉之前应当考虑三个问题,即确定被告,选择管辖法院,确定诉讼请求。再次,案件的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最后,在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对方当事人如果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的,最终以获得赔偿了结这起事故,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则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人身损害索赔实务中,有可能作为执行依据的包括: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审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严格说来保险并不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将风险转移给整个社会共同承担的机制。在实务中,发生人身损害后通过保险获得赔偿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索赔方式。涉及人身的保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属于民事范畴的商业人身保险,另一类是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