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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营养费
计算公式
具体说明
(一)营养费的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医疗诊治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在一些人身伤害的医疗程序中,有时医院为了达到既定的医疗效果,需要病人服用一定的营养物品来配合治疗,因此,这些营养品的消费支出是必须的,也是人身伤害的后果之一,应当成为赔偿义务人赔偿内容的一部分。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营养费赔偿金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并没有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与,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四)案例演算
刘胜军是某公司销售人员,一天在街上推销商品时,被一辆过路的摩托车刮了一下衣服,衣服上被刮破了一个洞。刘某由于年轻气盛,文化素质不高,当场把摩托车司机拖下车来,并呼唤身边的几个朋友对其拳打脚踢,几个人用力击打司机的小腹、头部等部位,当周围的人给他们拉开时,司机已经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来经医院医治,司机逐渐康复,但内脏有一定程度的损伤。为了配合治疗,医院要求司机服用一定的营养品。这些营养品共花去460元。因此,受害人司机所应当获得的营养费赔偿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