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往往都是以家庭(户)为基础的两类市场经营主体,二者均具有数量庞大、经营分散、实力较弱、承担无限责任等共同属性。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及企业法律制度等,该两类经济组织均系享有商事主体资格,但未被纳入企业范畴的特殊商事主体。以下分别简述该两类经营主体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