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传媒版权管理指围绕传媒版权(copyright,亦称著作权[1])生产、开发、交易、保护等基本事项所开展的涉及国家、社会与企业等多个层面的管理活动。
在国家层面上,版权管理的主体主要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凭借国家之公共权力完成与著作权有关的制度建设并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权与司法职能。在社会层面上,版权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行业协会基于行业合作之共识,制定属于自己的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职能。在企业层面上,版权管理主要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影公司、唱片公司、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2]基于市场契约所赋予的权力围绕传媒版权生产、开发、交易、保护等所开展的活动。国家与企业两个层面的版权管理,分别凸显出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的力量。社会层面版权管理则介于国家与企业之间,通过行业自组织发挥作用。依照各国社会背景之不同,国家、社会、企业三个层面版权管理的强势程度存在差异。从章节安排来看,本书第一、二章聚焦国家层面版权管理;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二节与第三节(部分)、第五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九章第一节则侧重于企业层面版权管理;第九章第二节集中于社会层面版权管理。除此之外,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章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与第三节(部分)则既涉及国家层面版权管理又涉及社会层面版权管理(详见表0-1)。
表0-1 传媒版权管理的三个基本层面
由上述章节分布可以看出,本研究侧重于企业层面版权管理。从传媒市场主体角度看,在本研究中,传媒版权生产指传媒领域内的生产者投入人、财、物等生产要素,产出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作品”的过程,譬如迪士尼公司生产出电影作品《冰雪奇缘》。传媒版权开发则指著作权人利用其著作权获取衍生价值的过程,譬如围绕电影《冰雪奇缘》开发出电视剧、唱片、游戏、现场演出、主题公园以及消费衍生品(化妆品、服装、玩偶、道具、主题食品、医疗保健品等),并从中获利。传媒版权交易(又称版权贸易)指传媒通过著作权许可[3](copyright license)或著作权转让[4](copyright transfer)获取收益的行为,“属于许可证交易范畴”[5]。传媒版权交易不同于传媒产品交易:前者的交易客体一般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属于无形财产权交易;后者的交易客体常为图书、报刊、CD等有形的传媒产品。前者的购买方常为网站、电视台等中间消费者;后者的购买方常为观众、听众、读者等最终消费者。读者从书店购买一本书的活动属于传媒产品交易;某出版社从国外一家出版社获得某本图书在中国国内的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的活动则为版权交易。传媒版权保护则指著作权人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害而采取的种种措施与手段。当前,数字技术不仅使盗版侵权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而且还带来了“新闻聚合类网站的著作权问题”等新议题,这增加了传媒版权保护的难度。当然,市场主体的版权生产、开发、交易、保护等活动均受到国家版权局等国家机关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社会组织的规制、协调与控制。
从传媒市场主体角度看,传媒版权生产、开发、交易与保护既可由一家媒体独自完成,又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完成。譬如:某电影公司既可利用自己的人、财、物资源独立生产一部电影,又可与其他公司合作生产;某报社既可独自开发一个展示报社新闻报道的网站,又可与某互联网公司共同开发此网站;某网站既可从电影公司购得某部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可采用“保底+分成”的方式与电影公司合作、共享最终收益;某电视台既可独立开发一套版权监测系统,又可与某技术公司联合开发该系统。合作可以弥补单个市场主体的“资源缺口”,产生优势互补后的“协同效应”。当然,合作也意味着最终所产生的利益需要在合作参与者间进行分配,最终的分配方案取决于合作者间的谈判。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倾向于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义语。不过,亦有人尝试区别二者的差异。在应用中,人们倾向于在法律语境中采用“著作权”称谓,而在日常业务语境中则采用“版权”称谓。本书尊重现有习惯,在不同语境中使用“著作权”与“版权”两种称谓,但倾向于将二者视为同义语。此外,版权(著作权)为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中的一个类别,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
[2] 中国的官方媒体并非纯粹的市场主体,但其具有“企业化管理”的属性,并且大量版权管理工作交由官方媒体下属公司承担。
[3] 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在著作权许可中,著作权人并未发生变化。一般著作权许可又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三种形式。三种形式的差异主要在于许可协议生效后著作权人权限的大小。在“独占许可”中,许可协议生效后,著作权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著作权,更不能将其再授予第三方使用;在“排他许可”中,许可协议生效后,著作权人自己仍然保留继续在同一范围内使用该著作权的权利,但不能将其再授予第三方使用;在“普通许可”中,许可协议生效后,著作权人仍保留在同一范围使用该著作权的权利,也可以将其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4]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行为,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通过著作权转让,著作权由转让人转移到受让人手中。部分国家允许著作权转让。
[5] 姚德权,赵洁,中国版权贸易研究综述,国际经贸探索,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