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公司治理的全球化
就公司治理的发展,阿德里安·卡德伯里爵士(Sir Adrian Cadbury)在《公司治理的兴起》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的发展“一方面,它不仅制定了国家治理指导原则,还制定了国际治理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它的目标拓宽到鼓励经济增长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领域。透过这些发展,就总体利益而言,公司治理不单单是一种更好地指导和控制公司的方式。它现在关注的是,如何在最高的水平上和最宽的范围内在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私人目标和公共目标之间取得平衡。治理架构适度鼓励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并平等要求对资源的管理工作承担责任。结果是,公司治理发展成为一种使个人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尽可能地保持一致的方式。这是一个异乎寻常的转变”。[4]
(一)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从17世纪初成立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算起,到现在已有400多年历史。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如果从1792年5月17日的梧桐树协议算起的话,到现在也有200多年历史了。其间不仅经历过工业革命时期的经济大繁荣,也遭遇过几次大的衰退,如1929~1933年的股灾、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裂,以及能源巨人安然公司崩溃、安然公司的审计师安达信倒塌、通信公司世通破产系列事件,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等。美国等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特点为:①从公司组织形式讲,美国大型公司中的大多数都选择了公众公司而不是封闭公司(私公司)或合伙来从事商业活动[5],国有企业数量更是少之又少;②证券市场非常发达,交易品种极其广泛,交易活跃,投资者有更多的退出机会可以选择;③市场经济成熟,规则明确、市场经济主体相对理性、中介机构也发达。因此,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整体处于较高水平,这一方面是时间发挥的效应,另一方面,几次大的集中衰退发生都会引发市场各方更深入的思考和相应的调整措施,从而使公司治理更加理性。这些年中国公众公司治理的许多理论和模式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美国的经验。
欧洲国家经济发展历史久远,经营时间超过百年的企业比比皆是:我曾在维也纳随便买了一双鞋,回去一看制造企业是一家成立于1838年的德国公司;在德国慕尼黑逛慕尼黑皇家博物馆(“二战”后在皇宫宫殿的基础上重建并设立为博物馆),累了就在附近一家酒店坐下,桌子上的啤酒牌显示酒店成立于1240年;巴黎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24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迄今为止成立时间均超过200百年。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时间虽然晚于欧洲、美国,但势头迅猛,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到达了顶峰——创造了“亚洲四小龙”的辉煌。据粗略统计,全球存续时间超过150年的企业日本最多——其中既有小规模的私公司和家族企业,也有像三井这样的大财阀。东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78年,至今也超过百年。这些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成熟程度以及公司治理水平都在我们之上。
与发达市场经济体相比,中国经济发展起步晚、基数低,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开始算起,到2018年也不过40年的时间。也正是因为起步晚、基数低这两个特点,对生产力的束缚一旦放开,就会产生异常的力量,创造了连续多年经济发展速度呈两位数、全球第一的成绩。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讲,中国的公司治理存在如下几个特点:①从公司组织形式上讲,私公司是主要组织形式,公众公司数量不多(截至2018年6月1日,沪市共有上市公司1425家、深市2114家、新三板挂牌11311家);②从公司占有的资源角度讲,国有企业所占份额较高,超过非国有企业,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民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为辅;③由于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因此,整个市场经济规则成熟程度不高,公司治理水平也处于初级阶段。此外,前期快速发展过程中掩盖了很多问题,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很多公司问题也开始集中爆发,如股东争议、公司破产、家族企业的存续问题、公众公司的诚信问题等,大家逐渐开始关注公司治理这个课题。
(二)国际化进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是经济国际化与全球化最真切的感受者和实践者,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给国内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带来了重要的影响,外资公司成熟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内企业,这种影响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完成:一是通过供应链关系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影响,二是通过外资公司培养的大批职业经理人对国内企业进行影响。
从青岛啤酒(600600.SH/00168.HK)1993年7月 15日成为内地第一家香港上市H股公司开始,中国企业开始了国际化进程,内地企业到香港地区、美国等主要境外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境外发行美元债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内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都在积极开展中。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这种国际化的操作更加频繁:如2018年6月10日中国台湾企业富士康在大陆A股上市,7月10日内地科技公司小米香港上市,6月11日青岛海尔到德国发行D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CDR也在大规模研究中[6],证监会于6月6日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从公司治理角度讲,国际化进程中的公司需要同时遵守两国/两地法律、法规规定,这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学习、借鉴、消化、吸收这些规定和要求,并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融合与转化,对于提升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OECD《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的全球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成为各国投资者关注的内容。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公司治理准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OECD《公司治理准则》经过了2004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当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护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事项,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1] 崔勤之:《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2] 〔美〕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等:《公司法的逻辑》,黄辉编译,法律出版社2016,《前言》部分第20页。
[3] M.J.爱泼斯坦(M.J.Epstein),玛丽-乔西·罗伊(Marie-Josée Roy):《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有效性评价》,载于〔美〕M.J.爱泼斯坦(M.J.Epstein)、K.O.汉森(K.O.Hanson)主编《公司治理》,聂细忠、张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5~196页。
[4] 阿德里安·卡德伯里(Adrian Cadbury):《公司治理的兴起》,载于〔美〕M.J.爱泼斯坦(M.J.Epstein)、K.O.汉森(K.O.Hanson)主编《公司治理》,聂细忠、张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2页。
[5] 〔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客座教授,布鲁金斯法学所高级研究员),〔美〕林恩·A.斯托特(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法学教授):《公司法的团体生产理论》,载于〔美〕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等著《公司法的逻辑》,黄辉编译,法律出版社,2016,第228页。
[6] 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6日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具体地讲,是指在境外(包含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本次小米香港上市同时申请了CDR,后来公司撤回申请,表示先行完成香港上市,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内地上市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