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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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界分

——杨某强制猥亵妨害公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219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771082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北京市地铁五号线列车(朝阳区大屯路东站至惠新西街北口站)车厢内,掏出其生殖器去顶站在其身前的被害人范某()的臀部,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告人杨某后被便衣民警李某曹某查获便衣民警在抓捕被告人杨某过程中,杨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李某咬伤,致李某右前臂桡侧皮肤环形挫裂伤,周围皮肤软组织肿胀”(属轻微伤)。民警李某已得到经济赔偿

案件焦点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罪和一般猥亵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赔偿民警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未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但其在公共场所掏出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被告人性器官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经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本案中,被告人用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既具有暴力性也具有猥亵性;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民警未出示警官证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民警经便衣侦查,在实施抓捕前已经表明身份,被告人仍暴力抗拒抓捕并咬伤民警;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妨害公务罪中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后语

本案是北京市首例地铁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北京法院首次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地铁色狼的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审理中,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杨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强制猥亵罪还是一般的猥亵行为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猥亵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那么,猥亵他人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在什么情况下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有时可能会出现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迥异,有些行为人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刑罚,而有些行为仅被行政拘留数日对于如何区分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的猥亵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强制猥亵罪所要求的手段行为须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本罪的核心要素,成立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暴力手段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人身的不法行为,如直接对他人采取殴打捆绑掐脖子扑倒等方式危害其人身安全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得他人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是通过威胁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不敢反抗,既可以以暴力进行猥亵,也可以以非暴力行为如揭露隐私等进行猥亵;其他手段的内容较为宽泛,常见的手段有将被告人灌醉或迷晕利用他人熟睡或重病之机进行猥亵等对于暴力行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虽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传统意义上的暴力,但实际上已经以一种直接方式造成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形

关于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胁迫程度,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二是需要达到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该罪中所要求的强制性其核心要素在于是他人处于一种无法抗拒的状态”,被侵害人在此种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性自主权即可,并不要求受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

2.综合考虑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相关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虽然现行刑法对于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一般猥亵行为还是达到犯罪的程度,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猥亵的对象行为次数猥亵的具体方式造成的侵害结果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都视为犯罪可以参照关于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猥亵行为或一次猥亵三人以上的,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猥亵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害后果或造成其精神错乱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3.认定时应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行为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使得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更应把握行为的”,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指导司法实践刑法具有谦抑性,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肆意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猥亵行为,用治安处罚足矣,不必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行为人杨某虽未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但其在公共场所掏出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行为人性器官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经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本案中行为人在早高峰的地铁上这种妇女难以脱身的场所,用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既具有暴力性也具有猥亵性;故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且杨某曾经因为猥亵他人妨害执法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强制猥亵他人妨害公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其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仅是一般猥亵行为而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对其以强制猥亵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王向明 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