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引言
scheerer和Ross(1990)认为,纵向控制的福利效应之所以难以明确,是因为存在各种不同的市场环境。Rey和stiglitz(1995)指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纵向控制有可能会带来效率的提升;完全垄断条件下,纵向控制则可能用来进行价格歧视;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是,在非完全竞争或垄断市场中,纵向控制提高了均衡的批发和零售价格,是降低竞争激烈程度的有效工具。Dutta(1999)的实证研究的结论表明,实施独占区域与上下游企业的效率目标之间存在一致性,虽然独占区域提高了生产商和零售商的整体效率,但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并不是很明确。Matsumura(2003)发现在古诺竞争模式下,实施独占区域对于消费者和社会福利而言都是有效率的;在伯川德竞争格局下,独占区域策略的价格扭曲与市场的地理位置有关,但是在全部市场范围内都会给消费者剩余造成损失。Lafontaine(2005)提出消费者福利和生产商福利之间并不会存在太大的分歧,特别是由生产商主导实施的纵向控制,不仅可以让消费者从更严格的质量和服务条款,即符合上下游企业私人激励的纵向控制中获益,而且可以兼顾两者的福利。
王晓晔(2000)认为独家销售即销售商对生产商的限制,例如限制生产商只能向自己一家提供商品。竺效(2002)指出,独家销售协议是指两个企业之间订立协议,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上游企业向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下游企业承诺,出于转售某种商品的目的,它在某个市场或市场某个领域内只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商品。黄勇、董灵(2002)也认为采用独占地区销售的做法对于小型制造商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王忠宏(2003)指出,限制品牌内竞争能够阻止在同品牌其他销售者的推销或服务上“搭便车”的经营者。洪夙、郁义鸿(2005)认为,独占交易就是指垄断生产商跟独立的分销商达成协议,禁止它们经销其竞争产品。
彭真军(2006)则认为,独家销售协议,又称为排他性交易协议,通常包括一系列协议,其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处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受到上述约束。王先林(2007)认为,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强制要求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侯强(2007)认为,独占交易是指上游制造商与下游独立的零售商达成排他性契约,明确规定签约的零售商不能销售其竞争对手的产品。
杨如龙(2009)认为,独家销售也称排他性销售,它是这样一种纵向限制行为,即按照两个企业之间事先订立的独家销售协议,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即供应商(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批发商)向对方当事人(也就是销售商,包括经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做出承诺,为了能顺利地转售某种商品,它在某个市场、市场某个领域或者某个地域内,只能向对方当事人销售某种商品而不能向同一个市场、市场同一个领域或者同一个地域内的其他销售商提供这种商品。王晓晔(2009)指出,限制向某些地域供货可能会降低交易费用,对中小生产企业来说,订立独家销售协定常常是它们进入某个市场或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方式,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方式。
由于独占区域所造成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