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引言
转售价格限制一般通过两个合同实现:第一个合同是制造商和销售商订立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制造商约束销售商的转售价格,限制销售商在与第三方交易中的定价自由。第二个合同是销售商与第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签订该合同时销售商没有决定销售价格的自由,只能按照第一个合同中所规定的转售价格,将商品销售给交易对方。
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也称为转售价格限制(Resale Price Restraint)、垂直价格限制、转售价格维持等,在美国法律中被称为“纵向固定价格”(Vertical Price Fixing),在德国法律中被称为“纵向价格约束”(Vertical Price Constraint),在日本法律中被称为“维持再销售价格”(再贩卖价格维持)。
温宏建(2005)认为纵向限制措施是企业在市场实践,尤其是企业的渠道建设中广泛采取的对下游企业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的总称,包括转售价格维持、区域市场圈定等。唐要家(2007)发现,图书行业超高的价格和非均衡的纵向产业链利润分配不仅恶化了产业经营绩效,而且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出版发行环节的行政垄断和促进上下游默契合谋的转售价格维持机制是序列加成可维持性和超高书价形成的根本原因。因此,打破行政垄断和消除合谋机制是反垄断的根本。许光耀(2007)指出,由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积极效果更加突出,因而它不像横向限制竞争协议那样受到严格的控制。由于本身违法规则的适用范围有限,所以除了转售价格维持与绝对的地域保护以外,对其他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均应采用合理规则进行分析。骆品亮、陈连权(2008)对售前服务、搭便车与RPM制度展开研究,探讨了RPM制度下制造商和零售商关于售前服务成本的分摊问题,刻画了零售商搭便车的行为与售前服务成本的关系,给出了RPM制度激励零售商提供售前服务的条件。
李剑、唐斐(2008)指出,尽管转售价格维持被认为是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促使经销商提供服务而实施的行为。但是转售价格维持无法解释服务需求小的商品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而且在纵向限制的各种形式中,促使经销商提供服务并不一定要通过转售。胡丽丽、唐要家(2009)通过进化博弈的方法分析得出图书大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图书的价格超高,而转售价格维持是导致图书价格超高的根本原因,据此提出要消除“折扣大战”必须取消以转售价格维持为核心的统一定价体制,并打破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进一步地,唐要家(2010)指出,对图书转售价格维持的保护性反垄断豁免政策主要是产业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结果,它会严重伤害社会福利,阻碍产业组织的优化,应该适用《反垄断法》来对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进行调整,并通过放松对图书出版业的管制和引入竞争来消除出版社的垄断势力。刘志成(2012)分析了最优的两部收费和RPM的特征,得出了两种纵向约束合同对福利的影响及其对反垄断执法的政策含义。他发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转售价格维持总能给上游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但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两种纵向约束方式下努力水平和最终产品销量的比较取决于横向外部性的大小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当横向外部性问题更严重时,RPM下努力程度更高,产品销量更高;当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严重时,两部收费下努力程度更高,产品销量更高。
一些学者认为,RPM不仅妨碍了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保护了无效率的零售商(汪浩,2004),而且有助于促进生产商或零售商之间的价格合谋(Jullien Rey,2007),其直接结果是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因此,竞争政策必须对RPM加以限制。相反,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RPM也可能会改善消费者的福利,他们的主要理由是,RPM不仅可以解决销售努力上的搭便车问题,促使零售商提供有效率的零售服务,而且当需求存在不确定性时,RPM还可以有效地避免零售商放弃进货的可能性,此外,RPM还有促进新企业进入、防止零售商实施价格欺诈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