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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稿中剧本版权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2014年7月15日,针对剧本没有被列入文字作品当中,以及摄制权、修改权等条款被取消等问题,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作出了回应,其表示,部分编剧对法律文本产生了一定的误读、误解和误判,与立法本意有一定距离。
王自强表示:如果按照“没列举就不受保护”的说法,美术作品中的国画、油画、版画、铅笔画就无法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了。因此,剧本虽然没有列入文字作品概念的表述中,其受著作权法保护无可争议。
针对取消摄制权和修改权一条,王自强表示,著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其权项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变化的。送审稿取消的仅仅是修改权和摄制权的名称,但权利内容或者说权能并未有任何改变。也就是说,修改权被合并到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摄制权被合并到改编权中。这些权利的调整,并没有减少权利内容,只是按照事物发展规律对权利的重新整合以及对权利名称的调整。因此,不存在对编剧权利的减损和剥夺,也不会对保护编剧著作权产生实质影响。
此外,电影、电视剧是集体创作的艺术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词曲等多方面的共同智慧创造,他们都是电影、电视剧的作者,并无高低先后之分。编剧对其创作的剧本可以独立行使版权,但并不意味着对电影、电视剧可以独立行使版权。
(资料来源:《西安晚报》作者:职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