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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诉讼禁令保障网络传播权】
2014年2月,针对乐视网起诉风行擅播《我是歌手》第二季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诉讼禁令,要求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风行网及手机客户端播出湖南卫视2014年度已经及即将播出的《我是歌手》综艺节目,直至该案终审或2015年12月31日。
乐视网的诉讼理由是,其获得了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而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擅自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2014年1月26日,乐视网向风行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没有得到风行公司的回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乐视网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表示因2014年度《我是歌手》系其花费巨额版权费引进的热播节目,若不及时制止风行公司的侵权行为,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故请求法院作出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
法官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并追加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进行初步核实。最终,海淀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提交的协议明确载明其取得授权的仅为湖南卫视2013年度《我是歌手》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也表示其仅授权风行公司非独家使用2013年度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不包括2014年度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因其已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乐视公司。鉴于风行公司未对其播放行为的合法性提交充足证据,且2014年度《我是歌手》节目系时效性较强的热播综艺节目,如果风行公司继续传播,可能对乐视网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增加社会成本,故法院向风行公司发出上述禁令。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作者:邹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