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长安的国家乐伎与乐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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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唐的“教坊”机构

隋唐时代的“坊”,为城市居民区。据《唐六典·户部》:“两京及州县之郭(城墙)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长安、洛阳外郭城的居民区,皆是划为上百个坊区、市场区。而“教坊”之初义,乃泛指教习场所、官署,并非专指乐舞机构。如唐初以来,在宫内置有“内文学馆”,选宫人中有儒学者一人为学士,教习宫人“书、算、众艺”;武则天时改为“习艺馆”,又改为“翰林内教坊”,以事在禁中故也;至玄宗开元末年撤销。不过,“翰林内教坊”与宫廷音乐机构“内教坊”,是互不相涉的。《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第1854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三》,第1222页。

唐代的宫廷乐舞机构“教坊”,容纳“俗乐”(娱乐性歌舞、俳优和杂戏等),用于宫廷宴飨、节庆酺会等场合。其突出特点是表演性、娱乐性强,上自朝廷君臣,下至士庶百姓,皆喜闻乐见。

(一)太常寺“教坊”

唐朝初年的太常寺“教坊”机构,说来话长,其组织制度始于隋朝。(1)隋文帝初年,将前朝(北齐、北周)的散乐伎人全部遣散为民。(2)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又“总追四方散乐,大集东都(洛阳)……皆于太常教习”《隋书》卷一五《音乐志下》,第381页。。三年十月,“敕河南诸郡送一艺户,陪(增益)东都三千余家,置十二坊于洛水南以处之”《资治通鉴》卷一八〇,第5634页。。六年(610)二月,炀帝又采纳太常少卿裴蕴奏议,“大括魏、齐、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其数益多前代”。“是后,异技淫声,咸萃乐府,皆置博士弟子,递相传教,增益乐人至三万余”《隋书》卷一五《音乐下》、卷六七《裴蕴传》。。即在长安、洛阳设置教坊,作为“俗乐”伎人的集中居住区,并传习伎艺。

李唐代隋,沿承隋制,也将其太常教坊乐伎一并“接收”。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八月,对前朝乐伎予以“蠲除”(“免贱为良”,落籍州县),但仍依旧要在太常乐署“分番”(轮流)供役。

旧制之内,散乐(娱乐性歌舞、杂伎)一千人,其数各系诸州多少,轮次随月当番……贞观二十三年(649)十二月,诏诸州散乐太常上[番]者,留二百人,余并放还。(《唐会要》卷三三《散乐》)

按:所谓“旧制”,依上下文义,应是武德、贞观年间的制度。

据《新唐书·百官三·太常寺》:太乐署有“散乐三百八十二人,仗内散乐一千人,音声人一万二十七人”。但这条史料的具体时间不详。若从乐伎人数上来推测,大约也是唐初“旧制”——教坊分为内、外两个系统。(1)“外教坊”(娱乐性俗乐)隶属太常寺。(2)宫廷“内教坊”(后宫礼仪性雅乐)由宦官掌管(设“内教坊使”),伎艺教习则由太常寺负责。

唐玄宗即位后,拨乱反正,整顿朝纲。将“太常教坊”归属于宫廷乐舞系统,仍由宦官充任“教坊使”。从此确立了教坊职掌“俗乐”的乐官体制。

但在太常寺下仍有“散乐”编制。据《唐六典·太常寺》:开元时太乐署有“短番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额。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挑选)。”

(二)宫中“内教坊”(云韶府)

据《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宫中的“内教坊”,由宦官职掌。

内教坊,武德(618—626)以来,置于禁中,以按习雅乐,以中官人(宦官)充使。[武]则天改为云韶府,神龙复为教坊。按:《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将“内教坊”、“习艺馆”记载于“翰林院”之后。

在“武周”(武则天称帝时期)如意元年(692)五月,曾将“内教坊”改名为“云韶府”,仍以中官人充使(云韶使)。《唐会要》卷三四《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733页。到唐中宗复位后的神龙(705—707)时,又恢复使用“内教坊”旧名。但“云韶府”作为口头习称,仍继续沿用。

而挑选宫女“按习雅乐”,以备后宫礼仪,亦是沿承隋制。隋初,太常卿牛弘等人修定皇后“房内乐”,不用钟声。而隋文帝“龙潜时(称帝前)颇好音乐,常倚琵琶,作歌二首,名曰《地厚》、《天高》,讬言夫妻之义。因即取之为房内曲,命妇人并登歌上寿并用之。职在宫内,女人教习之”《隋书》卷一五《音乐志下》,第354页。按:“皇后房内乐”为宫廷音乐之一,起于周代。隋朝“房内乐”内容为“歌后妃之德”。如《房内歌》之一:“至顺垂典,正内弘风。母仪万国,训范六宫。求贤启化,进善宣功。家邦载序,道业斯荣。”见《隋书·音乐志下》,第372页。。到炀帝大业六年(610),又采纳秘书监柳顾言“请增房内乐”奏言,“以歌钟、歌磬,各设二虡(架),土革丝竹(乐器)并副之,并升歌下管,总名房内之乐。女奴(宫女)肄习,朝燕用之”《隋书》卷一五《音乐志下》,第354、374—375页。

据《旧唐书·太宗纪》:贞观五年(631)八月,初令天下:决死囚之日,“尚食[局]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不举(奏)乐”。又据《新唐书·王珪传》:太宗皇帝曾“使太常少卿祖孝孙,以乐律授宫中音家,伎不进,数被让(责备)”又据(1)《通鉴》卷二〇三(第6441页):有“罗黑黑善弹琵琶,太宗阉为给使(供役使者),使教宫人(即担任乐师)”。(2)据《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依令:诸州有阉人,并送官,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名为‘给使’。诸王以下,为‘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宫闱驱使,并习业已成。”上海古籍出版社(岳纯之点校),2013年版,第58页。(3)据唐《杂令》:“内侍省、内坊阉人无官品者,皆名‘内给使’。”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

又据《旧唐书·音乐志二》:“旧(隋文帝时)皇后庭但设丝管,大业(隋炀帝时)尚侈,始置钟磬,犹不设镈钟,以镈磬代。武太后称制,用钟,因而莫革。”在武则天执政时期,“云韶府”乐妓人数有增添;而“用钟”则说明仍是“按习雅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