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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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具体内容如下。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3个子目。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雪茄烟,其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烟丝,其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

这里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葡萄酒等。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3.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禄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玉石、双合石以及玻璃仿制品等。镀金、包金首饰属于其他贵重首饰,在生产环节缴税。

5.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具体包括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烟雾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等。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摩托车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企业购进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13.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14.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构成,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电池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15.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例3-3】 下列消费品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A.实木复合地板

B.电动汽车

C.高尔夫球杆

D.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摩托车

【解析】 答案为A、C。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动汽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实木复合地板和高尔夫球杆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例3-4】 下列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电池

B.葡萄酒

C.成套化妆品

D.涂料

【解析】 答案为A、B、C、D。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葡萄酒和成套化妆品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1.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表3-3所示为啤酒和娱乐业自制酒水的定额税率。

表3-3 啤酒和娱乐业自制酒水的定额税率

3.复合税率

白酒和卷烟两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见表3-4)。

表3-4 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及税率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卷烟和白酒,则采取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表3-5。

表3-5 消费税税目税率

消费税采取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存在下列情况时,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税率: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率。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髙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1)白包卷烟;2)手工卷烟;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