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权正义论:以市场经济和正义理论为视角的研究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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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题意识及研究方法

1.5.1 问题意识及创新之处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以市场经济逻辑支配的工商业秩序向传统农业秩序的扩张与侵蚀,以及城镇包围和蚕食农村土地的情形,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转型期中,在农地权制度上出现了至少两种极具改革张力的地方:其一,以何种秩序(西方市场经济式的还是我国传统小农式)改革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模式?其二,以何种方式(个人自由主义式还是国家威权式)处理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分配问题?在笔者看来,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研究法学理论尤其是权利理论所不能回避的时代使命,也构成了本书主要的论述脉络。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本书至少存在如下几个创新之处:

第一,问题域的界定。在农地权问题的研究上,数年来各种学术著作不计其数,却鲜少有学者从法理尤其是正义论的层面上对农地权问题的本质进行分析和探讨,这造成了研究上的各行其是,未能在一个平面上展开有效的讨论,本书认为发现问题的实质远比就众多伪命题进行讨论有价值得多,因而本书的主要工作即是发现和界定农地权问题的本质性命题。

第二,研究方法的革新。尽管在此之前,学者们已使用了包括社会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化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农地权问题进行了论述,但在法学的研究视域中,大量采用的还是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这使得法学研究脱离了其自身应该坚持的价值内核——社会正义,使大量的制度建议成为满足市场经济逻辑的手段。本书认为经济效率最大化尽管具有法学研究应该考虑的价值,但不能成为唯一目的,因此,本书使农地权问题的研究适度回归了正义理论的探讨上,但同时也采取了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既有的研究范式展开了批评。

第三,通过对既有范式的反思和梳理,在农地权制度的建构主体上提出了新的范式,由过去主张“农民—市民”再到“市民—国家”的秩序形成范式转向“农民—国家”的秩序形成范式,正是农民理性而不是市民理性构成了我国有别于他国的制度经验和制度理性差异,因而寻找中国在世界秩序格局形成的主体性地位,必须重回农民理性的发掘和尊重上。

1.5.2 研究方法

农地权正义问题既是法学基础理论问题,又具有指导制度构建的作用,因此本书具体采用了如下几种研究方法:

1.法学与经济学综合分析方法。农地权作为一项基础性的财产性权利和生存保障权,必须具有“正当”的权利(力)来源,并接受“合法性”检验,因此需要运用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权利属性、法权结构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对如何应对市场经济秩序对农地权的冲击和重塑问题则需要运用经济学上的模型进行研究,农地权的市场化及利益配置也需要经济学的研究手段。

2.比较研究方法。农地权的制度作为一种内生性秩序,更加依附于各国的政治模式、历史习惯、经济环境以及地理环境,与某些能够较好地通行各国的规则不同,其并不具有较强的普世性和借鉴意义,所以这里所谓的比较研究方法并不是在法律移植的意义上来说的,而是通过比对各国在包括农地权在内的所有权制度上的区别以证明包括财产权和保障权等制度的区域差异性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3.动态分析方法。农地利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包含了各种错综复杂又彼此关联的诸多分支权利系统,因而对农地权的研究既是对这一动态过程中有关行为准则和利益归属的确认。对农地权质的、量的规定性,必须在动态变化中进行考察。没有动态分析的研究视野,就不可能准确理解特定地块农地权从初始设定到让渡、变更,最后归于消灭的全部变动过程。

4.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农地权问题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应用问题,本书拟以权利正义理论为基础,以经济学的理论为补充,通过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对农地权制度的变更对农业社会的影响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