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1.1.1 研究背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发展直接依赖对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知识与信息已成为非常重要的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是人类财富增长、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和“正能量”。无论是欧美传统经济强国还是新近崛起的新兴经济体,都在抓紧实施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以期在知识经济时代占据制高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尤其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中国着手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短短3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得到蓬勃的发展,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例如,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秩序不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恶意侵权和群体性侵权等现象还很普遍,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应对互联网经济带来的挑战,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等等。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技术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影响,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指责中国“山寨”“盗版经济”猖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就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相应的理念也在不断地调整。最初,中国法律确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2015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从上述不同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表述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首先,这种发展是一种理念的变迁,从双轨制保护到“大保护”的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现。其次,这是一种制度的跃升,通过保护方式的多样化、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和保护功能的专业化,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最后,中国的实践也体现了一种路径的探索,西方国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而中国从双轨制保护到“大保护”的发展,无疑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有益践行。
当创新驱动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国家治理新常态,这为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研究提供了新的时代背景。因此,将研究的重点立足于中国具体的国情和特有的场景,探讨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与此同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实现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就要求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建立更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和学术研究的现状,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具体逻辑框架,形成科学的绩效测评体系,并得出基于事实与资料的研究成果,是学术界需要完成的一项基本任务。
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研究属于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前沿课题,目前除了少量学者对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有研究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实绩的研究较少且深度不够。本书的研究进路,主要在于引入公共管理领域的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并加以有效地应用。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旨在实现公共部门管理的经济、效率、效益和公平。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推行了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改革,绩效管理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重要理念和工具,成了政府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英国在1991年颁布了《公务员法令》,完善了公务员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美国在1993年先后颁布了《国家绩效评论》、《戈尔报告》和《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使得绩效管理在公共部门得以具体应用并取得了显著效果。[1]以“绩效管理路径”替代传统的“效率路径”,对于改进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西方国家,绩效管理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及行政改革中一种全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在中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也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研究和实践在公共管理学界和政府实际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绩效评估从无到有,各级政府部门逐步认识并接受政府绩效评估这一管理工具,以强调“公众本位”和“结果导向”。绩效评估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其指标体系、内容选择、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等方面逐步规范,为推进行政管理体系高效、协调、规范运转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学界的目光也开始聚焦在知识产权救济途径的选择及横向比较上,特别是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特征、作用进行对比和研究,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量化体系和知识产权救济方式之间的衔接问题少有深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