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界定
2.2.1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最终法律保障手段,可以在知识产权产生争议或遭受侵犯,甚至出现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着主导作用。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亨瑞·威东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背景:“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迫于外来经济与和政治压力而被动建立的结果。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经过30多年的努力,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以适应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等,朝着“专业化”道路迈进,已经初步建立适应国情需要、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界定,通常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救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包括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15]。第二种,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进行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16]。第三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调节和分配,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贯彻和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17]。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学者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在不断发展,这也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除了可以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外,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本研究界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对知识产权民事争议、知识产权犯罪及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予以诉讼裁决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